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條書名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法條書名號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法條書名號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法條書名號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贈書:賴瑩真律師*生活法律防身術】 法律一直都是件相對枯燥的事, 因為很多的時候,他是透過案例的積累,抽去情感,轉化成通案用運的冰冷法條,沒有故事線的邏輯討論向來都是枯燥的事。但法律枯燥的同時,又同時是一件重要的事,因為我們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可能會遇到法律的爭議問題。所以把如何在不透漏當事人個案資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8萬的網紅冏冏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要和腐界大神摸摸(摸哥)聊個不正經的書,原書名就是世界BL(BOY'S LOVE)大全啦還能說什麼。 非業配,廠商沒給我錢,你們想買就買辣。 訂閱頻道 ▶ https://goo.gl/ZZNqvj 臉書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shintaroReview ...

  • 法條書名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0 19:30:00
    有 337 人按讚

    【贈書:賴瑩真律師*生活法律防身術】
    法律一直都是件相對枯燥的事,
    因為很多的時候,他是透過案例的積累,抽去情感,轉化成通案用運的冰冷法條,沒有故事線的邏輯討論向來都是枯燥的事。但法律枯燥的同時,又同時是一件重要的事,因為我們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可能會遇到法律的爭議問題。所以把如何在不透漏當事人個案資訊,不譁眾取寵下,好好地把法律說給需要的人聽,一直都是一件我覺得很重要、而且需要很多人參與的事
     
    但律師們工作都忙,而且往往都越資深越忙,所以很難見到資深的律師再焚膏繼晷的工作之餘,還願意投入這個重要但吃力不討好的事,賴律師絕對是其中我非常尊敬的一位。
     
    已經做律師15年的賴律師,每次見到,都還是會被賴律師陽光的笑容和熱誠所感動,更不用說賴律師勇敢嘗試用youtuber的方式講解法律議題的勇氣,而且還做得很好,迅速成為破10萬訂閱的紅牌youtuber,充滿欽佩(畢竟每次錄影鏡頭在前我都面如死灰)
     
    聽聞賴律師出書了,我非常榮幸也非常希望能有機會跟大家推薦,漢湘文化出版社也非常大方,給我我們粉絲頁3本的扣打抽書,大家請留言+1留一波抽起來,讓我們一起用新台幣讓這本好書下架~!
     

    🎸我會在9/13號抽出3位粉絲,由出版社寄送書籍給得獎者,再麻煩得獎粉絲提供我姓名電話與地址~

    跟我一樣沒偏財運沒抽中大家,這是博客來的地址,請大家熱烈採購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31783

  • 法條書名號 在 施明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10 11:33:05
    有 137 人按讚

    在肅殺的蔣家戒嚴統治時代,我曾提出臺灣民主五大害:「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司法不義」。我本來計劃就每個主題寫一本小書,我才寫了第一本書名叫「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蔣家政權立刻下令再逮捕我。在緊急中我只好接受艾琳達䢖議一起跑到美國臺北領事館結婚。那時我才出獄一年多,依當時蔣家頒布的法律,我只要五年內再犯兩個月有期徒刑就要恢復我原先的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這當然是個非常嚴重的事態,雖不意外但如果能免最好就免。我只好答應採取第三十七計「和番保身」,藉「美國人丈夫」的身分保護免於被捕。在領事館我召來陳菊、䔥裕珍做証人。艾琳達卻私下電告我當時的美國戀人Debbi前來……。
    不管如何,「和番保身」奏效了。但不到一個月,反而是陳菊被捕了……。

    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我一再提及「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而沒有攻擊「司法不義」。因為我不願被攻擊為「干預」司法。結果,那四大害大審後被海內外朗朗上口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目標。當年連北一女的學生也有樣學樣要求解除「髮禁」。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了,可是四十過去,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俱往矣,但「司法不義」依舊生龍活虎!

    面對司法不義,你碰它會被罵干預司法。你放任它,它就是萬年不義!

    幾年前,關於王世堅毀謗我的案子一審時,我就曾碰到一個呂政燁法官在稱讚我對台灣民主化自由化的重大貢獻後,呑一口口水竟然説:「我是綠色法官,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果然,早上才開第一次庭下午他就判我敗訴。這樣忠於政黨的法官依然可以橫行,也將領終身俸!

    今年陳嘉君「拒絕違憲酒測臨檢案」,一審陳嘉君很難得贏得了勝訴率只有10%左右的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絲毫不加反省自己的警察全面封路臨檢的執法本身違憲在先,(台灣當官的從不認為自己會有錯)竟然還仗勢依例上訴。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法官還在發回更審的公文書的空白處指示下級法官應往警察職權法第六條(關於身份查證的臨檢)方向來改判,入人於罪,無視法律已明文規定警察「酒測攔停」在第八條,況且大法官釋憲第535號早已明確解釋「全面封路無差別」的酒測臨檢即為違憲。另外警察教科《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也指出:「但若僅以本條(第八條)之要件及職權措施規定,尚不得作為全面進行交通攔檢之依據。故對於本條之酒測檢定,並未授權全面攔檢。」又在第六條部分說明:「否則,不問時間、地點或對象之設置管制站做全面攔檢,或不加判斷其合理性要件之任意或隨機攔檢,均非合法,亦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無法肯認。」

    更一審第一次程序庭,作為被上訴人陳嘉君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一再表示我們有許多需要陳述調查,法官孫萍萍當庭偽稱:「不要急,今天不會結案,會再讓你們有機會陳述。」就在這個同時,榮總診斷我罹患肺腺癌必須開刀治療,接著嘉君在四處奔走尋求開刀之外的最佳治療方式,無暇應付官司,此事也陳明孫萍萍法官依法請假。結果有一天我們人正在榮總複診時就接到助理來電:孫萍萍法官已依上級法官指示的法條突襲判決,判我們敗訴了。上級命令比證據重要(孫萍萍法官調來臨檢開單的警員到庭作證,他看著六法權書表示自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執行公務),比公義重要,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拋棄!我們只得上訴,很不幸竟然又落在同一組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的手中!居然讓我們碰到相同的法官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和受命法官王俊雄兩位。我們依法申請該法官迴避,竟遭駁回!同樣二個法官如何能反省檢查自己過去的錯誤見解呢?亦或是長久以來行政法院已習慣為行政權護航呢?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正如林向愷敎授當被告時對我説的:「我媽媽叫我要去各廟宇拜拜」。
    台灣司法必須靠拜拜,司法界不會引以為恥嗎?

    讀王健壯先生的大作,不禁又感慨萬千。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40/4035231

  • 法條書名號 在 Hello Cind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07 12:37:55
    有 35 人按讚


    這是我們臉書經營8年以來,
    第一次即將公佈棄標者的名單!-翁小姐
    (雖然要是別的賣家早就截圖公告了⋯⋯)

    #這件皮背心其他賣家的代購價為7000元
    #我們幾乎成本的代購價為5880元

    商品已經到台灣很久了,
    這位買家一直已讀不回⋯
    這是最後一次給您的機會,
    週二上班前如果沒有收到回覆,
    我們即將公布您的臉書名字、並不排除透過法律求償!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
    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每天都背著寶寶在店裡上班,
    我們店員小姐幾乎上班都沒有時間吃飯,
    大家賺的也是辛苦錢,
    如果您要這樣子裝傻下去⋯⋯
    一直忽略我們給您的機會,
    那就這樣吧!
    請將心比心❤️❤️❤️

    如果有人要收留這件皮背心的話也請私訊跟我們說!
    L號現貨一件!
    5880元含運、匯款後即可寄出!

    #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法條書名號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01-27 07:26:35

    今天要和腐界大神摸摸(摸哥)聊個不正經的書,原書名就是世界BL(BOY'S LOVE)大全啦還能說什麼。
    非業配,廠商沒給我錢,你們想買就買辣。
    訂閱頻道 ▶ https://goo.gl/ZZNqvj
    臉書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shintaroReview

    今天要和腐界大神摸摸(摸哥)聊個不正經的書
    本集分級為PG家長指引,聽不懂不要問,時候到了您會懂
    當然永遠不懂是最好的(痛心疾首)

    書名
    《美少年的腐歷史:原來我們已經腐了兩千年》
    世界ボーイズラブ大全 「耽美」と「少年愛」と「悦楽」の罠 桐生操の世界大全
    博客來介紹 https://goo.gl/YyT5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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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頻道只有簡單的聊天規範,犯以下行為者直接封鎖:
    1. 打廣告的 2. 來吵架的 3. 侮辱其他觀眾的
    4. ……我覺得以你的智商不適合待在這裡。為免你被其他人霸凌,我要保護你,所以你不要再說話了。

    就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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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All videos on my channel are only used for commentary.

    【美國法律】
    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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