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定空地既成道路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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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定空地既成道路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賣厝阿明,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

  • 法定空地既成道路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0 0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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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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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空地既成道路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11 0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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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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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精選內容】

    《月旦講堂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大法官
     
    《裁判時報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陳洸岳 教授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林洲富 法官

    🔸論私設通路──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480046號/王珍玲 教授

    🔸斷開髒話與公然侮辱的鎖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簡評/黃銘輝 教授

    🔸大學教授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勞工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林更盛 教授

     
    《智匯觀點 》
    🔸動產物權變動/顏佑紘 教授
     
    《司律評台》
    🔸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以抵押權隨同移轉受讓人於強制執行之地位為例/郭玉林 法官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談偵查中的羈押要件──以羈押必要性為中心/吳冠霆 法官
     
    《實務法學 》
    🔸108台上2657判決—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部分,詹森林大法官特稿專文評析同一事件兩個前後不一致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時效起算點的最新見解,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應自何時開始,深具高度學術及實務雙重意義,值得細讀。

    裁判時報欄位民商法部分,陳洸岳教授撰文分析最高法院之新近判決,第一次處理中斷交涉作為締約上過失之具體化案型,具有指標性意義。林洲富法官為文闡述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構成廢止商標之事由的法律意涵。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撰稿論述私設道路之意涵及其與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等基本概念之關聯。黃銘輝教授賜稿論述一則刑事判決,探究刑事實務上常見咒罵三字經髒話之意涵區分,以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林更盛教授則以一則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詳引比較法探討大學教授是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上勞工的法律難題。

    其餘欄位部分,顏佑紘教授論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問題、郭玉林法官討論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楊智守法官整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實務上建議、吳冠霆法官討論偵查中羈押必要性之羈押要件等大作,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 法定空地既成道路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1-15 14:08:04
    有 661 人按讚

    【供公眾通行道路為何收"地價稅"? 財政部說不出理由】@財委會 2016-11-14

    既成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而法定空地依照建築法第11條定義,且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不予免徵。但騎樓走廊同為建築法定空地,卻因屬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予以列明,而予以適當減免。

    以上三者都是供不特定供眾人通行的土地,是否要徵收地價稅卻不一致。財政部對地價稅課徵標的之錯亂,以及減免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及合法性究竟為何?

    面對質疑,財政部無法完整說出區別正當性基礎何在,財政部做為國家租稅政策制定者,卻無法落實租稅公平的原則,令人遺憾。

    另外,針對購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的政策,法律規定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如今減免期限即將到期,經濟部與財政部仍未商議是否延長,是不是政府部門的橫向溝通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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