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定租賃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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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定租賃權產品中有6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1024敬業三路 悠哉樹景挑高四房 皇后大道161-2-2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成功里14鄰敬業三路161巷2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S8EqQdLv-Y 【物件資料】 月租金─8萬元,含車位,管理費、稅金另計 格局─4房/2廳/2衛;加蓋格局─1室 房屋權狀─82.3...

  • 法定租賃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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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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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租賃權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5 11:59:50
    有 477 人按讚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 法定租賃權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6 11:29:37
    有 87 人按讚

    #未見其明

    高院似乎是從民法債編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責任來看,認為承租人並不需要承擔房屋因為其行為所導致的經濟價值減損。

    但是如果是以侵權行為作為請求基礎的話,就跟承租人的法定責任沒有關係了,對不對?

    本案輕生的宋姓婦人,造成了房屋價值的減損,她的子女以及她的丈夫也繼承了他的財產。既然承繼了他的財產,至少在承繼財產的限度內,應該要對於房屋的減損,負起相關的責任。
    ---
    宋姓婦人在淡水租屋處輕生,張姓與任姓屋主對死者的蘇姓丈夫、兩名小孩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租賃物的經濟價值損失應由宋婦繼承人負責,判照價全賠。蘇等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房屋雖成「凶宅」,但實際無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且死者有憂鬱症,丈夫等人除不知情也非她監護人,改判3人免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35327?fbclid=IwAR0Nsv1HbzRQcGGhHzH3nilbQiNCgwxbzt9IthzcwKVN4LAqtr96SseXMbY

  • 法定租賃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0-24 21:16:57

    181024敬業三路 悠哉樹景挑高四房 皇后大道161-2-2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成功里14鄰敬業三路161巷2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S8EqQdLv-Y

    【物件資料】
    月租金─8萬元,含車位,管理費、稅金另計
    格局─4房/2廳/2衛;加蓋格局─1室
    房屋權狀─82.38坪;不含車位─58.72坪;車位─23.66坪
    主建物─36.91坪
    附屬建物─4.12坪
    公設─17.69坪/30%......↓

    土地持分─23.95坪
    月管理費─房+車=共8800元
    室內客廳採光朝向─北;邊間─是;採光─3面
    出租樓層─2樓;挑高─3米3;單層戶數─2戶;電梯─1部

    【車位說明】
    坡道平面x2,B2-11號+13號

    【社區資料】
    大樓外觀朝向─北
    發照日期─89年10月25日
    管理員─有,全天候;天然瓦斯─有
    月管理費─建物130元/坪,車位600元/個
    構造─RC,鋼筋混凝土;外飾建材─花崗石
    建設公司─鉦翔建設;設計人─張維哲建築師
    樓層規劃─地上8樓/地下2層;總戶數─16戶
    基地面積─385.1坪;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建物法定用途─住家用

    【生活機能】
    商圈─美麗華
    市場─愛買、家樂福
    公車─大直美堤花園三
    公園─中429公園、河濱公園
    學區─永安/濱江國小、濱江國中
    捷運─劍南路站google說步行9分鐘、大直站

    【特色說明】
    4+1獨立傭人房,雙出入口好逃生!
    高級純住宅區!單純寧靜,車流量低,綠樹景觀。
    邊間3採光,格局方正,無暗房,廁所亦有對外窗。

    --
    【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經紀人─彭彥祥;證號─(95)01183號
    接案人─陳泰源資深經理;營業員證號─(99)148-643
    ==
    1.看屋請至少提前一天預約。
    2.服務專線→0986-289-679;line ID→chentaiyuan1223
    3.售案服務費為,買賣雙方合計最多不超過成交價的6%。
    4.租案服務費為,租賃雙方合計最多不超過月租金的1.5個月。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10/181024-16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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