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定年齡成年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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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齡成年英文 在 國際內世鏡|Insight Into Issue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6-22 12:31:26

匈牙利國民議會昨(15)日通過一項新法案,禁止學校教材或電視節目向未成年傳播LGBT+相關內容。在法案通過前一天,數千名抗議民眾聚集首都布達佩斯國會大樓前抗議。 ⠀⠀⠀⠀⠀⠀⠀⠀⠀⠀⠀ 這項法案係由總理奧班(Viktor Orban)領導的保守派執政黨「青年民主黨」(Fidesz)所提出,禁止學校性...

  • 法定年齡成年英文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14 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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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C專欄——兒童參與及香港觀點】
    #K編從香港看臺灣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 #香港執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

    #參加台少盟CRC國家兒少報告撰寫培力營隊為自己發聲
    ==================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這麼寫:
    1.締約國應確保 #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 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 #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 #本人直接或 #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
    近日香港發布了有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也對此作出回應。在香港兒少參與同樣面臨與臺灣相似的困境,報告中的結論以及臺灣目前現況共同歸納出以下幾點:

    🔺一、 #成人對兒童參與的想像缺乏察覺和意識
    香港目前關於兒少政策及機制的回應,沒有一套系統性的回覆,當中也缺乏兒少參與的成分。同樣在臺灣的中央或各縣市的兒少委員會,往往針對兒少提出來的意見簡單回覆,對於兒少意見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成人委員的關切。除此之外,對兒少的參與想像,香港仍停留在舉辦「兒童權利論壇」諮詢意見、統整兒少想法;而在台灣,似乎只有在聯合國四年一次的審查中,才會積極聆聽兒少聲音,更少了系統性的對兒少日常意見的重視。

    🔺二、 #諮詢意見只停留在政策制定的後端
    往往一套與兒少相關的政策在即將落實前,才會想到徵詢兒少的想法,而過程也僅是徒留形式,對於兒少能參與政策制定的發想及過程仍十分保守。成年人的態度在香港及臺灣面臨相似情形,都認為「兒童是無能力的,他們並未完全成長,不可以依靠他們作決定。」然而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中,積極保障的兒少參與,就同時需要成人肯認兒少的能力,並可以為與其切身相關的議題發聲。若還是停留在政策落實前的形式背書,就只是徒留形式的參與而已。

    🔺三、 #缺乏由兒少主導的政策參與機制
    在臺灣現行的兒少代表機制中,由各縣市社會局承辦推選,進到相關的兒少委員會提供兒少意見。但在現場看到的是,兒少代表們在會議上的發言被計時,提案及臨時動議會被限制數量,產出結果同時又期待以成人語言的形式呈現,使得兒少代表們在委員會中處處受限,明顯未在友善環境下保障兒少主體性及積極保障參與。同樣在香港的文章中指出,儘管設有兒童事務委員會,但 #缺乏法定權力,兒少也無法直接參與其中,對政策參與機制仍有限。
     
    👉從香港觀點到臺灣現況,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同樣面臨到兒少參與在落實上受到種種阻礙,除了大多成人不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性外,發聲管道及實際成效也未彰顯結果。因此,香港的研究內容十分值得臺灣借鏡參考,在文章中也指出目前現況的因應對策,期待政府能積極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落實CRC在臺灣的具體承諾,提供一個更舒適友善的環境。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完整原文網址連結:https://reurl.cc/V6ln15

    ✏️The Baseline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CRC Article 12 in Hong Kong (Right to be Heard) (只有英文)可於此下載:https://bit.ly/3cKPZjy

    ✏️報告中文概要:https://bit.ly/30mDN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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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年齡成年英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0 2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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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來說,ICD的改變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去病化,而不是將跨性別去病化,因為跨性別一直都不是疾病。但,說真的,有心排斥或歧視的人也才不管ICD或DSM寫了什麼呢。』

    『ICD真的是首創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或者更舊的名稱:變性慾)去病化的系統嗎?
    其實不然,在2009年,法國衛生署就已正式宣佈不再視變性慾為疾病。
    而美國的DSM系統,則是在2013年5月出版的第5版,也已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更名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同樣是明確的去病化意涵。』

    【關於ICD-11的「性別不一致」到底是在改什麼?】

    這兩天在性別界(真的有這個結界嗎?)被熱門討論的議題,就是第11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1)正式將「性別認同障礙症」(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更名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並從精神疾病的章節移到性健康相關章節,成為跨性別去污名與去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有許多朋友問起,我想說來寫篇短文簡單介紹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ICD是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出版,將疾病或疾病群依照診斷準則加以分類的系統,目的在於讓世界各地的罹病或死亡資料能夠被記錄、分析與比較。並且用英文字母和數字混合編碼,以利存取分析。

    目前全世界正在使用的是ICD第10版,包括台灣的健保系統也是使用ICD-10的編碼。而WHO其實早在2012年5月就公布了ICD-11的草稿,在2018年6月18日(也就是最近)公布ICD-11正式版,預定2019年5月會提交給第72屆世界衛生大會由會員國批准,2022年1月開始正式使用。

    目前的ICD-10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放在第五章「精神(心智)與行為障礙症」當中,這一章是用F作為開頭的編碼,也就是所謂F word,因此精神科醫師平常看診在電腦輸入診斷時,也大多是在輸入F word,舉凡思覺失調症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失智症還有某些失眠的編碼都是F word。

    (由於每個人對於說幹話的認知差異很大,我還是特別註明一下好了:我真的只是在開玩笑,第五章只是剛好F開頭,不是F word的意義,我很愛這一章的)

    至於剛公布的正式版ICD-11,其中的精神科章節移到了第六章「精神(心智)、行為或神經發展障礙症」,而性別認同障礙症則更名為性別不一致,實質內容改放進第十七章「性健康相關狀況」(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與精神疾病脫鉤。但其實在第六章裡還是留了一個「性別不一致」的分類標題,以免大家找不到(?)

    性別不一致在ICD-11裡的描述如下:
    個人所感受的性別與法定性別之間有顯著且持續的不一致,但若只有性別多樣化的行為表現與偏好並無法構成此診斷。且須排除掉性偏好症(paraphilic disorders)的鑑別診斷。

    此類別下面包含三個診斷:
    HA60:青少年或成人期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adolescence or adulthood)
    HA61:兒童期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childhood)
    HA6Z:非特定的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unspecified)

    性別不一致的診斷區分成兩個年齡階段,與其發展歷程有關。根據追蹤研究顯示,符合性別不一致診斷的兒童,在青少年之後仍持續符合診斷的比例介於12-27%之間。但青少年仍符合診斷的性別不一致者,則幾乎都會持續到成年期,因此青少年跟成人期被放在一起。

    但ICD真的是首創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或者更舊的名稱:變性慾)去病化的系統嗎?其實不然,在2009年,法國衛生署就已正式宣佈不再視變性慾為疾病。而美國的DSM系統,則是在2013年5月出版的第5版,也已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更名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同樣是明確的去病化意涵。

    Dysphoria這個字日常很少用,台灣精神醫學會最後定案翻譯為「不安」,當然是比較信雅的譯法,但是我曾聽一位精神科前輩說,dysphoria這個字比較精準的感受應該翻譯成「秣送」,對,就是台語的「不爽」,這樣最達意 XD

    而的確,我認識的許多性別不安者,對於這個鋪天蓋地佔滿自己生活的各種性別象徵和性別語言,覺得真的不爽到了極點。

    順便談一下DSM,DSM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縮寫,這套診斷系統僅限於精神醫學,而ICD則是包括所有類別的疾病。台灣的精神醫學體系大多是以DSM作為訓練主軸,但台灣的醫師也必須對ICD系統略懂略懂(至少必須知道怎麼輸入健保碼才可以啊)。

    在精神疾病的領域,ICD這套系統與DSM還有一個重大的差異,就是ICD對於疾病只有做內涵式的描述,也就是用一段話說明這個疾病的核心症狀跟條件是什麼,但DSM更著重在操作型定義,也就是會用條列式的方式,必須符合幾條以上、以及某些條件,才能夠下診斷,所以DSM的長相更像是一種操作手冊。但如果只是看著操作手冊望文生義,絕對會差之千里,所以千萬不要自己google之後亂下診斷。。

    ICD-11中的性別不一致所對應的DSM-5診斷就是性別不安。與DSM-5相較,兩者的診斷內涵並無太大差異,DSM也同樣區分為「兒童期」與「青少年或成人期」兩個診斷。診斷內文中的沿革,反映了醫學對於「性別」的看法也在不斷演化當中,但細節太過繁複,這邊暫且不談。

    這些診斷名稱的更改,最明顯的當然就是把「障礙症」(disorder)去除掉,宣示去病化的意涵,但因性別不安(不一致)者可能還是須要一些生理或心理的協助,因此仍保留在ICD-11及DSM-5的診斷中,以利提供對應的醫療服務。

    關於性別不一致的改版,還有太多的歷史、科學和社會情勢可以談,但這樣就會變成萬言書了我才不要。我想特別說的是,在診斷名稱及分類改變之外,我們還是可以注意幾件事:

    1. 「跨性別」(transgender)並非診斷名稱,跨性別族群遠比「性別不一致」這個診斷涵蓋更廣,其中的多樣性超乎想像,絕對不是「比女人更女人」這種刻板印象而已。對我來說,性別多樣性就是人類必然的而且正常的現象,而「正常」,本來就不止一種。

    2. 嚴格來說,ICD的改變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去病化,而不是將跨性別去病化,因為跨性別一直都不是疾病。但,說真的,有心排斥或歧視的人也才不管ICD或DSM寫了什麼呢。

    3. 再怎麼談診斷內涵,依然都只是人的一個面向,尤其在精神醫學中,我們雖然會看到同樣診斷下許多的共通點,但看到更多的還是每個人高度的異質性,每個人豐富的生命歷程不是單純的醫療診斷能夠完整詮釋的,臨床工作如果有這麼容易就好了(嘆)。

    4. 這樣的異質性,同樣也彰顯了真實世界中討論跨性別議題時的困難,即便在性/別少數族群中,也會有人試圖以自己的生命經驗去批判別的性/別少數、排除其他人的跨性別認同、甚至認為自己的苦痛比別人更具政治正確性。其實這是相當讓人難過的,如果批判與辯證是為了窒息討論,那麼我們永遠無法彼此理解。

    5. 改名無法真正的去污名,但絕對是重要的一步。名詞建構了人類對於客體的基本想像,也是讓人認識一個族群的入門方式,但真正要好好瞭解一個人,簡單的名詞和標籤可能反而成為障礙與陷阱,這也是我們必須不斷提醒自己的地方。

    #結果說是要寫短文還是寫到了兩千多字……

    #ICD100的時候應該就可以改名叫gender_nowher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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