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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汽車逆向行駛法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
汽車逆向行駛法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汽車逆向行駛法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是寶貝?還是安全氣囊?>
台18線阿里山公路,今天上午9點26分發生休旅車逆向撞陸客遊覽車車禍,造成休旅車上一家三口受傷,其中8個月大的女嬰,因未坐安全座椅、而是由母親(坐副駕駛座)抱在手上,頭部重擊受重傷,3人送往聖馬爾定醫院搶救中。
之前已經寫過文章了,再貼一次,
如果記者朋友看到請幫忙分享出去!
其實相關法規都有規定,
1.小孩(十二歲以下)一律坐後座,
2.一歲以下的嬰兒應該採取向後倒的安全座椅,
3.四歲以下一定要坐安全座椅
(法律規定的,但是有的安全座椅可以撐到七歲~)
但是家長因為預算考量,
或買了小朋友坐了會哭鬧,就屈服了,
家長抱著小孩,甚至還坐前座,
結果就是發生車禍時,小孩變成大人的安全氣囊!
所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如果家長對自己的小孩,
連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都做不到,
光買玩具給他,什麼都給了,就是不給他一個安全座椅,
說有多愛小孩,我都不相信!
對!
小孩會哭鬧,但是還是要訓練他!
我們家老大從小就是坐安全座椅,
現在他都知道,那個座位是他的!
兩個小的也一樣,兩三個月大時就開始坐安全座椅,
一開始會哭鬧,現在也習慣了,
有些事情就是要勉強他,
不是什麼事情都順著小孩,才是好父母!
這個不是說怕被罰錢(頂多被罰3000元)
大家才要去弄安全座椅,
而是你小孩的安全
在你的心目中是否被列為優先事項的問題!
像這種安全座椅相關法律規定的制訂過程,
通常是政府委託專家研究
確認幾歲小朋友適合怎麼使用安全座椅,會比較安全,
像這樣的法規,參考價值很高,
遵守規定,對你的小孩是有好無壞的!
Ps:
為什麼一歲小孩座椅要往後?
之前有一個車禍是這樣子的,
一歲,安全座椅朝前方,
父親緊急煞車,
小孩的眼球往前衝,扯斷視神經,終身失明~
相關法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
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
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
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
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
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
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
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
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
應坐於車輛後座
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