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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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振中:不能證實警曾踢被捕男】
謝振中在記者會指,警方已檢視片段不同平台的片段,不能夠證實有警員曾踢被捕男子,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橙色長槍在男子身上位置有搖晃過。他又指現階段沒有收到相關投訴,希望市民將相關片段交給警方。
「根據現有公開片段...
9月27日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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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振中:不能證實警曾踢被捕男】
謝振中在記者會指,警方已檢視片段不同平台的片段,不能夠證實有警員曾踢被捕男子,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橙色長槍在男子身上位置有搖晃過。他又指現階段沒有收到相關投訴,希望市民將相關片段交給警方。
「根據現有公開片段,唔能夠證實,話我哋同事踢嗰個男子的指控,唯一可肯定,處理男子的同事,身上孭住橙色炳長槍,而處理過程中,橙色炳長槍在男子身上位置有搖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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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稱對話會發言女子為前輔警】
江永祥指該女子是一名已離職數年的輔警,不是現職警員,他又表示即使休班警員,享有的自由跟大家基本上是一樣,即使真的有休班警員參與社區對話,都是行使公民權利,與投票一樣。
但翻查《警察通例》第6章列明,警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本章開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動」,而《通例》界定的政治活動,包括「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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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誤當普通口罩、細電筒作豬嘴、雷射筆】
8.29包圍深水埗警署當日,有三名13-15歲中學生被拘捕,其中兩名15歲中學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獲批並准許離開兒童院。15 歲女學生的代表律師引述警方指控指,女學生於被捕時帶著防毒面具及手持「雷射筆」,但案件交到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時,警方於當時就上述指控作出澄清,指內容有錯,女學生只是帶著普通口罩,而且手持的是細電筒。代表律師曾去信要求警方更改指控,但至今仍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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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萬人聲援新屋嶺被捕者】
中環愛丁堡廣場晚上舉行聲援及關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捕人士集會,大會宣布有 5 萬人參與。
其中一名被捕者表示警員要求他在房間中脫去衣服,檢查身上有否危險品,他的四肢被綁在檯腳,警員用頭套笠頭,警員要求乖乖地講出密碼,被捕者不從,並指警做出超乎想像的虐待,至少兩警員曾施虐。經過三十多小時,他被送上法庭,期間警員未有容許他見律師。上庭前,警員以水及消毒藥水向他冲身。
S 同學在台上發言時指,在9月1日葵涌警署,有一名男便衣警員扣上索帶時,曾拍打她的胸部。同日在葵涌警署,被女警帶到洗手間如廁,有兩名女警正面望她的性器官及如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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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萬元購入 3M 防毒面具】
《立場新聞》獲悉,警方在 9 月中曾以近萬元,購入約 20 個示威者常用的防毒面具的濾罐,防毒面具的 3M 的 7502,濾罐則是粉紅色的 3M 60926。《立場》向警方查詢防毒面具和濾罐用途,警方回覆指會根據行動需要選購裝備,按政府既定程序處理,購買裝備細節屬行動部署,不便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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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二哥」劉業成致函同袍】
因為你們「守職而不廢,處義而不回」的偉大精神,香港在如此危難、危急、嚴重暴力、動亂中,才能「頂住下來」,沒有倒下來。
若沒有你們的堅持、頂住,香港將變成怎樣?真不敢想像。
(…)
同一樣的香港警察,卻全被抹黑為「黑警」,這是世界上最大的陰謀和謊言,我們被陷害。這幾個月,讓香港人看見香港很多非常醜陋的事情。香港一些人(政黨、議員,宗教,傳媒,教育及社工界)過往利用空泛口號去達到其政治目的及利益。
(…)
我們當然不是「黑警」,但心懷不詭的人不斷地造假、扭曲事實,全力抹黑我們。目的就是破壞香港市民與警察本來良好的關係,煽動仇恨,令更多暴亂因此而產生,破壞香港管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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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 10.1 遊行遭警方反對】
民陣原計劃於國慶日舉辦「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由維園集合,遊行至中環遮打道,但遭警方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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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香港大聯盟發起 國慶全民護旗行動】
守護香港大聯盟指國慶在即,為免再次發生國旗被塗污或損壞情況而決定發起「國慶全民護旗行動」活動。發起人指有信心可在國慶日前成功建立過萬人的國旗義工隊,規模甚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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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多名市民刊聲明:譴責警隊濫權濫捕過度武力】
逾300名市民在《明報》刊登全版聯署聲明,譴責警隊濫權、濫捕及使用過度武力,並表示對被捕人士可能面對嚴刑對待感到非常憂慮,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還守法的人一個公道,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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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赴法院應訊途中遇襲】
陳浩天早前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罪9月27日提堂,他表示提堂日從粉嶺火車站步行至法院途中,被三至四名戴口罩、帽和太陽眼鏡的疑似南亞裔人士用手電筒襲擊,耳背及盤骨感痛楚,但他表明已有心理和肉體上的抗爭準備,不會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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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倡先動議撤修例、後發表施政報告 政府表示無意這樣做】
據了解,政府原定在10月9日正式復會,但因復修工程仍未峻工,將押後至16日正式復會。建制派有聲音認為,政府應在當日先動議撤回修例,才擇日宣讀新一份《施政報告》。但消息人士表明,政府無意這樣做,會按傳統在復會當天宣讀《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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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成被捕示威為學生 比例較暑假高】
警方由六月初至今共拘1596人,當中464人為學生,佔近三成。由6月初自8月31日前,被捕人數為1046人,當中257人為學生。9 月1日至27期間,警方共拘捕550人,當中207人為學生。江永祥指開學後學生被捕比例上升,提醒年輕人如因衝動干犯罪行而留有案底,將影響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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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學者被拒入境 黃之鋒:刻意禁止異議聲音入境】
上星期出席美國國會有關香港問題聽證會作證的美國政治學者
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
從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2014年8月28日結束任務之後,軍中仍常發生意外、疾病或自殺死亡的案件。案件中,往往有家屬和軍方各執一詞、無法互相信賴的情形,也有深入調查後,發現事實與第一時間說法不同的狀況。
為了討論制度面如何讓事情能有公正客觀的調查,並重建軍民雙方的信賴,會期的第二天(2月2日),我舉辦了「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邀請軍冤受害者家屬、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國防部、法務部與內政部役政署等機關進行對話。
#設立常設委員會 #制度化軍事冤案調查
吳景欽副教授首先指出,外部軍冤調查制度,是解決軍中案件調查疑義和信任的方法,並認為以台灣國軍將近二十萬的規模,有必要成立常設化的委員會。吳教授所屬的陪審團協會也曾經提出民間立法草案,將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者心神喪失、重傷和軍中不當管教的事件納入調查範圍,並讓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和家屬代表參與,達成組織上多元性。吳教授強調,委員會必須有強制處分權,以避免形式化,最好還有司法背景甚至檢察官身分的調查官,讓組織更有專業性;且在調查結束之後,也可以考慮賦予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補償的權限。吳教授進一步舉出曾經被發回偵查五次、最後交付審判,但還是不了了之的江國慶案為例,認為進行軍事冤案調查改革的同時,也需要進行司法改革。
胡博硯教授強調,處理軍中不當處遇事件,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步。雖然國防部這幾年不斷地努力,但努力不只是軍方要對自己交代,更是要對人民交代。如果國防部花費時間心思的調查沒有人相信,也只是事倍功半。胡教授並舉出最近的司法弊案,認為有公正第三方在,才能取信大眾。胡教授也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的歷史為例。運安會的前身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是因為民眾不信任民航局的調查而成立,後來職權更擴張到各種交通運輸事故。因為運安會,交通安全調查的公正性才被建立。胡教授也舉出德國基本法的軍事監察使為例,建議可將相關事務交給一個專門的職位或機關,並可針對軍中制度問題提出報告,藉由第三方的監督反饋,獲得幫助機關改善的力量。
#癥結在於信任 #落實透明參與
洪文玲教授基於犯罪防治的專業,指出案件預防、危機處理和對家屬的事後協助是最大重點。
洪教授表示,軍中管理制度和外界差異很大,因此要理解是不是軍中管理制度、霸凌文化或體制造成問題。洪教授在研究訪談官兵時,就得知因為精實案等原因兵力縮減,造成基層及高層壓力很大,也讓休假不穩定或工作量越來越重,甚至做到不適任的工作,以及部分軍人因為人際關係或資歷而被欺負的狀況。洪教授也認為,軍方的輔導機制,要和家人加強溝通服役情形,不要讓父母親最後接到一句孩子自殺了,但對軍中的生活狀況完全不清楚。
在遺憾發生後,洪教授強調重點不在於苛責軍方,而是要追求真相。然而,如果相關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家屬會不信任,也會有很多衝突和激烈情緒投射在軍方第一線的處理人員。洪教授並藉由犯罪防治理論中的中立化理論,指出軍方可能表示自殺是因為無法適應軍中生活等狀況,導致家屬在第一時間常常有軍方在推卸責任和傷害被否定的感受。然而,不論是自殺或者人為所致,也無論是出於人格特質或受到霸凌等因素,都不能否定死者身上受到的傷害。關於對被害家屬的協助,洪教授認為可以提供家屬免費法律諮詢、心理輔導機制以及社會救助。並建議可以考量像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制度,讓家屬能有救助的補償金。
關於設立軍冤委員會,洪教授指出,獨立調查機構的需求,是因為家屬無法信任軍方調查的結果。然而,如果軍人為了榮譽或不願意傷害同胞而掩蓋事實,獨立機構能否調查真相,也有問題,更重要的是第一時間尋求諸如警方等外部證據保全和鑑識機制。洪教授也期待,能用更建設性的方式,藉由軍方的再教育讓大眾重拾對軍方的信心。不要讓過去「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等想法,成為合理化折磨與虐待等犯罪行為的藉口。
最後,洪教授認為,建立獨立機構之後還需要建立信賴;而要建立信賴的因子,必須要修復軍方和家屬的關係。然而,軍方如果為了要維護「榮譽」而不願表示真相,修復關係就很難。也可能有人擔心說真話會害到同胞,因而良心掙扎。如果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能有保密機制,可以讓家屬能夠得到真相和道歉,也能讓家屬不會走得那麼辛苦。
#真相不能重現 #家屬負重前行
有許多家屬出席這場公聽會,從切身的經驗和感受出發表達看法。
2020年4月,發生了黃姓中尉自戕案。黃中尉的姐姐指出,黃中尉的案件遇到手機無法解鎖和監視錄影系統故障等困難,地檢署也作出不起訴處分。軍中調查的資訊不對等,導致沒辦法第一時間保全證據。因此希望有相關機制,不然難以調查真相。而家屬之所以希望成立獨立委員會,是因為軍中封閉獨立的特性。並且,檢察官軍事經驗不足,也相當依賴軍中的調查結果,因此只有熟知軍中文化的調查,才能深入剖析死亡原因。最後,她也質疑軍中死因調查欠缺第三方介入,讓家屬求救無門,並認為目前的體制會合理化軍人在軍中死亡的結果。如果不雙管齊下推動司法和軍中的改革,就會不斷發生同樣的狀況,家屬也得不到真相。
2012年發生的陳替代役男死亡案,讓家屬沉痛至今。陳媽媽表示,她想要的是真相,不是要撫卹,因此到現在仍拒領撫恤金,並質疑調查沒能查明相關疑問,以及事後役政署高層沒有積極溝通回應。陳媽媽也表示了對立獨立調查機構的期望。
2008年的蔡學良案,讓蔡媽媽投入軍冤行動的行列。蔡媽媽表示,在蔡學良死亡的第一時間,她就列出十項不合理之處,但沒有獲得回應。還有她的堅持努力,蔡英文總統最後指示行政院、國防部進行實彈測試,並推翻原本認為蔡學良是被步槍槍擊的判斷。蔡媽媽進一步認為,只有由家屬參與成立軍冤委員會,協助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也必須獲得軍冤家屬的認同,才不會被吃案。
軍冤家屬丁爸爸表示,當初他的兒子是因為弊案而死,但當立法委員到軍中視察時,軍事檢察官竟然在電梯裡面恐嚇他不要亂講話,不然讓他一塊錢都領不到。丁爸爸同時指出軍中階級和貪汙等諸多問題,並感嘆大眾不知道軍中的黑暗。
2020年1月,蘇威宇因為部隊延遲送醫,成為植物人。蘇爸爸表示,在事情發生的時候,家屬都很恐懼,更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到處尋找方法和真相,也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蘇爸爸並質疑,事發後軍方以偵查不公開等理由,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給家屬,對孩子有利的錄影更只有單張截圖;調查也不確實,每當家屬向上級提出質疑而有壓力,才有簡略的補充報告。從這樣的經驗出發,蘇爸爸認為有軍冤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2004年,在陸軍高中服務的連上士因為不堪軍中壓力而燒炭身亡。連爸爸也控訴,連長當時不合理禁假、工作做不完,孩子也和他說等不到回家。並質疑當初軍隊說會進行相關協助,才會簽和解書,但事情到現在都沒有辦法解決。到現在他已經七十幾歲難以工作,卻還要想辦法照顧將近百歲的母親。
嘉義縣議員何子凡議員也舉出親戚的故事。40年前,何議員的大伯於金門服役時死亡,軍方只表示是工事意外,阿公阿嬤也未能到金門認屍,只收到送回來的骨灰罈就不了了之。何議員並指出,除了設立常設的獨立委員會,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和資源上進行配置,讓第一時間能進行證據保全並釐清爭議。
#承諾進行內部改革 #尊重相關制度設計
國防部法紀調查處陳代處長表示,國防部近年有進行相關改革,從去年10月1日即試行軍風紀律改革專案,並在今年一月正式施行。有別於過去由單位自行調查,改革案建立了由上級單位調查的三級調查機制。而在死傷案件中,也讓家屬可以親自或指派律師見證調查經過,並根據案情邀請外部專家協助調查。此外,監察委員也對軍中案件非常關切,所以案件結束後都會將卷證資料送給監察院再進行調查。而如果相關制度立法通過,也會配合執行。
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張副執行秘書表示,對於役男不幸的事件感同身受,也會尊重設置常設獨立調查機構的機制。張副執行秘書並表示,前任與現任署長曾經到場關懷慰問家屬,役政署也會協助家屬進行後續事宜。事發後,役政署也已加強相關制度設計及訓練,並設置意見反映信箱及專線,希望能及時解決問題,防範事故發生。
法務部法制司張科長則表示,涉及案件辦理的建議,會帶回給相關單位參考研究。至於軍冤條例,有待提出具體條文再表示意見。
#四年期待落空 #盼有實質進展
胡博硯教授、吳景欽教授和蔡媽媽都指出,在2016年洪慈庸委員、顧立雄委員就曾經舉辦過公聽會,也有法案提出,但在立法院的議程上沒有進展。吳教授並表示,陪審團協會在2020年底也開了軍冤委員會常設化的記者會,提出民間版條例草案,希望不要過了四年之後,還是在提出同樣的訴求。
#建置獨立調查 #重視民間意見
我認為獨立調查的意義,不只是家屬要找到真相,也是國防部要找到人民的信賴。現在的國防部和過去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行政組織和方法更應該與時俱進。例如運安會、災害事故調查會和監所的外部視察小組等外部獨立機制,都可以協助機關避免同時是調查主體和被調查對象的問題,也避免和當事人或家屬發生緊張的關係,更能累積能量和經驗而專業化。而且,從國防部的角度認為不重要的問題,或許外部看來是重要的,如果有專責機構,才能避免盲點而提出改善。
最後,我也提醒國防部應該更重視家屬的意見,因為沒有人比家屬更在意這樣的議題。就如同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家屬和JR西日本公司合作努力,改變了諸如要求列車準點等造成風險的作為。我也認為,只有藉由各方的努力,一起推動制度改變,才能發現真相,並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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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黑暴本質就是「顏色革命」 市民勿被煽動參與非法遊行
議事堂
文:龔靜儀
在新冠疫情尚未完全緩和,以及限聚令仍然生效的情況下,民陣莫視香港社會急需先行處理疫情的迫切需要,「一意孤行」地在較早前申請於2020年10月1日在港島舉辦遊行。由於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提出上訴,而遊行上訴委員會亦於9月28日晚上將有關上訴申請正式駁回上訴,當天4名委員也一致地裁定遊行會對「公眾安全及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此外,委員會亦認為民陣提出的防疫措施不可行,故同意維持警方較早前反對遊行之決定。
無疑,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可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不過,《基本法》第8條也列明 : 「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基本法》第27條所訂明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的,香港市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仍要遵守香港原有的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17條清晰地列明了 :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據悉,代表民陣的大律師黃宇逸曾在委員會上質疑,警方援引限聚令阻止市民遊行,是違反《基本法》保障市民和平遊行集會的權利,質疑要是限聚令是不容許任何遊行舉辦,本身就是一條「違憲」的法例。 從黃大律師以上的論據,可見他有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的內容作出過一併審視 ; 另一方面,他也漠視了限聚令之推行,是為了「維持公共衞生」,把部分人口中揚言的所謂「遊行、示威、集會」權利, 完全凌駕於香港社會急需先處理新冠疫情的需要, 其論點嚴重踐踏了絕大部分市民希望疫情早日過去、香港社會可以盡快重啟經濟,及大家得以日早重新正常生活的願望。 黃大律師如此言論, 實在與攬炒派由始至終堅持要「攬炒」全香港,如出一轍 ! 綜觀自回歸至今,香港法院曾經處理涉及《基本法》的多宗案件中,其中多為下級法院裁定法例「違憲」,但最終均被上級法院裁定「無違憲審查權」。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即本港法院並無所謂的「違憲審查權」。 無怪乎不久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撰文批評香港司法界諸多弊端時,也正確地指出了部分律師及法官之公然「巔倒《基本法》」。
2020年10月1日是中國國慶,正值是年的中秋節, 本來是香港社會一個雙喜臨門、喜氣洋洋的日子。 近日疫情稍為緩和, 正當廣大香港市民以為可以安心享受一個和諧節日之際, 突然又傳來民陣計劃在10月1日舉辦遊行申請之「噩夢」; 至民陣的遊行申請先後被警方及上訴委員會否決後, 卻有網民發起當天舉行六區集會, 以反對國安法、反對健康碼、聲援12逃犯等作政治訴求 ; 其後,更有激進暴力分子發起「月夕行動」,聲言重啓「黑暴運動」,呼籲支持者在各區堵路、縱火及破壞「藍店」、攻擊警署,甚至慫恿同路人非法購買槍械等。此等言論,正是赤裸裸地「公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至於攻擊執法機構和警員的恐怖行為,更絕對是對《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律的公然挑釁。
不少普羅市民歡度節日的雅興, 頓時被那一小撮自私自利的黃絲分子,粉碎至蕩然無存。 那班堅持在今時今日仍然在香港搞事的黃絲分子, 明顯地未明白及接受《香港國安法》已經「利劍高懸」, 中央及特區政府絕不容許亂港分子繼續肆意妄為。而香港警方亦已部署大量警力嚴陣以待。正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於9月30日舉行的「香江賀國慶 中秋喜團圓」 香港同胞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1周年大會致辭時所言, 國家的日益強大,使香港免於墮入「顏色革命」的深淵,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讓香港結束了「港獨猖狂」、「黑暴肆虐」的動蕩局面,迎來了「由亂轉治」的重大轉折 。
駱惠寧主任「一針見血」地道出, 「黑暴運動」的本質,就是「顏色革命」。 要是由外國及境外勢力在幕後操控和推動的「顏色革命」在香港推行成功, 並在香港成功地扶植了一個「親美政權」, 屆時唯一的受益者只會是美國, 香港也只會墮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中, 及只會步烏克蘭的戰火連年、 經濟衰退、滿目瘡痍。 如此一來,「東方之珠」最終會淪為「亞洲子宮」。今時今日, 仍然打算繼續「攬炒」香港的人士, 理應停下來,細心想一想,大家真正熱愛香港, 為何還要「執迷不悟」地去破壞、「攬炒」香港 ?
就黑暴在網上號召於10月1日發起之「月夕行動」,警方已迅速地於9月28及29日採取行動,先後拘捕3名男子,他們均為社交通訊軟件平台的成員,涉嫌煽動他人參非法集會及縱火等。據悉,3人曾在今年8至9月期間,在網上發表煽動他人作不法行為的言論或信息。 是次拘捕足證香港警察的嚴謹及果斷執法 ; 任何人士之以身示法,最終結果,必定是法網難逃 。 另一方面, 近日在不少案件中,上訴法庭都對下級法庭輕判黑暴的案件,予以撥亂反正, 將刑罰提升至合理水平, 例如獲裁判官水佳麗輕判18個月感化之15歲在街頭投擲汽油彈的「優秀嘅細路」, 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並將該名被告改判入勞教中心。 而3名男子早前就2019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反修例示威,承認暴動罪,案件於2020年9月24日在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席前進行判刑,案發時16歲的中學生被判監3年4個月,24歲被告及51歲被告則分別被判囚4年。胡官在判刑期間正確地指出「3名被告並非各自犯案,暴動罪嚴重在於他們一同犯案,共同支持行為,每人的罪責是一樣,強調判刑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被告的背景及一時衝動下犯案的因素,法庭考慮份量並不重」。
始終,任何情況下參與暴動, 均有機會需負付上極沉重的法律責任, 且要留下「案底」,抱憾終生 ; 負面影響之大,決非如攬炒派立法會議員所言般去「開展一個更精彩的人生」。所有打算未來參與黑暴活動的人士,敬請「三思」, 謹記「後果自付」,應當機立斷地「回頭是岸」。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Whon
編輯:D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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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就等於沒犯罪?】
桃園縣縣長劉邦友 1996 年遭人槍殺,到了 2016 年傳出追訴期快將屆滿,也在那個時候引發許多人討論,追訴期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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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就沒事了?
其實追訴期的正式名稱叫做「追訴權時效」,是指在經過一段時間過後,國家不得追訴特定犯罪。
根據《刑法》第 80 條規定,不同犯罪類型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比如你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一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那追訴時效就是 5 年。
如果超過 5 年檢察官沒有起訴,那麼就算之後證據確鑿,檢察官只能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法院也只能判決免訴。
那為什麼需要追訴權時效這種規定呢?犯了罪不是就應該接受處罰嗎?
這個問題學說上有許多說法,我們不一一列出來,只以法務部的說法舉例。針對江國慶案涉案軍官,檢察官因為過了追訴期而不起訴時,法務部曾經說明過這個規定存在的理由,我們就來看看:
「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係尊重因時間經過之事實狀態,如果相隔過久,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證困難,刑罰之目的難以達成,反因時間無限延伸而生法律關係之不確定。」
簡單來說,時間過得越久,證據越可能找不到或不能用,這樣會很難確定到底是誰犯罪,而且如果讓司法機關無限期的追訴,那麼法律關係就會一直處在不確定的狀態。
更何況司法資源有限,總不能所有案件都要做到底,畢竟也是要有人辦新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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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證據滅失的論點,或許是過去的證據蒐集技術,跟保存證據的能力比較不好,所以證據可能隨著時間而滅失。但隨著技術進步,這個問題也可能獲得解決。而且也有學者認為,就算證據會滅失,法官也可以直接作出無罪判決,「追訴期」並不是最好的方法。
不論正反意見如何,法律仍然需要面對現實的考量,因為劉邦友案、彭婉如案等著名懸案,在 2016 年時媒體都傳出追訴期將屆滿,所以許多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將追訴期規定放寬。
歷經 3 年時間,在 2019 年 5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 80 條的修正案,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是 30 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可以無限期追訴。
除此之外立法院也一併把《刑法施行法》修正,讓修法之前還沒到期的案件通通適用上述的「無限期追訴」但書。
回到劉邦友案,其實在 2016 年媒體報導追訴期屆滿後,桃園地檢署發出新聞稿回應,所謂「追訴權時效消滅」是指追訴機關不在法定期間內追訴的情形,然而地檢署這 20 年間仍持續偵辦劉案,因此本案並沒有「追訴權時效消滅」的問題。
那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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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桃園 #桃園市 #桃園車站 #桃園區 #劉邦友 #法律 #刑法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