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北高中趁期末考搜查學生宿舍》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1/29
編輯:馬羽臣、鄭巧筠
校正:池映曦、鄭傑允
事件敘述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於19日接獲許多國立屏北高中生指出,學校教官、主任日前以內務檢查名義,趁學生期末考時,進入男女學生宿舍進行普遍性搜查,甚至翻看學生行箱...
《屏北高中趁期末考搜查學生宿舍》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1/29
編輯:馬羽臣、鄭巧筠
校正:池映曦、鄭傑允
事件敘述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於19日接獲許多國立屏北高中生指出,學校教官、主任日前以內務檢查名義,趁學生期末考時,進入男女學生宿舍進行普遍性搜查,甚至翻看學生行箱、內衣褲,此舉動引起學生反彈,認為校方侵犯學生隱私權。學生提出異議後,校方人員卻回道:「你去問其他學校也都是這樣做,沒什麼特別的!」當天查獲違禁品由編組學生實施紀錄及拍照,計有香菸、打火機、卡式爐、瓦斯罐及電鍋等高耗電電器。
學生
參與搜查的學生代表,當下就對學校翻開學生行李箱、衣物的行為,表示嚴重侵犯到學生隱私,並已當場提出異議,卻被學校以:「你去問其他學校也都是這樣做,沒什麼特別的!」駁回異議。
學生表示:「檢警要搜索犯罪嫌疑人都要有嚴格的法定要件,教官卻可以毫無理由,也沒有搜索票,就全面性搜查學生宿舍及個人用品,學生簡直連犯罪嫌疑人都不如。」
若學生代表反映無效、學校總有一套自己的說詞,那麼學生代表的意義何在?
校方
校方指出,檢查作業流程是先由生輔組長統一說明檢查重點,然後依性別分組,每組由校方人員兩名及學生代表一到兩名組成,男女生宿舍個抽查午間寢室,非全面性檢查。
事後,帶領媒體進入宿舍,想要重現當日情形,卻在新聞中宣稱「只有用眼睛來看」,但多名住宿學生質疑行李箱明顯被開過,校方還找來當天未參與搜查的學生代表背書,企圖製造學校沒有翻動個人物品的假象。
教育部
對此教育部一開始僅轉述校方說法,未明言屏北高中如此的檢查是否違反法規,只強調學校應依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家長、教師意見,維護學生權益。
青民協轉述教育部國教署說法指出,並未認為屏北高中搜查合法,媒體報導對國教署的立場有誤解,國教署下周將針對高中以下宿舍安全檢查相關規定,開專案會議檢討,並研議修正方向,會議除教育部法制人員及宿舍第一線管理代表外,亦將邀請青民協參與。教育部國教署也證實,近日將召開會議研商,以廣納整合各界的多元意見,共創友善安全校園。
相關法規
青民協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要對犯罪嫌疑人搜索,必須由法官開立搜索票才能進行, 學生非嫌犯,縱使學校懷疑學生攜帶違禁品,進行全面性、無差別的搜查,已違反規定。
對於學生安全檢查之規定訂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分為兩種類型: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這次屏北搜查了十間宿舍,有三十多位學生的個人物品遭到搜查,學校對這三十人都有相當理由懷疑他們攜帶違禁品嗎?據了解,僅有男宿一位同學被檢查出有違禁品,違規率不到一成,校方顯然不是對特定學生達合理懷疑,就普遍搜查多間宿舍,且隨意翻動私人物品。明顯違反了法規。
立委范雲
范雲提出,現行關於宿舍檢查的法規出了問題,嚴重侵害學生隱私,其中委員點出法規兩點必須修正,「學校不可以沒有理由隨意抽查」、「檢查時應有受檢學生在場」。
同時,范雲也對國教署提出三點要求:
(一) 立刻跨部門研議修正教育部相關法規,確保學生隱私權不再受到不當侵犯。
(二) 法規修正後,也要在三個月內全面檢視全台所有高中以下學校的宿舍規範,如有違法,要確實改善。
(三) 國教署應直接至屏北高中調查實情,務必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優先。
其他學校
校方口中所提到的「其他學校也都是這樣做」,根據青民協調查:
國立瑞芳高工則是由教官每兩週實施一次定期檢查,依據學生宿舍安全檢查實施辦法,檢查之項目甚至包括,「是否攜帶閱讀危害身心之不良書刊」。
私立嘉華高中同學則是表示,舍監在學生上課之後,會檢查宿舍環境,但不會翻動學生個人物品。
台中一中教官則是完全不會進行宿舍檢查,曾任中一中兩年宿舍幹部的伍瀚表示,「雖然有宿舍守則說有哪些物品不能帶入宿舍,但教官基本上都會給學生自主管理的空間,也算是對學生私人空間以及隱私的尊重。」
反思
此事件不禁使人聯想到電影「返校」中那令人毛骨悚然的教官、場景,但現今社會早已不在是威權統治了,教官、學校如此的行為合宜嗎?
目前的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但仍有許多法規是模糊的,在此事件中發現,現行對搜查學生個人物品之規定仍是不清楚的。要從事見中看見缺陷,並且面對,才是解決之道,面對學生的異議,校方應廣納意見,而不是以傳統「大事化無小事化無」的態度來面對,而政府、公權力該如何介入、懲處不當行為,進而改變、進步,也是社會中需要被人民看見並一同努力的部分。
友善校園,是要靠多方努力達成,忽略任何一方的意見都會使學校、社會、政治間的翹翹板不平衡。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沒有教育部長的國教署
族語老師一臉茫然,相當憂心。去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後,原住民族語言成為「國語(國家語言)」,原住民族文字成為合法「國字」,但全國的原住民族語老師都不是「專職」,都是有一堂、沒一堂的兼職教族語,時薪二、三百塊不等。我依去年通過的法律,監督教育部的國教署起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草案,要讓族語老師成為專職老師,草案還在蒐集意見中。
國教署延宕6個月,終於提出「族語老師專職化」的草案,但此草案問題一堆,從徵選標準、薪資結構、記點方式.....都引起爭議,全國各地多位族語老師要求修正,尚未定案。結果新北市政府竟迫不及待在6月8日發公文給各學校,還附件夾帶這問題一堆的草案給各學校,稱會在6月24日在全新北市徵選專職族語老師。為什麼? 難道新北市政府很大? 或是國教署很大? 辦法還沒依法發布就先私下授意各縣市先跑? 我要求國教署發公文給已經開跑的縣市政府暫緩徵選。再等幾個禮拜,等修正周延之後,順利的話,9月新學期開始再上路。
依行政院內部的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2017年6月14日通過6個月之內 (2017年12月14日前) 需依法發布此「族語老師專職化」辦法,但國教署延宕了,足足晚了半年,到今天都還沒上路。是否國教署因作業延遲,想先上車後補票?
我們不給補,要補的不是票,是部長,請慢慢排隊。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基法第32條發言
剛剛林靜儀委員提到本席的32條,在這邊我要提醒「林靜音」委員,不是講話比較大聲就對,本席在32條的部分一共有六案,都是為了配合黨團運作,在下午的時候有爭議之處早已經撤案,提案屬於正常議事攻防的一環,這也是在野黨僅剩的最後手段,否則國民黨還有任何辦法讓民進黨坐下來好好談嗎?面對與全國勞工密切相關的民生法案,如果不是林委員與執政黨,強行在衛環委員會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因審查過程不讓在野黨說話,在網路上被網友笑稱為「林靜音」不在所不惜的硬要通過勞基法,我們國民黨現在又何必要每天五點起床,到立法院阻擋法案到半夜還不一定能回家?林委員您就是勞基法修惡的始作俑者,全國勞工會永遠記得您對財團的貢獻,您怎麼好意思提到,運用議事策略配合黨團運作的在野黨?
前年,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席位的優勢,強力修法,意欲展現新政府的魄力,落實蔡總統在競選期間,對勞工團體所做減少工時的承諾。在修法過程中,缺乏充足的勞資溝通,最後在勞方無力回天,執政黨一步不讓下,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一年來,衍生諸多問題,甚至勞資雙輸,政府的信譽與執行力也賠了進去。
針對上次修法民進黨政府發明了「一例一休」,上周(3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和勞動部負有多項重大疏失,並通過對勞動部和行政院的糾正案。監委指出,《勞基法》修法影響廣泛,修法前應做審慎評估,然而勞動部在2016年和2017年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時,對成本與效益的評估卻只有簡略文字敘述,沒有評估物價上漲之成本,也沒有評估對勞工和企業可能造成衝擊的程度,缺少質化及量化數據的分析說明,有違「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認為勞動部有所怠失。
而且,勞動部送案審查前未做審慎評估,但行政院竟能在七天內完成審查,「審查速度之快並非是重大法案尤其是爭議性甚高法案的作業期程」,造成社會各界質疑和爭議。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數據,不論是2017年9月單月工時或2017年1月至9月之平均工時統計,皆比2016年同期工時增加,修法顯已背離政院縮減勞工工時的目標!
監察院的諍言猶言在耳,民進黨仍恣意蠻幹,置之不理!行政院的勞基法32條草案,「加班總工時不變」,是指三個月為一週期計算,但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則放寬到54小時,這樣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四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的過勞情況!
本席在此呼籲,懇請政府再次檢視勞工的處境與心聲,回顧修法的初衷,考量勞工長期處在高工時、高過勞之風險環境,努力降低年總工時是才是修法的目標,而非置勞工於過勞血汗情境中!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了「行政程序法如何推動影響評估、落實行政聽證及保障民眾參與」公聽會;很謝謝與會的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意見,讓我們釐清之後修正《行政程序法》時落實法規命令及行政計畫之民眾參與及影響評估的方式。
儘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早已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另行政院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近來我們仍然看到無論是服貿、自經區、桃園航空城等引起重大社會爭議的案件,行政部門往往沒有確實做到。當我提出質詢時,行政部門便解釋他們有做;不過仔細檢視其評估報告的內容,常常看不到其撰寫報告的根據為何,或像作文比賽式地,不斷以「利大於弊」結論來搪塞各種質疑。
所以,我在第四會期時提出了《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希望訂定法規命令時,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今天我也要求國發會,既然他們已經在今年四月完成了「建構我國人權指標及調查之研究」委託報告,就應該將這些指標用在評估法案及法規命令上。
此外,我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增訂了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或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者,應依職權舉行聽證;希望藉此法規命令的制定能納入民眾意見,而不是像現在,行政部門常以公聽會的形式,卻不採納民眾意見。
另一方面,昨天公聽會中,有專家學者提出了現行《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計畫」制定的程序僅第163條、第164條有所規定,確實不夠;而「行政計畫」(如都市計畫的上位計劃)應朝向兼顧「民主正當性」及「權利保障」。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實現昨天在公聽會上所做的承諾,於明年中以前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以利於我們在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