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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汽車改裝排氣管法規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浪人幫 - 陳為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謝謝婉鈺姐,謝謝,辛苦了! 我真的感動到落淚,謝謝,也謝謝各位車友的努力,謝謝,讓台灣真正成為自由民主的國家,謝謝。 各位車友, 昨天婉鈺與 #蔡易餘委員 邀請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李昭賢、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組長林義勝 #交通部運研中心研究員賴靜慧 #車輛安全審議中心經理辜宏恩 #環保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康康嘴機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康康嘴機車#16 (每個星期六或日都會定期更新唷) 是否你也喜歡這影片!?趕緊分享呀~ 馬上訂閱康康嘴機車喔!►►https://goo.gl/js6Mjf (FB粉絲團)快來按讚追蹤!►►https://goo.gl/nI1Xsv 這頻道屬於二輪或重車常見問題或觀念分享 假如覺得有其他想瞭解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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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改裝排氣管法規 在 康康嘴機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05-13 13:07:53康康嘴機車#16 (每個星期六或日都會定期更新唷)
是否你也喜歡這影片!?趕緊分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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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改裝排氣管法規 在 浪人幫 - 陳為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謝謝婉鈺姐,謝謝,辛苦了!
我真的感動到落淚,謝謝,也謝謝各位車友的努力,謝謝,讓台灣真正成為自由民主的國家,謝謝。
各位車友,
昨天婉鈺與 #蔡易餘委員 邀請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李昭賢、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組長林義勝 #交通部運研中心研究員賴靜慧 #車輛安全審議中心經理辜宏恩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科長謝仁碩 就汽機車改裝合法化相關法規進行討論,統整出六點結論:
1、確認未來法規不再規範(可改裝)的項目:
機車12v充電設備、機車外接影像紀錄器、照後鏡、排氣管、車身外殼、機車把手、握把套、平衡端子、機車把手護弓、機車座墊、機車座墊後靠背、機車腳踏、機車煞車拉桿、機車離合器拉桿、機車剎車總泵、機車離合器總泵、機車煞車分泵(卡鉗)、機車煞車碟盤、機車風鏡、機車面罩、機車前擋泥板、車前空力套件(含側殼、整流罩)、機車後牌架、後置式置物箱、側置式置物箱、手機固定架、尾燈、煞車燈、方向燈、車牌燈。
2、行照電子化部分:在監理所變更需要登記的部分都會登錄,員警執勤時不需要看行照,可以直接使用M-Police查核,而需登記改裝的部分有四大項:1)引擎。2)車身: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車身變更。3)底盤:車倆後旋部分大樑、小型車附掛拖車設備。4)其他設備:大客車座椅拆減、大客車座椅材質或配置換裝、內裝整體整修換裝。
3、取締部分:
1)改裝:警政署已因應頒佈「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案件時相關執行要領及注意事項」,未來警察必須在「監理單位及警察聯合稽查」時才可以取締違規改裝行為。
2)檢舉達人檢舉案:要求各相關單位先審驗被檢舉車輛照片,判斷有具體違規之事實,才能要求車主到檢;
現行有爭議的部分可申訴依個案分別處理。
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規定目前車輛燈色為白色或淡黃色,但因為顏色判斷因人而異,為避免爭議,請業者提供建議色溫K數範圍上、下限交由交通部研議擬定標準。
5、請環保署依從新從優原則研議現行汽機車噪音分貝標準統一為目前噪音標準值90分貝,舊型車輌才分別依年份之標準認定。
6、針對已經決議事項,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發文向執法單位與檢測單位進行正確宣導。
對於尚未決議事項(有安全疑慮的項目:燈色色溫k數範圍、車身外附加燈飾、煞車蝶煞鼓煞設備更換及噪音分貝的統一)請相關單位儘速討論與研議,兩個月後婉鈺與蔡易餘委員會再召開會議追蹤,如果大家有其他意見或想法可以留言給我。
感謝 #台灣行動車創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龔修賢 #台灣行動車創業發展協會首席顧問林成達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黃文吉副理事長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廖柏豪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連宏時 #牛王排氣管許祐誠 #gogoro產品副總柯俊榮 #gogoro顧客服務中心處長殷德安 撥冗為車友爭取權益與發聲,有您們真好!
汽車改裝排氣管法規 在 李婉鈺Adrean Le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各位車友,
昨天婉鈺與 #蔡易餘委員 邀請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李昭賢、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組長林義勝 #交通部運研中心研究員賴靜慧 #車輛安全審議中心經理辜宏恩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科長謝仁碩 就汽機車改裝合法化相關法規進行討論,統整出六點結論:
1、確認未來法規不再規範(可改裝)的項目:
機車12v充電設備、機車外接影像紀錄器、照後鏡、排氣管、車身外殼、機車把手、握把套、平衡端子、機車把手護弓、機車座墊、機車座墊後靠背、機車腳踏、機車煞車拉桿、機車離合器拉桿、機車剎車總泵、機車離合器總泵、機車煞車分泵(卡鉗)、機車煞車碟盤、機車風鏡、機車面罩、機車前擋泥板、車前空力套件(含側殼、整流罩)、機車後牌架、後置式置物箱、側置式置物箱、手機固定架、尾燈、煞車燈、方向燈、車牌燈。
2、行照電子化部分:在監理所變更需要登記的部分都會登錄,員警執勤時不需要看行照,可以直接使用M-Police查核,而需登記改裝的部分有四大項:1)引擎。2)車身: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車身變更。3)底盤:車倆後旋部分大樑、小型車附掛拖車設備。4)其他設備:大客車座椅拆減、大客車座椅材質或配置換裝、內裝整體整修換裝。
3、取締部分:
1)改裝:警政署已因應頒佈「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案件時相關執行要領及注意事項」,未來警察必須在「監理單位及警察聯合稽查」時才可以取締違規改裝行為。
2)檢舉達人檢舉案:要求各相關單位先審驗被檢舉車輛照片,判斷有具體違規之事實,才能要求車主到檢;
現行有爭議的部分可申訴依個案分別處理。
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規定目前車輛燈色為白色或淡黃色,但因為顏色判斷因人而異,為避免爭議,請業者提供建議色溫K數範圍上、下限交由交通部研議擬定標準。
5、請環保署依從新從優原則研議現行汽機車噪音分貝標準統一為目前噪音標準值90分貝,舊型車輌才分別依年份之標準認定。
6、針對已經決議事項,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發文向執法單位與檢測單位進行正確宣導。
對於尚未決議事項(有安全疑慮的項目:燈色色溫k數範圍、車身外附加燈飾、煞車蝶煞鼓煞設備更換及噪音分貝的統一)請相關單位儘速討論與研議,兩個月後婉鈺與蔡易餘委員會再召開會議追蹤,如果大家有其他意見或想法可以留言給我。
感謝 #台灣行動車創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龔修賢 #台灣行動車創業發展協會首席顧問林成達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黃文吉副理事長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廖柏豪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連宏時 #牛王排氣管許祐誠 #gogoro產品副總柯俊榮 #gogoro顧客服務中心處長殷德安 撥冗為車友爭取權益與發聲,有您們真好!
汽車改裝排氣管法規 在 雷尼 Rai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最近在電視、網路上的一些報導,取締改裝車又在如火如荼的展開,我們也看到大家發表了許多對於這次取締公平性、公正性、合法性等諸多問題的言論與看法。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針對改裝車進行取締,早在2005-2006年那次風行雷厲的改裝車取締,比起這次的作為,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涵蓋範圍除了排氣管之外,更包含了避震器、輪圈、煞車、引擎動力、空力套件等項目,幾乎涵括了所有改裝項目。
記得十多年前的那次取締,雖然涵蓋範圍比這次要大許多,再加上當時毫無章法與規範的取締,讓改裝業者生計面臨到極大的影響,不過因為當時網路並沒有現今那麼發達,因此抗議聲浪並沒有百分百的被呈現出來。為了解決取締問題,以及讓改裝合法化,AAI全美國際發起成立中華民國精品改裝協會,在許多同業紛紛響應,我自己也在責無旁貸的情況下,接下創會時第一任楊理事長的位置,在擔任第二、三任理事長期間,開始與政府相關單位溝通與協調有關取締改裝車的種種問題。
在此期間,協會與我本人,以及AAI全美國際與許多同業,投入了許多心力、人物與物力,一方面尋求立法委員的協助,另一方面業績極建立起與政府相關單位,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運輸研究所、警政執法單位的溝通管道。在經過無數次的立院公聽會,以及與公路總局、交通運輸研究所開會,研擬針對車輛改裝技術、安全層面報告書,經過政府單位的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查,以及與協會代表溝通之後,終於針對交通法規第23條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變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附件15的規範,並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附件15的規範中,對於汽車頭燈(當時主要是HID頭燈)、車身高度變動(避震器)、輪圈規格變動、排氣管位置、車身空力套件等項目做出明確規範,因此也讓警察執法單位與監理單位有了依循的準則,也讓當年讓改裝業界聞風色變的取締問題獲得圓滿解決。當年改裝協會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發揮出極大功能,不過當事情事過境遷之後,在沒有資源支持的情況下,協會也逐漸失去了光彩,最後也只能停止所有業務。
目前執法單位對於排氣管噪音的取締,可說是在於法無章的情況下執行,雖然只是以驗車單告發,但是對於車主來說,驗車是一件相當耗時的事情。由於驗車無法在假日或是下班時間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驗車,因為這些時間監理單位也處於下班狀態,所以為了驗車一事,車主顯然要請假,利用平日時間來做這件事,車主請假驗車所花費的時間,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損失,早已經超過罰單的錢,而且還未包括驗車所要支付的費用,今日這樣的取締行為,確實已達到擾民的問題。
從2006年算起,已經十多年過去了,現在年輕車主以及基層執法員警,都沒有經歷過當年的問題,而政府單位也似乎是換了人,就換了一個腦袋。有關取締排氣噪音這個問題,其實當年經過協會與政府相關單位協調溝通之後,都已經有了明確的規範與執行準則。排氣噪音屬於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範,非屬交通單位權責,因此在警察臨檢取締之時,需要由環保人員陪同執法,並非只是在懷疑的情況下就任意開單。對照今天所發生的取締問題,事實上早已經是陳年舊事,只要政府找出當年的資料,根據以往所制定的規則,讓警察依據以往制定的規則進行執法工作,就不會發生今日怨聲載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