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公益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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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公益原則產品中有36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

法律公益原則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

法律公益原則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法律公益原則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07:42:38
    有 1,382 人按讚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2 18:38:20
    有 294 人按讚

    「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2 13:57:22
    有 19 人按讚

    【南鐵東移案強拆問題:政府口中的程序正義,不過是符合特定不平等觀點下的正義】#讀者投書

    政府強調的「公益性」,是否能作為侵害居民權益的理由?常理來說很難想像一個公共建設不具任何公益性,以建設計劃是否有「公益性」作為強拆程序標準,本身就等於是向反對搬遷居民宣告抗議失敗。

    除此之外,政府口中所說的公共利益也時常產生變動,為了解決市府的財政困難,就必須犧牲更多居民的利益,將公共利益範圍無限擴大,這樣行為明顯與比例性、必要性原則不符......

    ❙深入多元觀點,你值得更好的無廣告體驗:https://bit.ly/3fKivGr

    #居住權與 #公共利益 #鐵路 #南鐵東移 #法律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6-19 11:51:44

    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議員批評我未經允許就公開,還指控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恐造成民眾置產損失,甚至質疑我違法。
     
    市政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得事情,連林智堅市長都在臉書上講「只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並強調民主抗體的重要性。
     
    但是新竹輕軌可行性研究從 106 年 9 月發包出去,至今二年半多過去,市府除了開記者會,提供幾張簡報給議會外,一場公開的說明會都沒有。
     
    新竹市政府推動新竹輕軌計畫,市民居然是透過媒體報導新竹縣長在縣議會答詢的內容才得知最新進度,不覺得很諷刺嗎?
     
    難道如此重大的公共建設,新竹市民一點知情權都沒有嗎?甚至市議會也沒有監督權,這樣合理嗎?
     
    #公開未定案計畫資料違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是公開透明,不是以「限制或不予提供」為原則。就算是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在法規上也有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連法務部都有行政函釋表示:「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
     
    #公布未定案路線造成民眾投資損失❓
     
    執政黨議員認為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會造成經濟學上凱因斯的預期理論,來新竹市就學、就業的外地人,如果依照路線資訊置產,預期未來會有利潤空間,但假如最後輕軌沒有經過附近,那他們個人利益的損失要向誰索賠。
     
    我的天阿!同樣身為是清大計量財金系畢業的,居然講得出這樣的話,要求政治人物為個人投資利益負責,實在令人傻眼。
     
    經濟學講的是完全競爭市場,但是現實生活中,充滿著「資訊不對稱」,也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投資商品能百分之百確認利潤空間,通常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內線交易。
     
    難道等到路線百分之百確定之後,市府就一定會蓋嗎?公布確定路線後,結果最後沒有蓋,民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這兩個問題,連市長都沒辦法回答了。
     
    況且,等到真的百分之百確定要蓋了,誰會先知道呢?還不是有權有勢的人。
     
    桃園之前蓋機場捷運,就被爆出有鄉長和四位資深議員透過友人優先購買捷運站預定地的土地,獲利數億元。
     
    市政公開透明,多少能夠弭平上述說的資訊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盡可能杜絕有權有勢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炒地皮、牟取暴利。
     
    #促進公民參與才能計畫更完整🆙
     
    市政在推動過程讓公民有參與空間也相當重要,像我將新竹輕軌計畫路線放上網之後,就獲得許多有建設性的提問。
     
    以下列舉幾個例子:
     
    1️⃣ 馬偕醫院應該要設站。
    2️⃣ 特二道 30 年未開闢,輕軌卻規劃走這條路,代表未來開路有望?
    3️⃣ 輕軌希望是全線高架,不然道路更塞。但要如何穿越國道呢?
    4️⃣ 台鐵六家線如果被輕軌取代後,市區到高鐵更久怎辦?
     
    交通處在可行性研究或是未來的綜合評估的過程,都應該廣泛搜集民眾的意見,將有建設性的建議或意見考量進去,讓計畫更完整。
     
    #市府務必做到市政公開透明
     
    「推動市政公開透明、促進公民參與」是我競選的政見之一,所以我相當在意。
     
    質詢最後,我要求市府未來在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於可行性評估或是基本設計階段,就應該要廣開說明會,讓市民有參與的空間。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計畫進度,也應該定期公布在網路上,讓有興趣多了解的民眾可以檢視。
     
    只可惜市長未能當場承諾,只回應說「新竹市政府一直都是一個讓新竹市民信賴的政府」。
      
    我想就如同市長一直強調的:「好還可以更好」,期許市府在市政公開透明上面,也能夠更加把勁來做。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10:41:34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4月28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FnhOPFEQn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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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報社評
    香港抗疫情况理想,最近8天合計4日沒有新增確診,倘若未來個多星期再無不尋常爆發,社區防疫措施可以適度「鬆綁」,惟步伐必須審慎。冠狀病毒大流行史無前例,放寬防疫措施缺乏經驗可循,內部「解封」相對容易,對外「放寬」則較為複雜,一來外圍疫情無法控制,二來亦要跟其地地方磋商配合,以目前香港社會氛圍,放寬入境檢疫要求,更有可能變得高度政治化。港府最快本周安排包機讓南亞裔港人歸來,需要集中精力管控輸入風險,有關香港與內地的入境檢疫安排,應視乎內地「五一」假期後疫情走勢,本着科學原則,從長計議,不能操之過急。本港連續多日錄得單位數甚至零確診,政府抗疫督導委員會專家顧問許樹昌形容,「情况開始比較理想」,然而仍未稱得上「樂觀」,佛誕及五一勞動節假期在即,市民仍然不能鬆懈。

    蘋果頭條
    法官郭偉健上周五審理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涉案年輕女記者被斬至命危,惟郭官判刑時隻字未有斥責行兇的被告,反讚揚他願意接受懲罰,接受判刑的艱難時期仍關心傷者福祉,可謂情操高尚;又狂轟反送中運動是「不折不扣的恐怖活動」,事件引起各界譁然。司法機構昨突然「換官」,暫停郭偉健於區院處理反送中案,理由是首席區院法官因應社會對斬人案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法律界明言情況非常罕見。法官郭偉健一向負責區院的提堂案件,包括反送中案,昨午一宗的士司機疑藏有40支汽油彈案件原也是郭官處理,但下午突然換上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明天的反送中案也是由高處理,郭官只負責其他案件的提堂。據悉本周亦會維持此安排。

    東方正論
    悲情社會,福無重至,禍不單行,止暴制亂無期,疫潮不知何日平息,全民都受害,中產也叫救命,弱勢社群更加境況危急,政府一向倚賴民間社福機構,直接向有需要人士施援,可是疫暴夾擊下,大部分籌款活動取消,失去重要收入來源,社福機構亦自身難保。
    根據本報調查所得,自從去年六月反修例暴潮爆發,有超過五十個籌款活動取消,有十多個本來是去年十一月舉行,但因為黑暴橫行、中大理大被佔而告吹,當中多個老牌機構每年都舉行的大型慈善步行、賣旗活動亦未能舉辦,包括公益金百萬行及樂施會毅行者。

    星島社論
    全球新冠肺炎確診人數已超過三百萬,每天還以約八萬速度增長,各國都希望盡快回復正常生活,這不但要戰勝眼前疫情,還要研發出有效疫苗。世界衛生組織正啟動全球合作開發疫苗,希望能盡快問世,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國家都鼎力支持。面對病毒這共同敵人,各國必須一齊努力,美國不應只圖本國利益,而成為絆腳石。
    雖然近日香港疫情已大致受控,但歐美仍在發高燒,佔全球三成個案的美國正處爆發高原期,抗疫戰還未完結。縱使這一波疫情能平復下來,不少專家都警告秋季可能再次爆發,必須盡快開發有效防預新冠肺炎的疫苗。

    經濟社評
    張竹君醫生連續兩天毋須見記者,是疫情受控好兆頭。限聚令、停業令及內地入境人士強制檢疫14天措施均在下周四(5月7日)屆滿,港府必須盡快制定復業指引,分階段解除限制,例如將4人同枱放寬至6人同枱,讓業界可多做生意;至於恢復通關則不能操之過急,須與內地充分協調。
    連續兩天零確診,是疫情爆發以來首次,且過去15天中有11天保持單位數新個案,而大家最擔心復活節長假後疫情反彈也沒出現,反映3月疫情倒灌暫已受控。
    疫情受控很大程度是當局早前實施限聚令和停業令,減低群聚播毒風險,但措施卻令11類行業暫時停業,對手停口停的工人打擊最大。

  • 法律公益原則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0-26 22:00:05

    前幾集才討論過南韓無胸罩運動,南韓女星雪莉不畏眾人酸言酸語選擇做自己,沒想到14號的時候,她還是扛不住這些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因此輕生。

    南韓最近也因為這起事件,出現了要求網路實名制的聲音。南韓民調機構「Realmeter」的民調顯示,有七成南韓國民贊成網路發文實名制。希望有了實名制以後,因為必須付出暴露身分的代價,所以在網路上發言的人能比較謹言慎行。

    但大家可不要一聽到網路實名制就覺得說「那是中國用來監控人民的系統」。其實南韓才是全世界第一個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國家,因為早在2008年的時候,就發生了女星崔真實,受到網民攻擊,走上絕路的悲劇,所以想藉這項法案防止網友惡意散播謠言,也就是俗稱的「崔真實法」。

    這個網路實名制從2008年11月開始實行,法律規定只要是每日訪客超過10萬人次的網站,都必須要實施實名制,當時有 135 家網站因此需要以實名註冊。但卻衍生出了很多問題。像是YouTube被點名之後,他們乾脆就關閉韓國分站的部分功能,引導使用者連到美國本站。甚至有的網站就乾脆不公布自己的瀏覽次數,搞得大家都不知道就也不用查了;而且政策說要實名登記,結果網路上不僅出現大量韓國公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的清單,讓大家方便申請帳號,更出現「韓國身分證字號生成器」這樣的外掛,只要輸入韓國人的出生年月日,就能自動生成身分證號碼。真的是防不勝防。

    2011年,韓國入口網站Nate以及當時韓國最大社群網站Cyworld還因為遭到駭客攻擊,有大約3500萬的使用者個資被盜,超過當時韓國人口的一半喔。同年底,韓國遊戲公司Nexon服務器也被駭客入侵,1300萬名使用者個資再度流出。姓名、生日、電話、住址、電子信箱、密碼及身分證號碼全部被看光光。雖然可能很多人會說這不過是技術性問題,現在科技這麼進步,多一些配套措施跟安全防護,應該是不至於一直被盜個資。

    不過網路實名制還有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箝制言論自由」。

    在2012年8月23日,經南韓八名法官一致同意,網絡實名制違憲。判決認為,網絡實名制讓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沒有韓國身分證的外國人難以註冊登錄韓國網站參與討論。而且原本實施網路實名制的目的要促進公益,BUT!網路實名制實行以後,網上的惡性言論和非法訊息並沒有明顯減少,反而導致網友紛紛改用twitter、Facebook等伺服器在國外的網路服務,打擊到了國內網路產業,沒有達到原本預期的公益性。而且網路實名制原先的立法目的其實只要藉由追蹤使用者IP位置就可以達到,根本不需要強制實名認證。

    台灣目前雖然沒有網路實名制,不過其實很多網路服務都要綁定手機、申請手機上網也都要雙證件,所以原則上使用網路都會有「間接實名認證」,前台匿名,可不代表後台追查不到。只要是刑責超過三年以上,警察就可以藉由IP去找到對方,就算躲在螢幕後面,還是收的到傳票的。

    但這些網路霸凌的重點其實是在「霸凌」。網路只是工具,工具本身沒有對錯。像這樣的事件就是要能讓社會大眾學習到,在網路上霸凌跟現實生活中可能一樣會有嚴重的後果。

    你對於網路實名制有什麼看法呢?
    --------------------------------------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每週四晚間十點在 #寰宇新聞台 播出,沒跟上的也沒關係,歡迎訂閱我們的 YouTube 頻道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 🔔https://reurl.cc/ZvKM3 1030pm準時上傳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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