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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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新聞看到外送平台業者改裝機車側燈遭開罰新台幣9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究竟是屬於
「具體危險犯」(需具體判斷客觀上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可能性之行為)
或是
「抽性危險犯」(立法者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無須判斷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新聞看到外送平台業者改裝機車側燈遭開罰新台幣9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究竟是屬於
「具體危險犯」(需具體判斷客觀上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可能性之行為)
或是
「抽性危險犯」(立法者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無須判斷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直接禁止)
仍然有爭議,所以大家還是要多多注意,不要去改側燈以免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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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號判決:「惟前揭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相當於刑法上關於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但亦非僅以有足以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程度係介於已發生實害結果及抽象危險之間。然本件被告就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加裝紅色前位置燈之系爭機車,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乙節,僅以上開舉發機關所拍攝照片本2幀為證,而並未有舉發機關於本件攔查時,對原告於系爭機車所裝設之前位置燈之亮度為測量之資料,亦未有舉發機關就系爭車輛於實際行進間加裝前位置燈在行進車道開燈投射時,是否有炫光、刺眼、反射等情形,而對對向車道之車輛駕駛或一般用路人產生影響之任何事證;被告就原告裝設紅色前位置燈之行為有無『致影響行車安全』乙節,未有其他任何舉證,本院自難認原告上開改裝前位置燈之行為,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難認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認為不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3號判決:「至於原告援引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7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8號交通異議裁定,主張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以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處罰要件一節,因上開本院各該交通異議裁定,為各別承審法官在個案中所表示之見解,且該交通異議裁定亦非判例,本院自不受上開見解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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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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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在 陳志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趕快來看一下,2019年元旦有哪些新規定上路呢?
(小編:這集很考驗主持人的口齒清晰度。NG 很多次。主持人大崩潰。)
2019年元旦新制
勞動部
1. 基本工資調高─月薪調高至23,100元,時薪調高150元。
2. 職災險費率調降─職業災害保險平均費率調降0.01%至0.21%。
3. 國民年金費率調高至9%。
4. 勞保費率調升至11%。
5. 職業病健檢新增血清銦─勞保職業病健檢項目新增血清銦,另符合條件者健檢費由勞保局支付。
6. 藍領外勞、僑外生來台工作改網路申辦─除營造業及仲介公司聘僱翻譯⼈員外,包括聘僱許可、資料異動、重招及轉換雇主等各類申請案,將全面實施改以網路申請,不再受理書面申請。
7. 申請上市上櫃需檢附勞資會議紀錄─公司申請上市(櫃)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8. 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揭露─上市櫃公司都將申報「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月薪低於4萬元、或年薪未達一定標準的企業,必需特別說明「低薪」的合理性。
9. 長期夜班勞工每年強制健檢─勞動部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達到標準者,雇主應在隔年度實施檢查,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結果應由實施檢查之勞工健檢醫療機構辦理通報。
財政部
1. 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2.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至20萬元。
3. 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提高至12萬元。
4. 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四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免納所得稅。
5. 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至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6. 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擇⼀擇優適用:
a.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b.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7. 營所稅稅率由調高至20%,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採分年調整,2019年度稅率為19%,2020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8.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
9.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至21%。
10. 《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勞保基金、舊制勞退基金、新制勞退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的金融機構,免申報金融帳戶資訊。
11. 「期貨交易稅條例」─取消股價類期交稅稅率減半落日條款,現行股價類期交稅10萬分之2的優惠稅率,將成常態。
12. 外籍旅客退稅額倍增─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消費金額上限提高到4.8萬,特定營業人可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延長到2020年底。
13. 跨境電商開雲端發票─跨境電商需開立雲端發票,給予⼀年輔導期。
※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此次所得稅法修正。
● 統⼀發票兌獎通路據點修正
○ 全獎項─第⼀銀⾏、彰化銀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
○ 二獎(含)以下獎項/雲端(電子)發票專屬千元獎─各地區信用合作社、各地區農/漁會信用部
○ 五獎、六獎─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OK、萊爾富)、全聯、美廉社
※24⼩時超商,僅限9-23時間兌領現金、儲值金與等值商品,其餘時間僅限兌領儲值金與等值商品。
⾦管會
1. 假日補班證券期貨市場不交易不交割─銀行業週末補行上班日,證券期貨市場不交易亦不交割。
2. 公務機關刷卡─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刷卡付款如醫療費用及水電費等,不需負擔手續費。
3. 銀行「無摺存款」服務─金額達3萬元以上,強制要留存匯款人身分資料。
4. 金融業退休董總回任顧問─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如有聘任該事業或其關係企業退休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情況,應在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5. 逾70歲買投資型保單須錄音錄影──保險公司對70歲以上⻑者銷售商品時,要錄音錄影。
6. 資本百億公司須設治理人員─120家⾦融業及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立公司治理人員,2021年起擴至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
內政部
1. 青安房貸─民眾可以選擇⼀段式機動利率1.68%方案,適合規劃滿期(30年)的首購族參考,比起原先二段式機動利率相對有優惠。
2. 替代役開放具外交、文化(含電競、圍棋、文化獎項)、體育等專長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另為鼓勵原住民身分役男回部落服役,促進原鄉發展,開放其申請服替代役。
經濟部
1. 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調降─風能躉購費率調降至5.1060元。
交通部
1. 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匿名制」改為「實名制」,檢舉人需要提供真實身分才能受理檢舉案件。
2. 大型車裝車道偏離警示─強制使用中的大型車輛都要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3. 開放無人車申請試車牌照 進行道路測試-針對因研究、測試而有試行自動駕駛車輛之需求,開放自動駕駛車輛得申請試車牌照進行道路測試,並訂定測試行駛道路時應有適當之管制措施及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
4. 20年未審驗遊覽車 僅能專辦交通車-參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之大客車管理機制,交通部推動國內遊覽車延壽安全查驗制度。1999年6月30日前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遊覽車,自108年1月1日起,僅作為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至2019年12月10日止。
5. 機車路邊停車 車輪距路邊不得超過40公分-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於未劃設停車格位,而可停車之處所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距離,由原不得逾60公分修正為不得逾40公分。
6. 汽車停車格 可停放多輛大型重機-現行汽車停車格若要停放一輛以上重機,必須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後公告實施,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路邊停車場一個小型停車格可可停放一輛以上大型重機,停車費則會每輛收取。
7. 開放胖卡車側鈑金改裝上掀式-俗稱胖卡的行動餐車,許多車主會為了後方作業方便,除了使用上掀式車測鈑件,還會將後側C柱切除。交通部為維護車輛安全,兼顧商業經營多樣化實務需求,開放廂式平頭小貨車車側鈑金可改裝為上掀式。
8. 大型車新車強制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及車輛偏移輔助警示系統(LDWS)-為提升大客車安全,明年元旦起新型式甲類大客車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型式乙類大客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型式甲類大客車新車自2020年1月1日起及各型式乙類大客車新車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另外,新型式大型車新車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型式大型車新車自2020年1月1日起應裝設「車道偏移輔助警示系統」。
9. 大貨車、混凝土泵浦車 車輛規格尺度修正-修正大貨車車輛尺度規定,車長限制由11公尺修正為12公尺,並配合修正前雙軸後雙軸大貨車車輛總重量由30公噸增加至32公噸、兼供曳引之前雙軸後雙軸大貨車,全聯結重量由50公噸提高至52公噸。另外,具有混凝土壓送設備之車輛(混凝土泵浦車),修正全高不得超過4公尺,並增訂車身附加混凝土輸送設備車輛之變更規定。
10. 進入商港船舶 燃油硫含量應低於0.5%-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自108年1月1日起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
11. 觀光局今加碼宣布擴大國旅暖冬遊獎勵方案,砸下9.8億元補助,自由行每房最高補助1000元,另針對60歲以上樂齡族和30歲以下青年最高可補助1500元,補助到1月31日止。
衛福部
1. 醬油製程標示─業者須於包裝上載明「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四大類實際製程。
2. 重複領藥擴大核刪─嚴格控管60類藥物,醫師若重複開藥將不給付。
3.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具完全行為能⼒者,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4. 台鐵「便當條款」─供應給鐵路運輸旅客的餐盒,都應符合更高規格的HACCP食安管制。
⾏政院
1.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若台商符合投資達⼀定規模、創造本勞就業達門檻等條件,可依現制再提高10%的外勞配額,但不得超過40%。
2. 省級機關明年起預算歸零─將省級機關預算歸零。
3. 家有2~4歲孩童可領育兒津貼,⼀般家庭每月2,500元,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4. 禁止8大關鍵基礎設施相關產業,包括醫院、科學園區、通訊業也將完全禁止華為等中國電信設備、軟體服務。
預 告
● 2月起巴拉刈退場,續用最高罰15萬。
● 大學教學助理全面納保─未來教學助理將不再區分為「學習型助理」、「勞僱型助理」兩種,並全面享有勞健保,學校也不必多花經費,全由教育部埋單,預計投入5億元,受惠人數約5.3萬人,預計明年2月1日上路。
● ATM跨行轉帳500以下免手續費-2019年4月1日起,分級調降ATM小額跨行轉帳手續費,未來民眾每個帳戶、每天都有一次跨行轉帳500元以下免手續費的優惠,500至1000元則收10元,1000元以上則收15元。
● 6月29日起,百貨公車、車站、機場、量販店、醫院、遊樂場和提供民眾申辦業務公家單位,須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一般駕駛人若占用,將可開罰600到1200元。
● 7⽉起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連鎖速食店「內用」禁用⼀次性塑膠吸管。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火燒車,有什麼好意外的?>
昨天火燒車奪走26條生命,令人遺憾,
不過還是要先弄清楚火災原因,
不然之後類似事情一再發生,再來遺憾,一點意義也沒有~
台灣大部分遊覽車都是拼裝車,應該已經不是新聞了,
廠商為了節省成本,
先進口底盤引擎(車子最重要的東西我們還是做不出來),
在這個基礎上改裝,
座椅要多豪華有多豪華,
客人要唱歌,就加裝卡拉ok,
客人要看電影,就裝電視,
至於車體結構是否安全,線路有沒有亂接亂繞?
反正都被包覆起來,大家看不見,
看不見的東西,是不值得下功夫下成本的~
而台灣的法律,其實是不反對拼裝車的,
你去看看稅法,
進口一輛遊覽車,跟進口底盤,稅率是一樣的,
一輛外國遊覽車動輒千萬起跳,
底盤只要兩三百萬,
進來後加上車體改裝,費用500~700萬,甚至更低,
遊覽車業者怎麼算,都是進口底盤再改裝來的划算~
另外,交通法規對於大客車改裝,
僅限於底盤跟引擎不得改裝,
至於車身設備,雖有一些規定,
但是那些大部分都是數字,
比如:安全門要幾公分寬?乘客座椅距離要幾公分?
至於座椅材質(要不要用防火材質?)或線路配置,
就沒有規定,
(關鍵字: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
也就是,
這是一個重視『尺寸』大於『材質』『結構』的規範,
基本上只要符合一堆數字,車體要怎麼弄都可以~
結語:
法律是分流器,法律怎麼規定,業者就往哪裡走,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很難要求遊覽車業者不弄拼裝車,
只要是拼裝,追求的都是舒服舒適,
至於車體結構是否強韌?安全設備是否足夠?
就不是業者優先考慮的範圍了!
相關法條: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
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第1項: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7款: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三.四公尺以上大客車
或三.五公尺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者,
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
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