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

  •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1 06: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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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

    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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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 在 李屏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8 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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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都三寶?「女人不會開車」背後的數據真相與性別運作】
    通勤時間的你,是不是也在咒罵著哪個「三寶」?女生開車技術真的比較差嗎?從數據告訴你,雖然女性駕駛的事故機會高,但男性肇事的傷害往往更嚴重。
    #辣台妹聊性別 #週六性別輕鬆聊

    國中的時候,我的國文老師曾這樣說過:不打方向燈就急轉彎的,一定是女人;雨刷跟車燈胡亂使用的,一定是老人;兩個都有,那就是老女人。女人、老人與老女人,恰好就是網民口中的「#馬路三寶」。

    你可能也遇過這種朋友,在馬路上看到駕駛技術差的女性駕駛,總要抛一句「就知道是女生!」。

    隨口評論的背後,都隱含女性天生缺乏駕駛能力的觀念。但是 2015 年交通部出版「從性別看交通運具使用情形」,卻揭露有 69% 的交通事故是男性所為,比率是女性的 2.16 倍,與大眾觀念相悖而引發熱議。

    但是事情真的那麼單純嗎?要如何透過數據理解男女性的駕車情況?最後,又該如何看待「女性不會開車」的刻板印象呢?

    ▍數據會說話:女性駕駛的事故機會高,但男性肇事傷害高

    交通部的報告公布後,臉書專頁「數感實驗室」馬上補充道,光是得知「交通事故的男女比」是不夠的。必須同時考量男性與女性的「有駕照比率」、「有駕照且上路比率」、「上路時間」等數據,知道公路上的男女駕駛比率,才能討論誰的肇事機會較高。
     
    如果細究數感實驗室引用的數據報告,會發覺「每週行車天數」的數據也需要納入計算,以 2012 年為例,女性每週行車天數 4.4 天高於男性的 3.8 天。此外,因為男性與女性的行車用途(例如通勤、接送親人等)有差異,開車上路的時段也會不同,要精算出某一時間點的男女駕駛比率並不容易。

    不過根據交通部 2012 年的問卷統計,女性駕駛在一年內發生交通事故(含未報案的輕微擦撞)比例為 13.3%,男性則是 10.6%。根據這個數據,雖然男性駕駛人數眾多,造成的總體肇事數量高,但若以每個人的「肇事機會」來看,女性會稍微高於男性。答案看似呼之欲出:相較於男性,女性的駕車能力較差。
     
    但如果根據嚴重程度區分,馬上會看到故事的另一面:最嚴重的 A1 交通事故(造成 24 小時內死亡)2012 年統計中,男性肇事者是女性的 4.5 倍。

    2019 年的最新統計,從未繫安全帶(91.1%)這種小奸小惡,超速(86.9%)的逞快行為,到高風險的酒駕與吸毒駕駛(92.0%),男性都毫無懸念佔了絕大多數。

    總結而言,比較完整的說法是:#雖然女性駕駛的事故機會微幅高於男性,#但是男性更容易涉及高風險的違規行為,以及造成嚴重傷亡的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也會支持這個說法,在汽車保險的費率計算上,保險公司會根據性別、年齡⋯⋯等因素進行保費調整,而女性的汽車保險費率向來低於男性,可以推斷在保險公司的統計資料中,男性駕駛更容易造成財產損失與傷亡。

    ▍數字背後:性別影響風險評估?

    該如何解釋男性的違規行為與高傷亡率?

    有心理學研究者針對歐洲九個國家,共 2681 位 18-22 歲的年輕駕駛進行統計,發現男性與女性行車時的「風險機會」的認知差異不大,亦即對於交通事故發生的機會有相同判斷,但是相較於女性,#男性比較不擔憂交通事故帶來的後果,或許可以解釋兩性在交通事故的差異。

    筆者並未找到類似的台灣研究。不過,當男性駕駛說「就知道是女生!」的時候,不僅表露女性不會開車,也隱含了身為男性理當更會駕駛的認知。毫無根據的自信心,可能導致男性高估自己的駕駛技術,以及低估風險行為(如未繫安全帶、超速、酒駕等)的可能後果。

    ▍「誰握方向盤」有什麼經濟與性別因素?

    除了交通事故機率,更該被注意的是超低的女性駕駛人比例,2018 年統計中僅佔總體駕駛人的 32%,連男性駕駛人的一半都不到。「如何通勤」看似是個人偏好,實際上卻反映女性的經濟處境與婚家角色。

    前述的「從性別看交通運具使用情形」報告中特別提及,家中僅有 1 輛自用小客車者,其經常使用為男性者占 73.5%,為女性者占 26.5%,即家中僅有1 輛車的家庭多由男性來駕駛。該報告的解釋是,因為男性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汽車是滿足男性外出估工作的需求。

    但是同一份報告也指出,女性在通勤時,使用大眾運輸的比例也高於男性,特別是台北、基隆與新北三個地區,女性用大眾運輸通勤的比例都超過 50%,男性則都低於 30%。換言之,就算是 #有工作的女性也超乎比例地較少用個人交通工具(包含汽機車)通勤。然而,「主要收入來源者」與「值得開車上班」,這兩者似乎沒有關聯。

    這些數據難以用單一原因解釋。「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安排可能減少女性的通勤需求,女性在職場遇到的玻璃天花板與同工不同酬,也可能減少女性購車能力。

    除了經濟因素,#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也不容忽略。試想一下,不論是在卡通、電視廣告或現實生活,全家出遊的時候該由誰握方向盤?誰坐副駕駛座呢?以蠟筆小新為例,美冴跟廣志都有駕照,但是全家出遊的時候都是由廣志開車。汽車廣告裡面,#駕駛家庭休旅車的男性展現出滿滿的財力與父愛,妻子只要負責微笑、報路跟照顧小孩。

    ▍總結:有沒有雞雞都可以當良好駕駛,性別刻板印象無助交通安全

    面對「馬路三寶」隱含的性別歧視,我們注意到「女性」是特別被標示出來,成為解釋駕駛技術的原因。相較而言,我們遇到酒駕、超速等行為時,卻鮮少說「看吧!都是男性」,反而更傾向用個人性格、道德操守、當下情緒等方面解釋。

    女性有錯的時歸咎性別,男性有錯歸咎個人,本身就是一個歧視女性的思考邏輯。

    本文的重點並不在爭論男女性誰的駕駛能力較好,統計呈現的僅只是概括情況,事實上不論男性與女性,都存在技術良好、無交通事故的駕駛,也都存在技術差或高風險的駕駛。不論針對男女性,將性別作為評斷個人的標籤不僅充滿偏誤,也無助於實際提升交通安全。既然 #開車不是靠陰莖,不分性別都可以成為良好駕駛,當然也都有責任維護良好的道路安全。

    最後,當大眾熱議男女性的駕駛技術,女性駕駛稀少的現象卻很少受到關注。「誰握方向盤」的遠遠不只是個人偏好與選擇,女性的移動能力較低背後,是關乎女性普遍面臨的經濟處境與家庭角色。女性更依賴大眾運輸的現象,也顯示出大眾運輸建設不只涉及環保、減碳等議題,更包含促進不同性別機會均等的可能。

    ▍參考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性別統計指標。https://reurl.cc/KjQqGg
    交通部統計處(2015)。從性別看交通運具使用情形。
    交通部統計處(2019)。自用小客車使用狀況調查報告。
    數感實驗室(2017)。數感生活——女駕駛較不會開車?肇事率推翻刻板印象?。https://reurl.cc/R1X8pr
    自由時報(2015)。女性駕駛技術真的比較差? 肇事率竟比男性高出 3.1%。https://auto.ltn.com.tw/news/2520/7
    Pierluigi Cordellieri, Francesca Baralla, Fabio Ferlazzo, Roberto Sgalla, Laura Piccardi, and Anna Maria Giannini (2016). Gender Effects in Young Road Users on Road Safety Attitudes, Behaviors and Risk Perception.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volume 7.

    作者:林紘晟
    編輯:黃怡菁
    圖片:金在柚

  •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 在 鄭運鵬臉書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2-03 1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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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情緒修法,提供酒駕相關立法資訊讓大家參考】

    文長資訊多,先提醒!

    因為昨天的酒駕肇事的新聞,我有看到很多朋友在我這邊和其他首長及民意代表臉書留言,大致上都是要求「嚴刑峻法」,這個方向我不反對,但修法怎麼處理到在各種狀況下,[行政裁罰可執行、法官願意判決],這就是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修法進展不易的原因。

    個人身為立法委員,我不願意像部分民代,看報問政,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時候,喊給大家爽,後續卻無法執行。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峻法不必然帶來嚴刑,沒有裁量的嚴刑,可能造成冤枉,這不應該是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

    以下,是我目前用手機查詢,過去三年在我公佈議事問政[鄭運鵬專頁]中,有影片的質詢內容(很多在協商條文是的發言,我沒有逐筆放上去),提供給各位參考,讓大家比較了解台灣目前酒駕肇事的現況。

    大致上,
    1,在酒駕強制移送法辦之後,案件大幅降低一半以上。

    2,酒駕無肇事,但移送法辦的案件,已經占了檢察官總案件數1/7到1/8,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3,酒駕的傷亡,駕駛人傷亡的數字高於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的人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2016年12月29日,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酒駕裁罰多管齊下】
    (2017年4月26日)

    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必須戴安全帽,85年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為7077人。這修法政策,讓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減少,104年人數為2922,一年減少死亡4千多人,可說是大功德一件。

    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已經成多樣化,必須糾正交通行為,以進入第二波救人任務。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就是如何遏止酒後駕車,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議程共有15案,其中有11案有關酒駕。根據警政署得取締酒駕概況,死駕死亡人數有減少趨勢,從100年439人,到104年減少為142人,但是取締案件每年都維持在12萬件左右。

    在處理酒駕已有成效下,但移送數量太大,應該分類處理,裁罰模組化,多管齊下,希望能在簡訟重罰下,有效減少酒後駕車。

    模組1,刑法訂定交通事故專章。

    模組2,逃避酒測最高罰鍰處以45萬。

    模組3,酒駕累犯「罰鍰累計」,五年內累計,第一次9萬元,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不設上限。

    模組4,酒駕累犯「保費累計」,要求交通部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計保費改革,應向金管會爭取,酒駕違規之保費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至少採計公法請求權年限5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
    (2017年12月25日)

    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質詢,是審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單位預算,賀陳旦部長親自備詢,我一開場就問部長:「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並且本題開放open book,可以立即查詢。
    果然所有幕僚官員交頭接耳,馬上有人向部長打PASS,紛紛搖手:「沒有、沒有」!

    汽車酒駕罰九萬,並即將累計懲罰,但是影響更多旅客的列車駕駛酒駕,竟然毫無罰則!
    (雖然我也能認同列車駕駛酒駕不常發生)

    今年十一月新竹路段曾有火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來發現駕駛員酒駕,內部調查原因是轉轍器操作有問題才發生事故,記大過處分後移送法辦,酒測數值比照公共危險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罰鍰。

    火車駕駛員酒駕或許百年難得一見,但必須讓社會感覺標準一致,大眾運輸駕駛應有相同、甚至更重裁罰。

    再進一步看,目前除非吐氣超過0.25,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沒有任何罰鍰,只有內部懲處,相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的重罰,完全背離民眾的情感。

    交通部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所屬的公務員,若犯酒駕,處罰將重於其他公務員,這應該予以肯定。但是火車、高鐵、捷運比職業駕駛員更專業,要受訓、認證、考試,列車駕駛員社會地位很高,並且負責大眾運輸與旅客安全,軌道運輸不但有專用路權,還有鐵路專法規範,所以犯了酒駕,處分竟比一般駕駛人還輕,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我對賀陳部長建議,增訂鐵路法之列車駕駛駕罰則:

    1,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法精神,增訂行政罰鍰、累計,甚至連坐處罰。
    2,酒測方式,應從「上班前」,調整為「每次出車前」。
    3,台鐵、高鐵、捷運、林務局、台糖,船舶及航空器等大眾運輸駕駛員通通比照。

    希望再一百年也罰不到,但是宣示意義很重要!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4208302941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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