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汽車考題答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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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汽車考題答案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汽車考題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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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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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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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 汽車考題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8 0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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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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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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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 汽車考題答案 在 江魔的魔界(Kong Keen Yung 江健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1 1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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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魔粉,今天江魔要跟大家講講人會如何誤用理性來規劃自己的人生。

    不少人在成長的過程中,是被學校教育誤導。例如我們考試的時候,通常都有標準答案,而且如果你有做考試準備的話,考題中都會提供足夠的線索讓你開始運算出答案,例如:兩部車子早上9點開車,一部向東開時速70公里,另一部向西開時速90公里,請問它們之間剛好相隔100公里距離的時候,是幾點鐘?

    但現實世界中我們遇到的『考題』呢?

    首先,現實生活中的『考題』本身永遠不會有足夠讓你有確定性資訊,有時候你還會覺得你遇到的一個問題中,有好幾個很關鍵的資訊都缺乏。

    不但如此,就連『答案』也沒有標準的。例如,我要跟誰結婚?我人生要經營甚麼事業?我要如何才能賺到一百萬?這些都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老實說上面的那個開車時速的考題也是很難在現實世界出現,因為正常的交通,請問車子能否從9點開車後,就一直維持70或90公里的時速?交通燈和堵塞呢?或者其他司機的純粹八卦要看一個一個美女的汽車拋錨,而延緩了交通呢?

    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是需要我們容忍很多的未知數,甚至還有包容很多可能性的答案。而且往往答案出來後,還會衍生更多其他的未知數。這也是很多企業界避免不了要做一些所謂計劃、預算成績或Projected Sales等等,因為可以用來安撫自己對未知數的不安。

    所以一些人也用這一套方法來設所謂的人生目標:我多少歲前要有甚麼車、甚麼房?這些房和車大概要多少錢?要在那個歲數錢買到的話,我要給多少頭期?然後每個月的房車貸需要我給多少?所以在那個歲數我必須每個月收入多少?減去其他的每月開銷,我要有多少餘錢才能夠擁有我要的房車?

    基本上他是把人生當成是數學考題了。但可笑的是,時下很多教人目標設定的,都是把人生當成是數學題。

    他們也很幼稚的認為你的目標設定在最高分的,如果得不到,就退而求其次,如果第二名得不到,可能也會得到第三名啊!

    這種思維也是受比賽的冠、亞、季軍的思維所影響,認為人生就好像跑一百米,你拼命加速要跑第一就對了,因為跑不到第一,可以得亞軍,如果第二名也跑不到,就退到季軍。但人生除了不是數學考題,也不是賽跑來看誰跑得比較快。

    現實生活中,你要射中的第一,它的範圍可能很小。射不中第一,不代表你就會第二,因為真實世界不會如比賽般的直線式!我的目標是要去追范冰冰,我不會因為追不到范冰冰的話,或者可以得到李冰冰,有時候得不到就是得不到。

    我追范冰冰失敗的經驗會對我以後要追李冰冰有幫助嗎?

    更多的時候是完全沒有關係!

    一些人射到偏離紅心那一點點,可能就已經變成是最後一名!

    一些人射不中紅心,就甚麼都沒了!

    現實的操作中你設了很大的目標要做千萬富翁,達不到目標的話,不一定會退而求其次的做到百萬富翁,更多的時候是如同佛經所說的一場空,所謂的『無得無失』,甚至一些人還會變成負向的破產。

    數學是很直線式的,人生絕對不是!

    可怕的是很多不理解數學的人用數學模式套在現實中,其中最為經典的就是一些說他們已經找到賭場必勝的策略:大約就是在賭場賭大小,因為大小的機率是50/50,第一局買大,如果沒開,下一局雙倍的押在大。如果還不開大,下一局又加倍的押在大的上面。因為他們認為根據機率,不可能一直開小。而且越不押中的話,下一局的押金更大,最後開大的時候,就可以一局贏回很多。

    真正明白數學的人就知道雖說局數越來越多時,大和小的機率是越來越接近50/50,但每一局的機率其實都是獨立的。甚麼叫做獨立呢?

    就是它是可以連續十多二十局都是開小。根本就沒有必勝策略,而是一些笨蛋捉著似是而非的數學來讓自己覺得已經掌握了未知數。我認識幾位都曾經用過這個策略的人,最後都是後悔的。那麼人應該要怎樣的規劃自己的人生呢?

    總結來說:

    1)不用拘泥於數學模式來設目標,因為你會面對很多未知數。

    2)不要用賽跑模式來經營人生目標,現實生活中的『盡力達成目標』是有風險的,射不中紅心還可能會扣分。

    3)要射,就射容易射中的。一直都射到比你目前稍微再好一點的話,長期下來你會比那些只是想射最高分的人更好。

    有沒有人是一舉要射高分紅心,就會射到?

    有啊!但你要問的問題是:機率有多少?

    這個世界的真實數據是有學歷的人收入是比沒學歷的人高,但總會有人反問我:『江魔,我認識一些很有錢的老闆,都是沒學歷的啊!』

    這就好像我的編劇老師曾經說過的一個故事:他開車載老婆的某次,撞到了另一部車子。我老師下車後,發現老婆已經不見了,原來她已經飛跑到很遠。之後我老師追前去,問起了老婆為何跑那麼快,他得到的答案是很搞笑的,因為她很怕汽車會爆炸。

    是的,好萊塢電影灌輸了我們很多畫面,撞車後,車會有火,車有汽油,火和油加起來就會爆炸了。

    換句話說,我們對於那些劇情化的情節,是比較有印象的。一個高學歷而賺錢的老闆,你不會太有印象。但一個沒有學歷的有錢老闆就會讓你印象深刻,而且如果你不喜歡看書,又遇到一個文盲的有錢老闆,你就會把這種人間傳奇對號入座的下了一個結論 —— 讀書反而會讓你賺不到錢。

    4)喜歡弘揚這種劇情化成功案例的人,其實不是真的想成功,他們更多的時候只是尋求精神安慰。

    5)更愚蠢的是一些人把目標設在自己控制不到的外在因素,車、房、錢等,都是外在的。

    甚麼是內在的呢?

    你的知識和能力才是內在的,而且完全是自己控制範圍內。你把目標設在內在的知識和能力,它們才是踏實的。例如,你設目標每個月要看一本跟賺錢相關的書,或者每天要花半個小時看關於建立財富的書。這種的內在資源,再配搭上『要射,就射自己範圍之外比較容易射中的』,你人生的誤差範圍(Margin of error)就會不大了。

    #江魔設教
    #廣渡魔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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