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競合想像競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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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競合想像競合產品中有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關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歴來大法官釋字503、604、754、808號之意旨,「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刑罰處罰及行政法義務之行政罰,不論是法律競合或想像競合,學說上乃採「量的區別說」,二者性質上均為違法之行為,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刑罰之作用恆重於行政罰。 1、因此,刑...

法律競合想像競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 法律競合想像競合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1 08:24:23
    有 1,495 人按讚

    有關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歴來大法官釋字503、604、754、808號之意旨,「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刑罰處罰及行政法義務之行政罰,不論是法律競合或想像競合,學說上乃採「量的區別說」,二者性質上均為違法之行為,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刑罰之作用恆重於行政罰。

    1、因此,刑罰或社維法由法院處以自由刑、罰金或拘留,即不得再處以行政罰之罰鍰;刑罰由法院裁處沒收,行政罰即不得再裁處「沒入」之處罰,此即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2、如刑罰裁處自由刑、社維法有裁處拘留,但是行政機關仍得就違反行政法義務,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併為處罰。例如,刑罰裁處自由刑、罰金、拘留,仍得處以刑罰不能達到行政秩序之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停工、撤銷、廢止、警告、影響名譽之行政罰)加以補充,併為處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3、如刑罰未處罰,行政機關得就行政罰部分加以處罰,即沒有一事不二罰之疑慮。
    這號釋字808會牽動到國考試題,各位宜將課本4-210有關刑罰VS行政罰競合的單元再加以複習!
    祝各位準備順利,身體健康、中秋佳節愉快!

  • 法律競合想像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0 05:19:51
    有 180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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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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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 法律競合想像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1 22:46:45
    有 205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9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18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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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司律一試第18題答案】(B)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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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105司律一試第18題涉及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罪數的認定。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 #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基此,甲強盜後殺死A和B,僅能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再與成立的另一個殺人罪併罰之,答案選(B)。

    再者,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涉及強盜罪結合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結合的形式,也就是怎樣的組合才會構成強盜罪結合犯。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原判決就上訴人等係分別有強盜、殺人之犯意及行為,已詳為說明如前,上訴人等因殺人行為未遂,與強盜行為罪間不生結合關係,原判決論以二罪,並予分論併罰,自無違誤。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在強盜殺人罪中,基礎犯(強盜行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可以,但結合犯(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原因是刑法第332條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基此,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的(C)選項錯誤,因為「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無法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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