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決標日契約生效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決標日契約生效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決標日契約生效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決標日契約生效日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歷史哥澄清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冠肺炎疫情使百業蕭條 近期疫情已近趨緩和 連阿中部長都帶頭逛夜市 高雄市政府預計祭出5000萬預算振興商圈 結果 #邱俊憲 議員抓著預計6/1 決標 6/2號就要開始執行 說這是韓式風格 不好好規劃就亂做 而且萬事扯罷免 其實是邱議員搞不懂採購法? 或是其實知道但只想惡意帶風向? 因為...

  • 決標日契約生效日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5 17:00:18
    有 798 人按讚

    <邱俊憲議員不懂採購法可以打電話問工程會>

    新冠肺炎疫情使百業蕭條
    近期疫情已近趨緩和
    連阿中部長都帶頭逛夜市

    高雄市政府預計祭出5000萬預算振興商圈

    結果 #邱俊憲 議員抓著預計6/1 決標 6/2號就要開始執行
    說這是韓式風格 不好好規劃就亂做
    而且萬事扯罷免

    其實是邱議員搞不懂採購法?
    或是其實知道但只想惡意帶風向?

    因為依據工程會解釋
    決標即視同簽約,後面實際用印動作只是補程序
    (工程會企字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釋令之規定: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6/1決標,6/2開始執行一點問題也沒有
    依據報導所示,只要8/30完成振興計畫即可

    邱議員不懂可以撥打下面電話詢問
    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

    新聞來源:https://hk.appledaily.com/member/twdaily/article/1_1746884__1

    By衛編

  • 決標日契約生效日 在 邱靖雅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1-18 13:03:05
    有 111 人按讚


    【13:55補充】

    非常感謝前立法委員徐欣瑩主席!!

    事實上,延宕10幾年懸而未決的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的醫學中心,是在徐欣瑩主席在擔任立委期間,請當時的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親自主持相關會議,並使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讓台大醫院的計劃通過。

    認真來說,生醫園區真正困難的部分是在徐欣瑩主席手上完成的,這期間各種會議各種會面拜訪及與總統府丶各相關部會的討論,來回穿梭不下40場!

    甚至在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聯合主持的黨政平台會議上,徐欣瑩主席一樣大聲疾呼新竹生醫園區醫學中心盡快定案的重要!使當時的馬英九總統及江宜樺院長重視,才能抵定10幾年無法確定下來的大案。讓懸而未決飄在空中的案子讓它抵定。也才有現在後續的一切討論及進行~

    【好消息!台大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已順利招標!!】

    今日台大生醫園區分院籌備處表示,評選結果根基營造廠為最有利標廠商,下週四進行決標、決標後契約就生效,並進行開工準備,原則上應在明年1月動工~~

    而我們也已在11/15(本週二)總質詢時,要求也拜託縣府全力協助台大醫院所有程序!!

  • 決標日契約生效日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6-26 11:08:09
    有 381 人按讚


    最高行105.3決(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授權是否明確?)
    【法律問題】
    甲廠商於民國 93 年 8 月間因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與乙機關辦 理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觸犯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罪經刑事判決確定,乙機關乃於 103 年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投標須知加以引用), 並援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對於「廠商或其人 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意旨,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下稱原處分),是否適法?
    【決議文】(採肯定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就「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之授權,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就涉犯該法第 87 條之罪為概括認定,而非就其規定之犯罪行為類型為個別認定。從而 ,解釋該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 為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該函經授權 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 91 年 2 月 6 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新增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為類型,與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發布 時該條文規定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行為類型之本質 相類似。故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依首揭說明,並未逸出工程 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是本 件乙機關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乃適法之處分。


    短評:
    這問題比較複雜,比較適合考在律師司法官的題目,涉及的議題是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特別可以注意最後林文舟法官提出的意見。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