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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汐止分局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1:06:31
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
汐止分局 在 卡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1 15:17:46
今天捐了三百個防疫面罩 給汐止分局 身為汐止人 盡一點綿薄之力在防疫上 也謝謝偵查隊的隊長還有員警們 在我被詐騙變成警示帳戶的案情上 協助與幫忙...
汐止分局 在 祐 銘 ʏ ᴜ ᴍ ɪ ɴ ɢ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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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分局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01-31 20:16:34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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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分局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1-31 13:42:30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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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分局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為什麼法律要賦予被告有權利選擇「緘默」呢?讓我們從蘇建和案,帶大家看看這個權利對被告的重要性。
#從1991年到2012年的蘇建和案
在還沒有新北市的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發生吳氏夫婦命案,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等陸續被逮捕,蘇建和也包含在其中。當時汐止分局在問訊相關犯罪嫌疑人前,並未告知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使蘇建和在一番嚴刑逼供後,簽下自白書,也寫下長達21年的歲月。
⚠️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當時的蘇建和,警察沒有告知法律保障你有不回答的權利,又在擁有警察們的滿滿「關照」下,面對警察或後續檢察官、法官的問題,你會怎麼回答?是誓死堅持自己清白,抑或是乖乖屈打成招?🤔🤔🤔
▶️蘇建和案在很多爭議法律上也立有重要的意義,例如違法刑求、自白或證言得否作為唯一定罪依據等等,但從被告緘默權這點來說,由於我國採「不自證己罪」原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因此,賦予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也成為法律本應保障被告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這也是為什麼這些規定如此重要。
當然還是要提醒大家,縱使法律保障被告擁有緘默權,但也必須審慎運用!今晚八點,也別忘了就跟著律師一起來了解蘇建和案的故事吧!
鼎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郁婷律師撰
#緘默權 #蘇建和案
汐止分局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離奇,怎麼會發生這種事?
#基隆河 #落水 #工程員
汐止分局 在 新北市議員張錦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老車牌掉漆 驗車都過卻挨罰 (再次上自由日報全國社會頭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5709
民眾向錦豪陳情,他開著一輛約12年的轎車,經年累月下車牌字體稍微掉漆,又不敢擅自塗深顏色,卻被民眾檢舉車牌汙損不能辨識,而被警方開單,遭罰3000元。既然民眾拍照可辨別車號;他去監理站驗車也都有過,代表監理單位認為車牌辨別度沒問題。
錦豪得知後則協助請他向汐止分局申訴,並且呼籲相關單位應提出老舊車牌掉漆的解決方案,民眾想要也曾想過要自己加深車牌,但會擔心有違法之虞,且每批車牌品質不一,若只是車牌掉漆就要民眾付費換牌照,似乎有點浪費資源。
這發生在你我周遭,民眾檢舉案件甚多,我們要把原則講清楚,如果自行增補顏色是否有違法之虞?就算是我自己也不敢擅自加深車牌,之所以要把問題凸顯出來,就是請大家注意不要忽略小細節而遭罰款,現在正義魔人、檢舉達人實在太強大。
#車牌掉漆 #無法解決
#驗車都過 #竟被開單
#自由時報 #連兩週上社會版
#汐止金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