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定代理人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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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定義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 法定代理人定義 在 彰化銀行 柴寶旺旺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1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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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圖活動得獎名單出爐啦/
    恭喜得獎粉絲,獲得LINE超值好禮!

    #注意事項
    (一) 用戶因任何理由封鎖本行帳號將排除活動。
    (二) 中獎名單將於本活動網站公佈,活動獎品以寄送的實物為準,中獎獎項不得要求更換規格、恕不折現,且不得補貼現金或兌換其他贈品。
    (三) 主辦單位將於9月辦理抽獎活動,並以LINE訊息與電話通知頭獎中獎者,確認前往領獎的營業單位。
    (四) 頭獎中獎者須於本行通知後一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正本前往指定領獎之營業單位填寫「領奬簽收單」後始得領取獎品,中獎者逾期限未前往、不繳交機會中獎稅金或不接受開立扣繳憑單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中獎者同意主辦單位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五) 頭獎中獎人如因提供資料缺漏、資料不符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通知中獎人,視同自願放棄中獎及領獎資格,將不另行通知及補寄獎品,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六) 特獎中獎者本行將於9月底前將獎項寄出,不再另行通知,如因提供資料缺漏、資料不符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通知中獎人,視同自願放棄中獎及領獎資格,將不另行通知及補寄獎品,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七) 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或錯誤填載,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得請求民、刑事損害及訴追之責。如因資料不全或錯誤,致無法通知活動相關訊息或送達獎品者,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八)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價值在新臺幣1,001元以上者,需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所得。中獎價值在新臺幣20,001元以上者,得獎者依法需先繳交1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得獎者若非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籍之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得獎者所得之金額,須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且需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得獎者若為未成年人,應檢附戶籍謄本並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得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且不得異議。參加者因參加本活動而須支付任何稅捐,皆為參加者之法定義務,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前述稅捐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九)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已充分知悉且同意,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主辦/執行單位僅於本次活動範圍內使用,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得獎者同意中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 。
    (十)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使參加者所得獎、登錄、寄出之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本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十一) 本活動之抽獎資格、中獎紀錄均以本行電腦系統紀錄為準,本行有權檢視各項交易、抽獎及相關紀錄,若參加者有違反活動注意事項、利用程式惡意影響活動結果或任何破壞公平性或任何非法行為,本行有權取消參加抽獎及中獎資格之權利。
    (十二) 活動係由本行舉辦,相關商品公司並非本項活動贊助商,亦未以任何形式參加本活動。
    (十三) 本行保留修正、暫停與終止本活動,及審核本活動參加者、中獎人與領獎人資格之權利。
    (十四)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之公告及活動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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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理人定義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1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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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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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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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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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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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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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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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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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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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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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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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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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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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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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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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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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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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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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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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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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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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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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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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
    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 法定代理人定義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6 0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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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定宇跟記者說的重點是「白狼等人涉及國安案件,是在國安相關法律修訂後,如果檢調司法有重罰法律工具而不用,檢調司法將成為民眾眼中國安問題的一部份!」

    這則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62951

    註:國安修法重要歷程和內容摘要…
    共諜或國家安全相關案件,常常因為「輕判」、「輕縱」讓台灣人民不安和不滿。

    不過目前這類「輕判」案件多數都是因為犯行發生在修法之前而適用舊法,也正因為舊法對共諜案件處理如此荒謬,定宇和幾位同伴在過去五年期間,持續推動「國家安全相關立法」工程,若是犯行發生在修法後,則適用新修訂法條。

    定宇推動「國家安全修法」系列的提案時間、三讀通過時間、內容如下: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6/04/22
    三讀通過日期:2016/11/18
    內容概要:
    現役軍人涉共諜案定讞者,取消所有退休給與。

    二、「組織犯罪條例修法」、「證人保護法修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7/11/03
    三讀通過日期:2017/12/15
    內容概要:
    可以適用統促黨等偽裝政黨、陳抗的組織犯罪,原來的要件「牟利性」變成成案條件之一。從原來只能懲處動手的蝦兵蟹將,變成可以懲處背後的主事者,並且大幅提高刑責和罰鍰。

    三、「刑法外患罪章修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6/11/04
    三讀通過日期:2019/05/07
    內容概要:
    這是刑法外患罪近90年來第一次修法,將中國、港澳納入刑法外患罪的敵人定義適用範圍,將非軍人擔任共諜納入外患罪章(軍人已經有陸海空軍刑法納入共諜為敵人範圍),共諜最高可以處死刑,這是頒布刑法外患罪章的首次修訂,納入共諜為外患罪範圍。

    四、「國安法修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7/10/06
    三讀通過日期:2019/06/19
    內容概要:
    將為中共發展組織影響國家安全的刑責從原來的五年以下,大幅提高到七年以上,沒入違法資金,併科罰金五千萬到一億。

    現職或退離職軍公教、國營事業人員,若背叛忠於國家的義務,若犯共諜罪經判刑確定後,也將剝奪全部退休俸,已領者自行為時起追繳之。

    五、「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6/11/25
    三讀通過日期:2019/07/03
    內容概要: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主要威脅,對高階官員、退休將領赴中管制時間加長,並且限制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及相關活動,違反者最高將免除退休給與。

    六、「反滲透法」
    定宇提案日期:2017/10/06
    三讀通過日期:2019/06/19
    內容概要:
    將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的代理人行為,影響「選舉、罷免、公投」等民主行為者,明確訂定法律界線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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