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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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萬的網紅RJ廉傑克曼,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HI 我阿傑(๑ÒωÓ๑) 開頭懶人包一下, 這次影片比較嚴肅一點,但簡單來說就四個字, 租屋糾紛。 故事是這樣: 我租的大樓在今年初突然制定了一個垃圾處理時間, (每日8:00~15:00收垃圾 ,三日不收,六到中午,其餘沒定點處理 ) 因為時間非常的不便,加上住戶也常自己堆積垃圾, *因為社區...

  • 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4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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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 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0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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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厝阿明知識+ 前屋主欠繳管理費我該怎麼辦?!

    買中古屋最常遇到的糾紛之一,莫過於前屋主留下的爛攤子,阿明看過不好實際案例,好不容易存錢買下房子,還沒入住管理會卻通知要先繳前屋主欠繳的鉅額管理費?
    有些人自認倒霉付錢了事,但搬新家的好心情一定大打折扣,究竟,欠繳的管理費要誰來付?拒付可以嗎?

    阿明請教了一些專家,整理出幾個重點讓大家參考參考,下次遇到類似狀況就知道怎麼做了!

    Q:管理費是什麼?
    A: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寓大廈為了管理、修繕與運作,可以設專戶儲存公共基金,管委會再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何運用管理該基金」。條例中的公共基金就是指管理費,一般而言是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討論決定收費標準和原則,一般來說會以權狀坪數為收費基準。

    Q:購買中古屋,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需要承接嗎?
    A:依公共規約所規定,如有「後手應該承擔前手所積欠管理費」等相關條例:則新屋主需承擔;反之則不用。

    Q:購買法拍屋,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需要承接嗎?
    A:如拍賣公告上有載明,需由拍定人負責繳納,那麼買到該物件的屋主,就需要負責收拾殘局。反之,如公告沒有載明,則無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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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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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下搬來新鄰居,可以請屋主將頂樓增建拆除?】 

    屋主二十幾年前購買頂樓房屋,建商於屋頂平台增建房屋由屋主使用,但樓下新搬來的鄰居卻要求屋主將頂樓增建拆除,屋主須要配合拆除嗎?⬇️⬇️⬇️ 

    公寓大廈之屋頂平台登記為共用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共同使用,任何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自行占有使用。📍所以,頂樓屋主擅自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進出,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其他鄰居在法律上可以請求頂樓屋主拆除頂樓增建 。

    但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除有例外情形,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可以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來使用,這就是「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

    📍屋主如果是多年前購屋時,屋主、前屋主或建商在二三十年前就已在頂樓增建由樓頂層屋主使用,而其他鄰居對屋主使用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提出異議及訴訟,長期以來相安無事,甚而部份管委會還為依頂樓增建的面積計算,加收屋主繳付管理費,則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屋頂平台使用將可能成立默示「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

    屋頂平台的頂樓增建如有「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之法律關係存在,不論是以書面約定或默示所成立,📍其他鄰居或後手屋主須繼受「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之法律關係,不能再反對樓頂層屋主使用屋頂平台❎,或請求拆除頂樓增建;📍樓下新搬來的鄰居也就不能再請求屋主拆除頂樓增建❎。

    日後樓頂層屋主將頂樓房屋出售,📍新買方也繼受屋頂平台之「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之法律關係,而有權利繼續使用屋頂平台或頂樓增建✅。

  • 沒有管委會可以收管理費嗎 在 RJ廉傑克曼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10-14 20:00:05

    HI 我阿傑(๑ÒωÓ๑)
    開頭懶人包一下,
    這次影片比較嚴肅一點,但簡單來說就四個字,
    租屋糾紛。
    故事是這樣:
    我租的大樓在今年初突然制定了一個垃圾處理時間,
    (每日8:00~15:00收垃圾 ,三日不收,六到中午,其餘沒定點處理 )
    因為時間非常的不便,加上住戶也常自己堆積垃圾,
    *因為社區沒有24小時管理員,
    等於就是在管理員上班時才收。
    經過將近半年的反應,卻一直被冷處理。
    房東也求助無門,
    而我研讀了法規後一路申訴到主委
    一路申訴到主委,呼籲租客們有權爭去反應,
    希望管委會改進。
    卻被管委會一個晚上神速的制定了新的公告及相關懲處辦法,
    最後大樓派出了角色來制約反應的人,
    但是他們可以這麼做嗎???

    我們繼續看下去~~
    租屋族站起來RRR
    嗚嗚租屋族沒人權嗎??

    timecode
    00:00 來龍去脈
    02:14 租屋族(房客) 跟屋主的權益有什麼不同?
    03:35 大樓管委會的權限來源及實際作用?
    05:20 法律上規定的管理費範疇有哪些
    06:35 管委會是否有規定及自訂條約的權責
    07:43 公共區域的使用範圍
    09:30 管委會有規定懲處條約的權力
    12:50 社區顧問這個角色?? 顧問能提供給社區的影響有哪些?
    14:22 如有想爭取自身權益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一般民眾有什麼管道可以諮詢?
    15:54 補充


    feat.瑩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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