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汽車附掛拖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汽車附掛拖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si (YA~~)站內car標題Re: [問題] 自己加車廂時間Mon Apr 7 01:2...
※ 引述《luvwher (寂心孤月)》之銘言:
: 看到樓上那篇突然想到前幾天在高速公路看到休旅車
: 在車尾多連結了一個車廂 想問是每台車都可以自行改裝連結?
: 這樣改裝在行照上需要做變更登記嗎? 需要什麼樣的駕照才可以合法行駛?
該車箱稱為拖車,合法上路要領牌,白底綠字的
拍賣有人賣,請搜尋"拖車"
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輕型拖車小型車駕照就可以駕駛
重型拖車要有連結車駕照
要掛拖車要去檢驗變更
法規如下
名 稱: 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修正
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國人對休閒旅遊型態多元化之需求,本部業於
八十八年發布修正本作業要點關於露營休閒拖車之相關規
定,惟業者於引進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時,常因限於該等
車輛之總重量規定限制,故常有無法通過型式安全認證之
情形,經參考日本、美國及歐盟之規定,爰依法規調和方
向,以歐盟之規定為基礎修正小型汽車附掛之總重量規定
,以符實際之需求。
一、
本作業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
規定訂定。
二、
辦理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申請者,應檢具規定
之書面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個人自用汽車,僅需
加蓋個人印章),以個別申請或批量申請方式向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專業機構)提出書面變更審查申請。
三、
相同車型但分屬不同汽車所有人之使用中小型汽車,
得由其所有人聯合提出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變更審查申
請。
四、
申請者應繳交之書面資料包括:
申請函。
含汽車牌照號碼、引擎及車身號碼等資料之車輛清冊
(格式如附件)。
車輛清冊所列小型汽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
影本。
擬安裝之聯結裝置合格報告影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者,其聯結裝置之合格報告得以
專業機構認可之其它技術證明文件替代)。
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之相關設計資料(國產車加蓋製
造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進口車應由進口商於國外原
廠提供之相關規格資料加蓋進口商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汽車所有人如於取得前述資料有困難時,可向
專業機構申請代為向汽車進口商或國內汽車製造廠尋
求提供。
五、
小型汽車可附掛之拖車總重量,不得超過小型汽車車
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一十公斤之總和,但附掛拖車之
總重量不得大於小型汽車之車重。
【立法理由】
參考歐洲有關小型汽車附之拖車相關規定,小型汽車可附
掛拖車之總重量,係「不得超過車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
三十公斤之總合」,其中一百三十公斤係代表二個重六十
五公斤之總合,基於國人體型較小,且一般體重值均以五
十五公斤為試驗之參考值,爰修訂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之
總重量為「不得超過車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一十公近之
總合」,並限制其總重量不得大於前車之車重,俾結行車
安全。
六、
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專業機構得函請本部逐車核發小
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該合格證明為核發
日起一年以內有效,期滿後不得申請換發。
七、
取得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之汽車所有
人,應於合格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內,檢具左列文件資
料,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檢驗:
(一)行車執照正本。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
(三)聯結裝置安裝證明文件(左列項目擇一提出)。
(四)甲種或乙種汽車修理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五)進口車代理商出具之國外原汽車製造廠安裝證明。
(六)國產車製造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七)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八、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登記檢驗,
除應核對前點所列各項文件是否齊備一致、內容正確外
,並應收繳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九、
經前點文件核驗合格無誤之小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
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執行變更檢驗外,
並應逐車查驗聯結裝置是否安裝牢靠、小型汽車燈光(
或含煞車)線路連接佈線與接頭界面是否安全無慮。
十、
變更檢驗與安全查驗合格之小型汽車,應由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相關規格變更登記,並於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
登記書加註「兼供曳引」,及登載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
之總重量與總聯結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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