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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右側超車罰款 在 Pazu 薯伯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平執法
文:薯伯伯
執法不公平,讓人對整體法治、執法人員及體制,都失去了本來應有的尊重和信心。有次我在西藏拉薩騎著單車,一名交警把我截停,跟我說:「你不要騎在機動車道,否則下次要罰款。」在西藏及中國的馬路,通常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理論上非機動車道只是給單車、電動車等使用(注一),但是實際情況又如何呢?
不少車輛把非機動車道(甚至行人路),當作是機動車道的無限延伸。我在單車道騎單車,後方忽然開出一輛汽車,司機不單不覺得自己佔用了不應該佔的道路,反而對著我狂響喇叭,鵲巢鳩占,還好像是我妨礙了他一樣。法例也規定單車不能佔用汽車道,所以我在機動車道上踩單車也是違法,但在拉薩踏過單車的人都知道,幾乎不能順利沿著非機動車道行走超過一公里,不是有車駛入或超車,就是當作私家車的臨時泊車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這種行為有明確規定,就是不容許,但在拉薩,除了間中給違泊的車輛開罰單(香港人所說的「牛肉乾」),根本沒有見過交警會因為私家車使用非機動車道而做過任何教育或懲罰。
如果前方不是有汽車一直阻檔單車道路,騎車者又有何必要走上機動車道?然後,交警忽然要去執法(或教育),找的對象卻不是汽車司機,而是騎單車人。當時交警抓著我,叫我不要在機動車道上踩單車,說時遲,那時快,身後面就有兩輛汽車駛來,佔用了單車路。我立即反問交警:「那邊的汽車佔用非機動車道啊,你為甚麼不去跟他們說?」
交警好像沒見過人反駁他,一時也不知道說甚麼好。他說:「你這樣是違法的。」我說我知道是違法啊,但你為甚麼只找我這種小小的單車去說,你不去跟機動車司機說一下?交警又警告我:「下次再是這樣,就要罰款。」我說你罰款可以啊,但執法為甚麼可以這麼不公平?就是因為非機動車道被人佔用了,我們踩單車的人才要上機動車道,你現在執法,只找我來教育,又不找其他佔用車道的機動車司機去教育,怎麼可以如此不公平?我們這樣說了一至兩分鐘,後面都已經有一堆汽車從單車路上行駛而過,交警對之仍是置若罔聞。
在馬路上,按立法的原意,本身就是把行人、騎單車者等劃定為弱勢社群(注二),現在交警執法時,卻是選擇對弱勢一方執法,這樣不單無助法治的宣傳,反而讓人對整個執法團隊的印象極差,也失去了原有的尊重。我說的只是拉薩交通警察的情況,但延伸演示一下,執法準則兩極,對法律的詮釋故意沒有統一標準,只對弱勢社群開刀,適合時就高舉法律,不適合時便置之不理,其實就算是香港,又何嘗不是如此?
注一:嚴格來說,非機動車指的是自行車、平板車、三輪車、電動車和獸力車等,但是電動車(也就是電動自行車或叫電瓶車)到底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在中國法例的框架下界線相當模糊。按規定如果時速超過 20 公里,重量超過 40 公斤,功率超過 240 瓦的電動車,就當是機動車。但是機動車相關的標準,又沒有把電動車納入其中,所以上不了牌照,變相違法。不過因為警方從來不禁止出售這種車輛,或阻止這類電動車在街上行走,所以感覺上又沒有違法。
另外,因為我覺得「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唸起來非常奇怪,所以在此文中,有時把非機動車道稱作單車道路。
注二:在世界各地的交通法裡,包括香港及中國的相關法例,也是把行人等歸類為弱勢的一方,有關理據,可以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 76 條的討論。https://goo.gl/CR9z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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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在布達拉宮對出,一名騎單車者在非機動車上行走,留意最前方的右側,已經有的士佔用了單車道,但就算有多少交警在場,都不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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