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ushershare31
這篇提到我一些觀點
可能比較難理解
新手多試著吸收並用經驗累積👍
這篇先用基本跟消息面
加上近期的例子讓新手好理解
新手麻煩先看這篇 #crushershare6
一、基本面
一般會看的不外乎EPS 毛利率 營收 YoY
這些數字的預期
股價是”領先指標”
它反...
#crushershare31
這篇提到我一些觀點
可能比較難理解
新手多試著吸收並用經驗累積👍
這篇先用基本跟消息面
加上近期的例子讓新手好理解
新手麻煩先看這篇 #crushershare6
一、基本面
一般會看的不外乎EPS 毛利率 營收 YoY
這些數字的預期
股價是”領先指標”
它反應的是投資人對未來公司營運的期待
(排除炒股)
當財報出來數字很漂亮
股價就會一定走高嗎?
不一定
兩個例子都是我親身的經歷
追蹤一個月以上應該看過限時
有點程度的船員應該早就能舉一反三
3006 晶豪科
5/14盤後晶豪科第一季報公告出來
EPS比去年同期增長3倍
以技術線型來看 5/15以前它也盤一段了
看似一個噴發的起點
隔天5/15開盤漲停鎖死
但沒多久 主力爆大量倒貨
收盤接近前一天收盤價
來回落差幾乎一根漲停
盤後再看籌碼 有些主力早就布局完
當天都高點獲利了結下車
可能有些人很疑惑當天外資還是大買
但注意看可以發現 投信早在之前都佈局完成
投信幾乎是跟外資對坐
小摩大摩雖然買超前兩名
所以在當天沒跑掉的
這兩個券商後續會不會調節、認賠就是觀察重點
這例子我想表達
財報有時雖亮眼 但主力、法人比你想的更早
它們也許早就佈局完 高點想下車
當天開盤鎖死後爆大量就該有警覺高點已到
而我就是那個沒跑掉之一
原本的大賺變幾乎沒賺但給了我一課
2368 金像電
這是我近期非常成功的操作之一
我從2月寫完文 它一直都在我的自選排列
五月開始它進入震盪非常穩
加上一些判斷後進場
被納入MSCI小型股後引起更多關注
技術線來看5/26那天漲停噴發前
它在一個很漂亮的箱型整理
(我在噴發以前發過限時)
且月線上來支撐
5/25當天低點看似要跌破整理低點後反彈
收盤往上拉最後拉回月線以上安穩守住
當天盤後公告4月自結損益
超乎預期漂亮
5/26開盤就小跳空
之後就一路往上直奔漲停
後面幾天我幾乎停利在最高點
跟我這篇重點不同就不講解
限時動態解釋過出場點
以上例子跟晶豪科同樣是財報亮眼
卻兩種天差地別走法
甚至當天的盤勢 開高開低都很重要
如果只看到財報出乎預期好或壞
就判斷走勢 觀點會被侷限
二、消息面
很多時候新聞出來
看似很有前景 但股價不如預期
你有想過財報哪時候開始顯現嗎?
這條新聞它影響的本質是什麼?
利多利空出盡更是常見
2727王品
3/31盤前一堆新聞講到
只要3/31收盤前買一股就能領股東紀念品
兩千多塊的餐券
然後3/31當天開盤
大量近漲停價開出鎖死到盤後
盤後零股成交量更是驚人
大家都想搶便宜
隔天4/1跳空開低往下走
兩天內跌了將近7%
為什麼短線內會這樣?
3/31那天大漲的本質是什麼?
它真的是因為公司未來的表現或是利多而大漲嗎?
到這邊相信99%都已經看懂起伏原因
8359錢櫃、9943好樂迪
兩間公司交叉持股比例非常高
4/26星期日 林森錢櫃大火的意外
相信應該不陌生
隔天4/27星期一開盤
這兩間公司開盤跳空開超低很慘
我拿上櫃的好樂迪來說(錢櫃是興櫃股)
4/27直接跳空開很低
甚至直接開在往上走的月線以下
但股價就一路往上走甚至收盤還比上星期五收盤還高不少
錢櫃幾乎一樣的走勢
為什麼會這樣走?
這場意外影響的很長期嗎?
可能有些人認為要賠償金很高 停業之類
但這都是短期的 一整年營收它能影響的其實非常小
再加上當時的疫情逐漸明朗 接近暑假更是營收旺季
以上兩個例子想傳達
當一個事件或消息出來
想的要更廣甚至有時候可以反面思考
第一時間想到的 其實大家也都想的到
這個零和遊戲總有輸家跟贏家
那些法人、主力、大戶在一個消息出來後可能跟你想的不同
尤其消息影響的層面及期間也不同
我可以舉出來講的例子隨便說就一堆
合一破紀錄授權案
裕隆跟鴻海的計劃
愛普跟台積電的合作
有興趣的可以研究
還有技術面失常、鈍化
籌碼看似大好股價卻隔天反轉
股價不如預期這些
我會分兩篇寫 字數超過限制了
通篇我想傳達如下
台灣的市場股本都小
股價本來就容易受到操縱
甚至外資的態度就能影響很多層面
很常被問過我以什麼面向為重
我都不偏向任何派
但我選股原則是基本面不能太差
有題材 盡量不買容易炒作的
除非我發現一些東西或是我有把握才會操作
例如南緯
我不喜歡過度投機
基本面很差或是根本沒題材的個股
即使有技術突破我都會盡量避開
從我前輩教我到現在
“股價最終都要回歸基本面”
技術、籌碼、消息面都是拿來幫助判斷走勢加分用的
技術會失常 籌碼可能騙你 消息可能出盡不然就是還早
好幾次有船員來問我技術bla bla該進嗎
短線或許可以但很多時候我都不知道怎回答比較好
曾在其他篇寫過
我選股至少會簡單研究公司基本面
但題材、類股、籌碼、技術我全都會看
從來不單一面向就判斷或看技術籌碼就買
(先排除短線操作)
技術指標超多種
它本身就是透過數學統計出來的一個工具
所以當然有例外的時候
沒有人敢保證下一根K棒不會繼續走在常態分配的另外那5%
我會用的不多 找到自己習慣的參考才是重點
工具不用多 會用的好才有價值
之後會介紹我主要用的
以上是我的選股觀點
謝謝你/妳看完我的文
可以留言或訊息討論
喜歡可以收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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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ushershare #股票 #投資 #技術 #籌碼 #理財
法人持股比例限制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公益信託
作者:黃莉婷律師
「公益信託」係依據信託法第69條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成立之信託,需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成立,並應設置信託監察人,由受託人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相較於財團法人,公益信託之設立程序及管理較為簡便,公益信託財產之運用亦更為靈活,故近年來,公益信託資本有顯著之成長。然而在實務運用上,亦有成為節稅工具及「公益信託控股化」之現象,惟倘企業藉由公益信託方式規避公司法等相關限制規定,依據現行法規,僅能由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依據信託目的之本旨而進行監督管理(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0021920號參照)。有鑑於此,目前法務部已完成信託法之修正草案,除限制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的持股比例,並就公益信託財產制定支出基準,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目的之本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法人持股比例限制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同中資抓到了!金管會重罰 2500 萬、限期 6 個月出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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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騰一時的大同案,金管會在調查後發現,有中資透過新加坡商隱匿真實受益人身份,在去年 5 月買入大量大同股票,持股比例高達 5.87%!金管會在今(13)日援引《兩岸人民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針對此案重罰 2500 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 6 個月內出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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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表示,投資大同的中資並非外界認為的上海龍峰集團(負責人任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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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違反《兩岸人民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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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已經四度繞道要買承包許多臺灣政府標案的大同公司,引起國安疑慮,立委也曾在立法院提出質詢!而長期抵擋中資入台、在大同案擔任大同公司派委任律師的賴中強,先前因因大同案遭投保中心決議建請移送懲戒,他在日前即提出呼籲,指出中資具隱匿性、實質控制力證據不易取得、行政調查證據方法也有限制,難道抓中資就只能靠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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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為何敏感?中資併購野心對臺灣經濟造成怎樣的威脅?請和阿草一起回顧《沃草》完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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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陸資抓到了 金管會重罰2500萬限期6個月出清持股
https://waa.tw/H3GF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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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持股比例限制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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