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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法律保留例子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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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法律優位法律保留例子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九龍大洗牌﹕旺角油麻地重建現況報告】
市建局的角色設定就是以法定機構身份𢯎盡著數,發展可以免補地價,又有收回土地條例特權收地,以往仲會食街賺發展面積等。最新旺角油麻地重建研究正提交發展局審視(註1),預期會攤大手板要求放寬發展地積比 / 發展密度以及免費取得附近官地等新優待。
市建局準備在旺角和油麻地兩區範圍食大茶飯的前夕,值得一齊檢視重建對旺角、油麻地兩帶來的主要改變。透過整理屋宇署批出拆樓紙(拆卸工程同意書)的樓宇,一共整合了2005至2019年間樓宇重建後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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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15年60個重建地盤用途大不同
油旺中15年來有60個重建地盤的發展紀錄(註),當中11個為市建局項目,49個為私人重建,重建地盤佔地合共約340,000平方呎,。重建前後比較,寓所/商業處所(旺角區內住宅大廈類型),佔整體重建地盤面積的比例由71.8%,減少至62.1%,與此同時,酒店的佔地盤面積則由0.9%上升至19.1%。
市建局及私人重建後用途分佈 (地盤數目)
| 用途 | 市建局 | 私人 |
| 住宅 | 9 | 10 |
| 酒店 | 1 | 20 |
| 商鋪 | 1 | 4 |
| 租住* | -- | 7 |
| 商廈 | -- | 5 |
| 工廈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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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11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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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二:住宅用地酒店化
其中一個最明顯的趨勢,可以留意到許多油旺重建地盤都變成了酒店,佔油旺重建地盤數目裡面三分之一(21間),單是油麻地12個重建地盤佔9個都是酒店。
雖然旺角予人印象是人多車多的商業中心,但係規劃格局來說,商業用途 (Commercial) 規劃其實主要集中彌敦道兩面延申一條街範圍,其他地方大部分都是高密度住宅 (R(A)) 規劃,變化不單只侵蝕了市區住宅土地資源,不少新酒店都夾雜進高密度住宅用地裡,大量來港旅客的需求對旺角、油麻地基層社區環境帶來龐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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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三:加劇「貴細擠」
另一個趨勢可以看到重建過程將較廉價的平民房屋拆毀,改為投資需求(租值)帶動的次級(subpar)私樓房屋,例如區內的尚璽、逸新、珀軒、奧朗‧御峰(市建局項目)、利奧坊等,近期落成的重建項目均有納米單位(260呎以下),而當中恆基地產發展的利奧坊曉岸及凱岸兩期,便合共興建 694個納米單位。
重建過程不少都有公帑、法律(強拍條例)、公共政策支持,但結果是舊樓劏房變成貴價納米樓,夏寶龍說2049年香港無劏房,按現時重建趨勢,2047年劏房居民可能要搬進納米樓住,「貴細擠」可能會更嚴重。
投資需求對重建的影響,同時體現在7棟重建後發展商沒有出售*,保留整棟大廈出租的重建發展,這類重建部分是服務式住宅如﹕31 Argyle、碧薈,亦有以一般代理招租的,如中旅社持有的中旅閣,市區有價值的土地慢慢被財團以收租物業的形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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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四:蛋糕商場層層疊
區內重建亦帶來一種特別的建築風格,不少重建住宅樓盤均會有三層的「蛋糕商場」底座,加上平台花園及會所又高一兩層,務求將最低層的單位比鄰近的舊樓天台更高,確保住客在單位內不會看到附近街道環境,又將社區的公共空間,圍起作私人後花園。某程度反映重建發展商或是住宅的矛盾心理,本身因為地區交通及生活方便,即是單位坐落的環境才會使單位有價值,同時間又厭惡最接近的街道景觀,形同在舊區裡面建立與外隔絕的瞭望台。
另一種在旺角重建出現的特別情情況,就是將唐樓大修成整棟商鋪。例子有市建局上海街618號項目將唐樓改裝成商場,豉油街Adidas鋪位,中國移動西洋菜南街鋪位等。這類重建好可能是因為商業區高昂的店鋪租金 / 商業活動需求,引來將商用樓面面積向上擴散空間重組的細規模重建。
旺角與油麻地的重建歷史,似乎反映商業/地產主導,種種酒店化、納米樓化、蛋糕商場化的發展脈絡,市建局將公佈的「油旺」大規模重建,亦好可能會延續甚至加速基層生活空間被壓縮、小店地區文化被邊緣化的漫長過程。
香港如果有一日可以變得更公義,重建帶來的社區區隔和社會不平等的問題,會是必須處理的一座山。而市建局在重建過程亦必須由今日的逐利者,改為推行公共政策的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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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打開你的保險單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保險也是保障懂保險的人
醫療險保費一年幾萬塊繳了很久,等到開刀住院理賠的時候才發現,根本不成比例,賠很少,大半自付額還不是得自己付。過去提到保險,這句話三不五時總是會聽到周遭朋友同事這麼說起身邊遇到的例子。
我算是很有保險觀念的人,26年前我的第一張保單是中午吃飯時間自己走進保險公司櫃台,告訴他們我要買保險,還記得當時那位還沒有出去用餐的專員接待了我,他高興的不得了,因為當場就簽了兩張保單,他說我像上天掉下來的禮物。
後來,我又陸陸續續買了不少保單,雖是所謂的人情保,但還是架構在補足先前保障不足的部分或是增加保障額度。
於是我有了兩張實支實付型的保單,都是保了20年以上的,到這次理賠才發現保險公司的優劣差異之大。有些保險公司一開始就在保單條款上明確定義,而有些保險公司卻在條款上保留模糊地帶,玩文字遊戲,用不利於保戶的方式來解釋。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跟我遇到的相同,看來應該是同一家保險公司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4320
醫療險是花錢買保障,最好是一輩子都用不到,但萬一真的生病開刀住院,一般消費者也只是希望得到應有的理賠。說句真格的,保單買了20多年以來,我從未打開內容仔細讀過條款,再者,就算看了條款,可能對於開刀住院需要付什麼費用,而這些費用到時候會依哪個投保項目來理賠,也不是太清楚。
經過這次手術我才知道,醫生依據其專業判斷各項手術之風險所建議病人使用某些手術自費項目,來提高手術的安全性,等到理賠的時候才知道,收據上醫院將手術自費項目列在材料費,這下保單條款沒有明確寫明的保險公司,就遊走在文字的灰色地帶,自行解釋,就像我遇到的情況與報導中的這個案例一樣。
『到底什麼是手術費?哪些費用可歸為手術費?之所以會產生爭議,是因為保單條款並沒有明確規範,尤其是早期的醫療險。』報導中這麼寫著,但其實這次我的個人經驗告訴我"是看保險公司拉",因為我手上那張老叩叩的第一張保單"早期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條款中就很明確的定義手術材料費是屬於手術費理賠的範疇。
早期實支實付的保單通常有兩個部分的保額
一是:手術費
二是:住院醫療費用
而我遇到的這間保險公司就是用兩者之間取其低的方式來理賠。而我會發現這件事是因為另一家的理賠方式與他們不同,所以感到疑惑而打電話去詢問的,我們是守法講理的文明人,不過是想了解自己的權益罷了。但別說報導中所提到的保險公司應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精神,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這次遇到的理賠人員態度惡劣到極致的離譜。
所以說阿,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保險也是保障懂保險的人,大家有空的話,請打開您的保險單,花個幾分鐘看看保單條款是怎麼寫的,才不會繳了幾十年的保單,萬一真用上的時候才發現,當時的投保額度不夠,或是保單條款的解釋不明確,及早發現才能及早因應調整。
像今天我認真的看了一下家人的所有保單,才發現有張保單當時業務說的舌燦蓮花,但手術的理賠金額之低讓我嚇了一跳。這種保單通常是終身醫療險,手術的理賠金額是依據住院的日額為倍數來理賠,住院的日額才幾千塊,我看保單條款裏頭寫著最高理賠金額是三倍,所以一個手術理賠才不到一萬元?這樣的保障怎麼可能夠呢? 最近通貨膨脹之恐怖!
回頭想想業務當時是揚長避短的告訴我、這張保單的特色是"高額的病房日額"、"我們這張保單是市場獨家XXX優勢,XXX只有我們有賠",他其實也沒有說謊,只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而細節他省略了,隔行如隔山,只能說江湖水太深,外行的沒下功夫是看不出門道的。
不過還好,至少這次事件讓我知道家人那張保單的保障是不夠的,看來還需要做點調整了。當然也要把這個經驗分享給大家,快,打開保單看看條款吧!
(雖然我有兩張保險證照,但畢竟不是從業人員,對各家業者聊若指掌,只能就此次經驗分享..)
重點摘要一下實支實付請務必看清楚
#手術費理賠條款
#住院醫療理賠條款
這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