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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公證人轉民間公證人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葉慶元律師(葉狀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立法院公聽會_公證法 對於公證法修正,我的幾點意見如下: 1. #應該逐步邁向民間公證人_單軌制: 法院公證人轉型為民間公證人的監督者,只有在沒有民間公證人的地區,由法院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 2. #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程序不宜異同: 對於公證人的懲戒,應該參考律師,相關委員會的委員中...
法院公證人轉民間公證人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公聽會_公證法
對於公證法修正,我的幾點意見如下:
1. #應該逐步邁向民間公證人_單軌制:
法院公證人轉型為民間公證人的監督者,只有在沒有民間公證人的地區,由法院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
2. #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程序不宜異同:
對於公證人的懲戒,應該參考律師,相關委員會的委員中,法官及公證人均不宜過半,而應有兩席保留給學者、專家或社會公證人士。
3. #公證人費用應調整:
公證費用數十年沒調整,應建構隨國民所得調整的機制。此外,公證人收取的公證費用,是公證專業服務的對價,至於文件保存工作,則是額外支出的費用,不應混為一談。
4. #公證文件保存:
目前「卷隨人走」的概念應予調整,而應該是以服務地點為準,或許可以讓公證人保留電子檔,原本則存放於法院,以利保存,及民眾檢索。
法院公證人轉民間公證人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法院公證人轉民間公證人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選做人還是選做事 沒有穩上這件事】
四年前,在苗栗縣,我用非典型的方式,用站路口、追垃圾車,用音樂會及電影會取代傳統造勢活動,經營了一場大家都覺得不可思議的選舉,跌破了許多人的眼鏡,更在傳統派系政治的框架中成功突圍出一塊屬於年輕人的發聲平台,進入苗栗縣議會。
四年後,這樣的政治經營模式,非但沒有改變,反而加了許多讓大家都覺得是自殺式的選舉模式,我選擇用不插旗幟、不用廣播宣傳車、不燃放鞭炮、不炒米粉、不辦擾民的造勢大會,取代傳統的競選行為,我始終相信,政治文化是可以改變的,政治更應該聚焦在專業的問政表現上,沒有任何的包袱,才能放手大膽地做。
我一直提醒自己,選擇用衝擊典型的方式進來,就更該用這樣的方式在裡面繼續創造更多的價值,很多人都質疑,你就是一席議員,在議會又能怎樣?
在此也向大家報告,光軒在議會這四年來的表現,無論是「出席率、質詢率、立法提案」,皆是眾議員中的第一名,在我的選區,我也首創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每週皆由不同律師及法院民間公證人為各位縣民解決法律的疑難雜症,我也將過去參與社運時期勞工的期待,帶進體制內成功推動了「苗栗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的增訂,在這四年的議員任內,我一共推動了九件的地方自治條例及規約的立法、修正。須知,建立良好的制度,才是苗栗縣永遠的資產。
這四年來,這樣的經營模式,一直受到挑戰,很多時候都是做人和做事之間的抉擇,堅持自己的初衷時,各種的利誘及威脅自然就沒有少過,很高興,我仍然是我,不變的固執跟白目,持續的為這個地方創造「苗栗政治,新文化」。
我不敢說自己是多麼優秀的政治工作者,但至少在議員任內的問政評價,還是獲得縣民們相當程度的認同,在外面拜票的過程,很多人都說:「你問政表現這麼好,要連任絕對是穩的,沒問題啦!」
但我也要告訴大家,沒有什麼是穩的,陳光軒是個沒有組織的議員,無法動員組織去為自己進行固樁,更從來沒有所謂的樁腳。
這次的議員選舉,轉換跑道的同事及不再連任的超過一半,讓在地的意見領袖們都躍躍欲試,登記爆炸,也因如此,跟光軒同質性高、屬性接近的候選人自然也多了。
近期,外界都盛傳陳光軒是穩定當選的安全名單,許多原支持者也紛紛開始將選票轉移或分配給跟他有親友關係、政治立場、同質性高……的候選人,讓原本有相當信心可以連任成功的我,幾經評估後,票源已經流失至「落選邊緣」,相當有可能會成為「叫好,卻不叫座」的落選頭候選人……
過去四年,我們已經攪動了傳統政治文化的沉苛,如果,你(妳)仍然期待苗栗能改變,「我不會高呼要如何搶救我,但請仔細思考,苗栗未來的政治文化可能會由你(妳)手中的選票來決定」
11月24號,頭份、三灣、南庄,議員請選1號陳光軒。
#專業問政
#優質連任
#選做人還是選做事
#苗栗的政治文化由你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