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決議事項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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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決議事項英文產品中有8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413的網紅新政捍將 黃仁議員 服務團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黃仁積極爭取 臺中市興辦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 經由立法委員孔文吉和臺中市議員黃仁居中聯繫協調,今(29)日在立法院舉行「臺中市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案」專案協調會。與會單位代表針對臺中市沙鹿區建蓋287戶原民社宅,達成共識,決議由臺中市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劃,中央內政...

  • 決議事項英文 在 新政捍將 黃仁議員 服務團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9 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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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仁積極爭取 臺中市興辦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
    經由立法委員孔文吉和臺中市議員黃仁居中聯繫協調,今(29)日在立法院舉行「臺中市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案」專案協調會。與會單位代表針對臺中市沙鹿區建蓋287戶原民社宅,達成共識,決議由臺中市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劃,中央內政部營建署和原民會將全力支持,籌集興建經費。
    今天參與會議的,包括中央立法委員孔文吉、鄭天財、伍麗華委員助理;原民會副主委谷縱、工建處長劉維哲及內政部營建署陳副署長。臺中市議員黃仁、林榮進市議員辦公室黃文雄主任和林俊祥助理,以及臺中市政府原民會主委林益陸、都市發展局曾主秘及同仁參加。
    針對此次會議,黃仁議員特別提出說帖,從「落實蔡英文總統原住民居住轉型正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規定」、「照顧原住民安居,要有新觀念、新做法」、等數個面向,明確表達建蓋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是「架構都會區原民部落邁出的第一步」,獲得的與會人士高度認同,取得必須興建原住民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的高度共識。經過深入討論,決議由臺中市政府提出興辦計畫,而中央內政部營建署及中央原民會,則會透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管道,全力協助籌集21億元的興建經費,以期讓臺中市沙鹿段287戶,全臺灣各縣市第一個完全專屬於原住民的社會文化住宅,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建蓋完成。
    最早倡議並持續積極推動建蓋此原住民社宅的黃仁議員強調,到目前為止,已經解決了最困難的土地取得問題,中央也允諾全力協助籌集興建經費,臺中市原民如期完成了前期規劃事項,希望臺中市府,能夠盡全力,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並提出興辦計畫,讓這個深受各界矚目期待的原住民社宅,興建完成,除立下新的里程碑,也能夠成為先行典範。

    黃仁市議員積極爭取 臺中市興辦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
    https://ccss3172.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983.html

    #居住正義 #建構城市部落 #原住民專屬社會文化住宅
    #族人需要黃仁都知道
    #族人在哪裡黃仁服務就到那

  • 決議事項英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9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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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EP14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5/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法理建國派提出的建國三步驟-抗暴.奪權.建國、台澎自決建國三步驟
    2. 「自決建國」的進行方式及前提條件
    3. 自決公投決議建國後要完成的具體工作
    4. 當前行動重點
    🔗 https://fb.watch/5mrLU7eD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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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理建國派提出的建國三步驟

    我們法理建國派會說「建國獨立」,但其實對「獨立」的定義在台灣有很多主張。
    比如很多人主張「台灣獨立」;法理建國派主張「建國獨立」;獨派團體主張台灣要「獨立建國」;有的人則主張「解殖ROC」、或者「國家正常化」。

    有些團體會直接對目前的執政黨施加壓力,這樣的方式會有些負面反彈;那我們法理建國派主張,主張的是自決建國,談論對象是人民,讓人民能了解客觀史實後做出決定。

    🟠建國三階段:抗暴→奪權→建國

    梁文韜教授的建國三階段,希望大家可以好好了解。
    「抗暴」主要是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人的暴行,使台澎人強烈的反抗威權。
    那時候一堆台灣本土仕紳參加地方選舉成為議員之後,常常拿這些東西出來質詢。最後這些人就是在二二八跨國屠殺及之後的清鄉綏靖處理掉。
    👉🏻二二八大屠殺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36986239667624/

    再來就是424刺蔣,之後蔣經國推中華民國台灣化。大家可以去看某次直播討論九二共識的脈絡,有談到李登輝時期的寧靜革命。
    👉🏻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奪權」這個階段很多人會以為是1996年,但其實還仍舊是中國國民黨掌權。
    後來經過的政黨輪替,都還沒完成奪權,因為還是很危險會被中國國民黨奪走執政權。

    很多人會說法理建國會有可能跟ROC打一仗啊!但如果真的落實了「奪權」就是實質掌控ROC,根本不可能自己打自己。

    台澎自決建國三步驟:
    1. 客觀史實的宣傳、展開對話,這沒有捷徑,只能靠人民一步一步的了解,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如果認為台灣已經是主權國家,就會覺得不需要建國,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很認真的在地一階段傳遞真相。
    就好比有人沒有駕照開車上路三十年了,就會認為不需要去考張駕照,但你會跟他說沒有駕照沒關係嗎?成為一個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與不是主權國家又在一中兩政權框架下,大家仔細思考一下,哪個對台灣好。
    2. 完全掌控中華民國政權,本土政黨來掌控執政權,掌控立法機關。這一步必須要第一階段徹底執行。法理建國派並不認為可以簡單的一蹴可及,必須要台澎人了解第一階段,建國意志形成,透過ROC選舉,慢慢推進讓本土政黨奪權。這個本土政黨由誰來真的不是重點。進行的時間點上也沒有絕對不能重疊,但穩定基礎是必要的。
    所以法理建國派充分的理解目前執政黨奪權之路的主張,也很肯定他們一路上追求民主自由的努力。所以我們並不會對目前執政黨餓飽吵鬧。因為自決建國不是靠某個政黨或是幾個政治菁英來完成的。
    3. 實際掌控ROC政權,台澎人會形成的公民壓力,就能促成ROC政權承認盟佔機構身份,然後承認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到這個階段ROC政權出來說的話,也不會很唐突,因為人民已經在前面兩個階段,已經充分了解。
    所以我們法理建國派從沒有躁進行動,必須經過的路沒有忽略的可能。

    -

    這邊大家就可以了解法理建國派的論述跟主張。
    從2015年就提出了建國三步驟,至今過了六年了,仍舊走在建國三步驟上。

    非常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我們的論述(•ૢ⚈͒⌄⚈͒•ૢ)

    第一階段,我們要傳遞的對象就是所有台灣人,包含台澎人跟中華民國人。這樣才有辦法理解客觀史實,從而產生行動,所以一定要釐清歷史脈絡,減少誤解。

    所以我們從國際法法理視角來談歷史脈絡,進行思想啟蒙、國際法法理知識推廣、以及住民自決權的法律程序效力上的推廣,也需要跟大家說明國際上出現法律瑕疵的案例,使其不會發生在台澎自決建國上,因為不想讓大家白忙一場。

    👉🏻國際上法律瑕疵的公投例子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8314778083744/?d=n

    我們也清楚知道過去推動台獨的前輩,耗盡了一生的努力,我們都了解所以才會在建國三步驟上如此謹慎。
    時間是很重要的參數。許多事情,起了個好頭,卻耐不住時間的考驗,終歸失敗,或是事情終了才恍然發現,它所帶來的結果絕對不是當初你所要的。

    所以我們要對所有推廣法理建國派的人負責,也希望推動的效果是必須成功,也不能隨便影響兩千三百萬人,更不希望誤解被擴散,因此,我們很堅持法理論述基礎,並且在推廣論述時詞彙上要求用字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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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決建國」的進行方式及前提條件

    上次直播大家可以回顧一下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自決建國進行方式
    ⏩建國方式本質:外部自決權的行使。
    ⏩自決建國法理基礎:根據「日本殖民」史實進行去殖民化。
    ⏩權利行使主體:受日本殖民之原日本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含通婚所生之混血後代)

    我們知道有其他組織推動的去殖民是指「中華民國政權」這個外來政權-解殖。

    而我們主張的是根據「日本殖民」史實進行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澎法理地位是在日本殖民後產生的結果,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在二戰後《舊金山和約》最終的法理狀態。這是參與二戰的國家不會質疑的處置,而二戰後去殖民化是國際共識,因此台澎人透過去殖民程序進行住民自決權就不會被受質疑。

    因為ROC政權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但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

    我們是理解其他組織推廣「解殖」的努力,也知道ROC政權現在殖民台澎人是存在的,但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並不屬於ROC政權,台澎法理地位如果沒有被台澎人了解清楚,也不會認為ROC政權在殖民,也會很難在國際上訴說ROC政權在台澎的根據是什麼。

    我們主張的是受過日本殖民的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因為經歷日本殖民階段,所以可以來主張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所以這個法律資格就是台澎住民。

    🟠自決建國前提條件1️⃣
    ⏩台澎居民認知:多數台澎居民瞭解客觀史實、台澎法理地位,認同自決建國的目標。
    ⏩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知道自己在建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及職責。
    ⏩其他台澎住民:瞭解並支持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完成自決建國程序。

    之前有說過金馬東沙屬於中國領土,所以金馬東沙住民相比之下無法影響到台澎住民的法律資格,因為有權行使住民自決的法律資格是原日籍台澎人及其後代。

    台澎人的使命就好比一個開門的人,大家住在地窖中,這個門只能被台澎人打開,因為台澎人握有KEY🔑,就是法律資格可以行使去殖民化。

    開門以後,大家都可以走出去,走出去的人是大家,所以我們不是只為台澎人而建國,我們是希望現在居住在台澎上的所有人都可以獲得自由,透過了解客觀史實,有了共識認知,一起前進,所以法理建國派並沒有要割捨任何人,也不是為了某些人的私利。

    台澎住民要意識到這個行使自決權是為了大家,也為了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其他人。沒有經歷日本殖民的人,沒辦法行使住民自決,但仍舊可以了解這個目標,來支持台澎人握著KEY🔑。

    就好比參加運動會,班上會派出選手去比賽,其他同學在場下會為上場的同學加油,獲得勝利時,榮耀是整個班級,並不只限於選手,大家各司其職,都可以知道目標是什麼。

    🟠自決建國前提條件2️⃣
    ⏩國際社會認知

    1.整體認知就是「台澎領土主權未定」、「台澎住民可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自決權」。
    2.國際社會的認知調整,《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簽約國,意識並承認自己因《舊金山和約》具有的權責。
    3.其他未參加二戰的國家也要了解去殖民的權責。

    🟠自決建國前提條件3️⃣

    法理建國派的人要推動的就是「建立長期安定的國家」,這有外部與內部的方向要努力:

    1. 外部是依國際法法理來取得國家法人格,透過外交手段跟其他國家結盟合作來抵禦外力侵犯,確保長治久安。與友台國家就台澎建國後配合行動做好準備,例如承認台澎自決結果的效力並發出聲明、軍事同盟條約的簽署。

    2. 內部是依民主和平的方式,讓大家能夠在一個客觀的事實基礎上,基於相同的認知、共識,及對未來的美好想像,彼此合作、同心協力建立一個屬於大家的國家,而不是透過武裝暴力的方式,去強迫他人臣服於自己。簡單來說,台澎經濟、產業、自我防衛能力等各方面基礎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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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決公投決議建國後要完成的具體工作

    我們知道主流意見是「國家正常化」、「正名制憲」,但我們也必須提出我們的論述,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還未建國,所以沒有國家可以正常化。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結束後會進行的國家政府組建、定國號、制憲程序:
    1.具參與自決程序資格的台澎住民在具合法治理台澎權限的治理機構舉辦的自決公投中,通過「建國」成為獨立國家的決議。
    2.具合法治理台澎權限的治理機構依據公投結果,協助台澎人建立台澎國家臨時政府,並開始將台澎政務資財(包括戍衛台澎的軍隊、以台澎居民稅金購置的武器、技術)移轉給台灣國家臨時政府。
    3.台澎國家臨時政府開始授予國籍給符合條件的台澎居民,包括國際法上無國籍的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而國際法上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有意歸化成為台澎國家國民的1949年來的中國難民及其後代、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新住民及其後代,以及無論金馬之後發展狀況如何都想移居台澎、成為台澎國家國民的金馬住民等,原則上要放棄原中華民國國籍而依個人意願國籍歸化成為台澎國家國民 。
    4.台澎國家臨時政府舉辦制憲代表選舉,由台澎國家國民在國民中選出制憲代表。
    5.制憲代表先議決制憲程序,然後依該程序完成制憲。正式國號會在制憲時列為優先事項討論決定,並寫入憲法本文。
    6.憲法制定完成後實施,台澎國家臨時政府依照憲法中關於政府組織的規定改制,成為正式的國家政府。
    7.原本具合法治理台澎權限的治理機構因「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而功成身退,正式結束一切在台澎的管理治理工作(「終止代管」正式完成)。

    中華民國政權承認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佔領代管者,接著宣布「將終止代管」,然後以佔領代管者的身分去舉辦自決公投,如果台澎人決定要建國,那代管任務會在台澎國家政府成立,台澎政務資材移轉給國家政府後正式結束。如果台澎人沒決定要建國,那就是繼續維持代管狀態。
    代管狀態只會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相關事務處理完畢的那一刻才真正結束。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就會在這一刻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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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當前行動重點
    目前我們還在第一階段,就是推廣客觀史實,從而使台灣人產生建國意志。
    法理建國派目標「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達成,早日建國早日解散,我們沒有要求名利,我們只希望在這路上讓所有台灣人離開一中兩政權框架,真正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第一階段除了推廣共識,也必須阻止被奪權(大中國主義者復僻)。
    Q&A10為什麼還要留著中華民國國籍?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37721616260754/?d=n

    Q&A112:為什麼不放棄中華民國舉辦的投票?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0416424873579/?d=n

    我們在推廣法理建國論述時,會遇到有人罵我們有種不要參與ROC選舉投票。
    現實上,ROC政權有權合法治理台澎,這個依據就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所以我們參與治理機構選舉,是為了實質掌控ROC政權來奪權。

    「中華民國台灣化」真正原因就是沒有台澎人支持ROC也活不下去,所以就只能走向台灣化,這是我們可以理解這段路。

    但法理建國派仍舊必須把歷史脈絡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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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提問
    #網友發問1
    Q1: 法理建國的最大阻礙是?
    A1: 是所有不願意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真相的台灣人。
    包括在國際上不自覺替ROC政權打廣告的海外台灣人。

    -
    #網友發問2
    Q2:如果現在己經在”奪權”的階段,就是認為蔡英文所代表的是台灣本土意識,但她和民進黨一直喊”中華民國台灣” 難道不是在把台灣推向中國嗎?
    A2:
    這是兩面刃。
    「堅持跟中華民國政權切割然後讓被洗腦成中華民國人的台澎人用選票教訓不愛國的民進黨,讓親中侵台派掌權,在奪權過程中敗陣」
     VS
    「使用『中華民國台灣』讓被洗腦成中華民國人的台澎人願意投票給它,增加奪權成功機率,並在奪權後厚植台澎建國實力」
    兩害相權取其輕。

    這是法理建國派可以理解「奪權」之路的必要之惡,所以我們並未對目前執政黨撻伐,我們針對的一直都是「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問題,而不是被洗腦的人們跟ROC政黨。

    但我們仍舊必須說明清楚客觀史實。

    -
    #網友提問3
    Q3:
    若台澎黨要透過參選來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來達到建國的目的的話,最好能推舉人民現階段也很在意的交通安全、教育、法律、環境保育、經濟等相關人才來參選立委、議員。讓台澎人民能在建國後,立即能解決「中華民國政權」的爛攤子。

    A3:(這題由聖峰回答)
    台澎黨並不是「為了參選掌控中華民國政權」而成立的政黨,台澎黨是「為了讓大家知道『可以透過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來和平建國』」而成立的政黨。

    台澎黨只是法理建國派用來讓更多人知道史實、台澎法理地位、自決建國知識、進而形成自決建國共識、並共同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的宣傳工具。
    掌控中華民國政權最主要的目的是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程序。
    在建國之前把這些人才找來,還讓他們成為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立委、議員,只是讓他們把自己的時間精力專業拿出來給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糟蹋。

    台澎黨不會刻意去徵召這些人才。

    這些人才一直都在,他們缺少的是一個不會有人扯後腿的發展舞台。台澎建國後,這個國家將會成為這些人才發光發熱的舞台。

    這些人才在建國後可以加入在新國家成立的政黨來發揮所長、建設真正屬於台澎人的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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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決議事項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5 12:50:41
    有 2,425 人按讚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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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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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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