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學組法制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法學組法制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法學組法制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法學組法制組產品中有16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數位發展優先保障個資及數位人權 #必須完善個資法制 #設立專責機關 今天早上,我參與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發布New eID研究報告的記者會,透過之前數位身分證政策相關的人權疑慮,說明台灣長期以來個資保護不足的問題,呼籲相關部門加緊腳步。...

法學組法制組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法學組法制組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19:15:24

過去十年,香港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距離越來越遠,固不待言,即使以威權政府的標準而言,管治也越來越失效。其中一個反映的面向,就是港英時代遺留下來的「諮詢委員會」制度,完全被廢武功,淪為純粹政治酬庸的庇護場。見微知著,林鄭月娥遲遲不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自不是事出無因。 委員會可謂英式管治精髓之一...

  • 法學組法制組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1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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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發展優先保障個資及數位人權
    #必須完善個資法制
    #設立專責機關

    今天早上,我參與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發布New eID研究報告的記者會,透過之前數位身分證政策相關的人權疑慮,說明台灣長期以來個資保護不足的問題,呼籲相關部門加緊腳步。
     
    之前數位身分證政策引發學界、人權團體及立委的許多疑慮,一方面是人權,另一方面是台灣特殊處境的資安及國安議題,去年3月我便透過質詢,要求政府部會要對個資、人權、資安、法制等疑慮好好處理。
     
    去年11月,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公布「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政策建議書」,資訊、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學者共同指出,當時的eID政策將對台灣自由民主體制帶來威脅、欠缺憲法法制基礎,以及可能侵害民眾隱私、增加人民被監控等人權風險。
     
    因此,我進一步與長期關注數位身分證的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共同召開記者會,和專家學者及愛信任-劉世芳、何欣純、洪申翰 Sun-Han委員一起要求行政院,在制定專法及設立個資專責機關前,暫緩數位身分證,避免侵害全民個資安全及隱私人權,防備中國紅色滲透, #莫讓eID成為民主防衛破口。(https://bit.ly/3jPIJso)

    在我及多位立委、學者專家、人權團體的持續監督呼籲下,行政院蘇院長也順應民意,於今年1月決議暫緩數位身分證政策。
     
    但暫緩只是暫時措施,數位發展是不可逆的未來趨勢,但絕不可以因此侵害個資及人權;更需要完整的治理及保障。健全個資保護及管理的法制、設立專責機關才是關鍵根本。

    我必須再次強調以下兩大問題:

    1⃣個資保護法制基礎不全:
     
    許多專家學者都已提醒,台灣目前的資通安全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不夠完善,難以因應數位時代的變動。
     
    借鏡國外,歐盟在2016年便已提出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範》、2018年正式實施,大幅提升對民眾的個資保護,賦予四種權利: #拒絕權、 #更正權、 #資料可攜權 與 #被遺忘權。同時也強化個資專責機關權限,加重企業責任。
     
    相比之下,台灣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這也是為何我持續督促國發會,希望他們參考GDPR,研擬適用台灣情境的政策,讓個資法早日從宣示掛牌走向實際守護🛡
     
    2⃣遲未設立獨立專責監理機關:

    台灣個資保護權責被分散到各個機關,讓各單位想辦法自己管理,主管個資法的國發會只能法規解釋,無法實際處理問題。
     
    人權團體、學界、唐鳳政委都已多次呼籲,應盡快設立 #獨立監理職權的個資專責機關,且層級不能太低,否則根本無法發揮監理的功能🔎
     
    以上兩方面,我已多次和行政院溝通。就我了解,目前專責機關仍在規劃,eID專法及個資保護法律則由羅政委協助處理,特別關注侵害人權疑慮面向,包括這份報告中也有提到的,要保留使用非晶片身分證或關閉晶片功能的選擇。
     
    數位發展必須優先保障個資及數位人權,我們也因此正努力推動數位發展部,希望在數位這條高速公路上,設好紅綠燈、閘道等相關規範,推動完整的治理及保障,不然就會摔倒受傷。
     
    我會持續在立法院監督,也希望行政院加速,讓台灣的數位人權有更完整的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法學組法制組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2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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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 法學組法制組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6 13: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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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署聲明 | 6.26 聯合國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

    #呼籲國際持續關注中國酷刑問題
    #敦促中國履行締約義務 #包括落實有效措施禁止一切形式酷刑

    1987 年 6 月 26 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正式生效。至 1997 年,這一天被定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今年是《禁止酷刑公約》的 34 周年紀念,我們以下聯署團體及個人謹此呼籲國際社會團結一致並堅定不懈地監督中國的酷刑問題,這對推動中國政府正視其人權違反狀況,至為關鍵。

    中國為《禁止酷刑公約》的首批締約國,卻從未顯示其消除酷刑的決心。我們不忘聯合國人權專家多年來透過與中國政府的對話,提出對中國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問題的關注和憂慮。即如專家多次強調作爲締約成員,中國政府務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及原則,為酷刑定義,修訂刑法及刑訴程序,規範行政及執法權力,整理數據,完善監督問責機制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政府對專家的大部分建議和呼籲,置若罔聞,而酷刑受害人亦鮮有成功申訴、索償或是追究刑責的例子。

    中國政府背道而行,近年不斷強化嚴刑峻法、以含糊虛泛的國安之名,拓張行政和執法權力、將諸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長期羈押和任意拘禁合理合法化,縱容酷刑繼續存在,將申訴人滅聲,令司法制度進一步扭曲。

    根據酷刑受害人的報告指出,他/ 她們在關押期間,曾遭遇的酷刑和不人道的對待包括受襲、毆打、電擊、強迫長時間固定動作、幽禁、剝奪睡眠和足夠食物以至言語侮辱、威嚇和脅迫等等。

    就此,我們深切關注近期關於北京丁家喜律師、法律學者許志永、廣東人權捍衛者牛騰宇曾在羈押期間遭受酷刑的報道。

    此外,我們仍然憂慮以下各人的身心以及精神健康狀態:
    - 陝西人權律師常瑋平,疑因公開自己在 2020 年年初曾受酷刑後,同年 10 月被帶走,至今音訊全無。
    - 長沙公益仨人程淵、劉永澤和吳葛健雄;從 2019 年 7 月被羈押後至今音訊全無。
    - 北京女權倡議者李翹楚,研究員,2021 年 2 月被帶走,至 3 月正式逮捕,至今無法會見律師及家人。
    - 北京人權律師余文生,被判四年徒刑,現於南京服刑中。

    除牛騰宇外,上述各人均被控以國安相關罪名,並因而被其本國法律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直接增加其遭受酷刑的風險。

    我們要進一步指出,近年有報告揭露,在中國酷刑除了被用來針對個別異見和維權人士外,更已被發展成為臣服新疆少數民族的系統性手段,也是管控和鎮壓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工具。

    就著這些嚴重的關切,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與相關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充分合作;亦即是作爲優先事項,允許國際人權專家,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立即前往新疆,並在尊重高級專員提出的條件下,讓她不受限禁,進入當地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回族、吉爾吉斯族及其他受影響社區作有意義的接觸探訪。

    我們重申,作爲《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政府必須履行其締約義務,以積極認真態度面對聯合國專家的關切,並竭力消除其國内的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問題。

    我們再次確認國際人權原則和標準,呼籲中國據此改革其刑事訴訟程序和機制:

    1. 立即釋放所有被不符合國際人權準則程序關押和囚禁的律師、人權捍衛者以及公民。
    2. 承認不受酷刑為不可克減權利的特殊性,不能以國內法給予但書。
    3. 以《禁止酷刑公約》爲本,將酷刑的定義納入中國法規;並據此檢視修訂其《刑事訴訟法》,包括但不限於廢除任意羈押和長期拘留、確保會見自選律師的權利等。
    4. 制定可及、透明和有效的酷刑投訴機制,以確保受害人可以申索救濟和補償,而加害者得以被法律追究。
    5. 設立包含官方和非官方專家的獨立委員會,監督《禁止酷刑公約》在中國有效落實。

    作爲此聲明的聯署團體及個人,我們承諾將繼續為中國的人權狀況發聲,並共同努力,推動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消除酷刑。

    聯署:

    團體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臺灣
    - 無國界律師組織(Avocats Sans Frontieres)
    - 改變中國(China Change) 美國,華盛頓
    - 中國死刑關注(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CADP)
    - 中國政治犯關注組(China Political Prisoners Concern Group) 香港
    - 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美國,華盛頓
    - 全球基督教團結組織(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英國
    - 中國律師之友(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美國,紐約
    -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臺灣
    - 國際危難律師日(Foundation day of the Endangered Lawyer) 尼德蘭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愛爾蘭
    - 香港邊城青年執行委員會(Hong Kong Outlanders Executive Committee) 臺灣
    - Human Rights Now 日本
    - 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美國
    - 國際人權服務社 (International Service on Human Rights) (ISHR), 瑞士
    - 國際西藏網路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美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臺灣
    - 律師助律師 (Lawyers for Lawyers) 尼德蘭
    - 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加拿大
    - 萊特納國際法暨正義中心(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美國,紐約
    - Monitoring Committee on Attacks on Lawyers 法國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臺灣
    - 台北律師公會(Taipei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臺灣
    - 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臺灣

    個人

    - Jean-Philippe BEJA,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巴黎政治學院國際研究所名譽教授(Research professor emeritus CNRS-CERI Sciences po, France)
    - Jerome A. COHEN,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榮譽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Law Emeritus, New York University, US)
    - Martin FLAHERTY,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國際公共關係部門 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inceton University, US)
    - Eva PILS, Professor, 英國倫敦國王學院潘迪生法學院 教授(Dickson Poon School of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UK)
    - Stuart RUSSELL, 澳大利亞麥覺里大學法學院 教授 (退休) Macquari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Australia (retired)
    - TENG Biao, 美國芝加哥大學波津人權中心 客座教授 Pozen Visiting Professor,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2021 年 6 月 26 日--臺北.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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