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1的網紅筆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失敗一定有原因,成功一定有方法,找到方法,看見希望! 「原來股東會可以這樣操作喔?」相信不少人看到新聞都會發出這樣到驚嘆,頗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是的,其實根據公司法以及過去台灣股東會已經發生過的實務,「股東表決權排除」原本就是基本套路,所以,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來攻防的新聞,第一時間,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 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 在 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2 0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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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敗一定有原因,成功一定有方法,找到方法,看見希望!

    「原來股東會可以這樣操作喔?」相信不少人看到新聞都會發出這樣到驚嘆,頗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是的,其實根據公司法以及過去台灣股東會已經發生過的實務,「股東表決權排除」原本就是基本套路,所以,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來攻防的新聞,第一時間,我反而對於黃國昌的反應感到「有點意外」,因為,又是一個不懂股權遊戲的活生生例子。

    以下是我綜合整理媒體的重點內容,希望藉這個機會幫大家一窺這場經營權攻防的重點。

    6月30日的這場大同股東會堪稱「教案級」的經營權之爭,之前打得你死我活的中資爭議,如今看來只是煙霧彈,真正的殺手鐧是首度出場捍衛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併購法」。

    一、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二、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
    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三、截至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

    1. 公司派持股約33%

    2. 市場派部分:

    3. 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

    4. 鄭文逸部分也是10%多

    5. 被認為有「假外資」嫌疑的8個帳戶共有近24%(這8個疑似假外資帳戶在大同公司依照審計公報準則,函證這8個帳戶需揭露最終受益人時,他們多數沒有回覆)

    6. 還有一些被劃歸支持市場派、每人持股數千張的名人共約6%(註a)

    註a:包括以下持股者,在停止過戶前大量買進約3%股票

    (1) 李進誠:勁永禿鷹案被判刑的前金檢局長

    (2) 葉黃杞:涉護航中資炒股大同案被金管會停職、後辭永豐金證總經理

    (3) 蔡滄海:標到很多文化總會、政府標案的「幫推」最大股東金佑投資的負責人

    (4) 寧家莉:有線電視靖天傳播集團董娘

    (5) 還有一些王光祥的地產界友人

    四、結果:
    由於市場派沒有補正申報併購目的是為了要取得公司經營權,因此,在集保中心、投保中心都有派代表在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當場被「沒收」投票權。

    五、大同公司派的律師陣容:

    大同公司派幕後的3位「大法師」引用企併法,打了一場艱困的公司經營權之戰,讓人大開眼界。

    1. 賴中強:
    在太陽花學運時,以「反服貿」聲名大噪,之後打中資絕不手軟,從南海投資、阿里巴巴、蝦皮到大同案,他一路走來立場鮮明。

    2. 盧筱筠:
    從高檢署退下後轉任律師,曾經是特偵組的一員,辦過力霸案,過去多辦內亂外患案,是這次大同打經營權戰爭的新臉孔。

    3. 於知慶:
    則是前廉政署檢察官,退下來開業當律師,他的恆昇法律事務所還網羅了專門負責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案件偵查的高檢署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加入。

    這3位在幕後運籌帷幄的律師,加上站在台前的陳錦旋、梁懷信,林郭文艷就是靠這樣的律師陣仗守住了大同的經營權,打得總統表哥王光祥莫名其妙,還輸得一塌糊塗。

    六、後續發展:

    1. 金管會立即於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有幾個值得關注的重點:

    (1) 新聞稿直接訴諸「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這點對公司派不利。

    (2) 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3) 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4)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2. 證期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援用《企併法》的認定上,有以下說明:

    (1)《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已經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04%;之後,也在同年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

    (2) 無論外資股東是否具有中資背景,或是市場派是否依企併法向主管機關申報,「認定權都在主管機關,而非公司派可以逕行決定」,更不應該剝奪股東投票權利。

    3. 證交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爭議事項下達的裁示:

    (1) 大同 (2371-TW) 今 (30) 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2) 自 7 月 2 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註b)。

    註b:全額交割股是台灣股票市場特有,法規用詞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而在股票市場習慣稱「全額交割股」

    a. 指的是上市櫃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因財務發生困難,股價跌到淨值以下,產生退票情形,或是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每一季的財務報表等因素,將會依規定被列為「全額交割股」。

    b. 被列為全額交割股以後,如果要進行委託買賣,券商必需要先收到買賣股票的價款或股票,也有些券商會要求簽立風險同意書,才能進行交易。

    c. 不接受信用交易,也就是不能透過融資融券的方式交易。

    d. 全額交割股買賣必須透過營業員人工下單(每 30 分鐘交易一次),除了交易金額與手續費,有些券商會要求下單前就把要買的全額交割股款項單日的漲停價補足。

    e. 投資人不可以將同一天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總張數相互沖抵,必須把每筆交易的股票或現金集中送到交易所清算組交割。

    f. 一般投資人對被全額交割的公司財務了解不深,稍不留意,可能面臨停止交易,甚至下市的危機。

    g. 全額交割股,既沒有股利也沒有配股,唯一能期待的就是「轉機」。

    七、本案如果最後金管認定並裁決集保不准辦股務,將是超級殺手锏,公司派必死無疑,金管會、證交所、集保,聯合出手,非常罕見。

    八、另有關全額交割股的處份反而不利於市場派的運作,等同提高市場派的門檻,反而有助於公司派鞏固持股。

    參考新聞》賴中強、黃國昌打對台 大同公司派這三位律師用《企併法》逼退市場派王光祥: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134

    參考新聞》〈大同股東會〉重訊仍無法釋疑 證交所:7/2起列全額交割股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00792

    參考新聞》大同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 集保:恐將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7/4669236?from=ednappsharing

    參考新聞》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 最重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cnyes.com/news/id/4500723?exp=a?utm_source=lineshare&utm_medium=line&utm_campaign=news

  • 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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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敗壞的金融監理】 2019-10-23 財政委員會

    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簡言之,在核准成為大股東後,如有發生有違誠信、正直的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調整持股或廢止原處分。

    ❌令人詫異的是,上周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出了相當離譜的法律見解:「大股東的適格在審查時通過,之後的事由不會再影響」,明顯是用第十條第一項的:「『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予以混淆。我請他回去把法律看清楚。

    ❌今天我再次詢問顧主委,其雖然改口 ,但繼續用莫名其妙的解釋來硬拗。弄錯自己主管的法規,被點明之後又惱羞成怒,簡直莫名其妙。

    2.上週同日我揭露永豐銀在2017年6月16日,為籌措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的保釋金,於非營業時間由行員代客戶提領大額現金的離譜行徑。沒想到事後金管會儼然成了大財團的化妝師,為永豐銀行搽脂抹粉。

    1️⃣首先,金管會終於承認對於如此離譜的行徑,如我上周所質疑,竟然是決定不裁罰。
    2️⃣此外,金管會一再說與何壽川保釋金無關。
    3️⃣顧主委企圖將問題移轉為永豐銀沒有代墊保釋金。

    3.針對金管會的含混,我一一打臉:
    1️⃣行員代客戶提款的行為,嚴重違反金融法規對銀行員的規範,於非營業時間開金庫進行此交易,更是離譜至極。
    2️⃣何壽川6月16日清晨就被帶走,6月18日遭收押,很明顯是因為沒有交保的機會,籌措的錢才沒有使用。更嚴重的問題是,6月16日當天何壽川、游國治等人的帳戶都有提領紀錄,人都被帶走了,錢到底是誰領的?

    4.更誇張的是,金管會檢查意見明明寫得非常清楚:「行員於6月16日非營業時間自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額現金提領大額現金。未留存查證該資金來源或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在我揭露後,金管會完全改變說詞。更可笑的是,當顧主委替永豐銀掛保證符合銀作業規定,卻立即被檢查局長打臉,承認永豐銀確實有問題。

    當如此誇張的行徑被提出後,金管會甚至向媒體放話,說要追究洩密責任,讓人不敢置信。

    ⛔️附註:
    2019-10-14 財政委員會:趙藤雄是適格大股東嗎?敗壞的金融監理
    https://reurl.cc/8lN99o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https://ppt.cc/fRC3fx

  • 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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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敗壞的金融監理】 2019-10-23 財政委員會

    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簡言之,在核准成為大股東後,如有發生有違誠信、正直的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調整持股或廢止原處分。

    ❌令人詫異的是,上周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出了相當離譜的法律見解:「大股東的適格在審查時通過,之後的事由不會再影響」,明顯是用第十條第一項的:「『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予以混淆。我請他回去把法律看清楚。

    ❌今天我再次詢問顧主委,其雖然改口 ,但繼續用莫名其妙的解釋來硬拗。弄錯自己主管的法規,被點明之後又惱羞成怒,簡直莫名其妙。

    2.上週同日我揭露永豐銀在2017年6月16日,為籌措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的保釋金,於非營業時間由行員代客戶提領大額現金的離譜行徑。沒想到事後金管會儼然成了大財團的化妝師,為永豐銀行搽脂抹粉。

    1️⃣首先,金管會終於承認對於如此離譜的行徑,如我上周所質疑,竟然是決定不裁罰。
    2️⃣此外,金管會一再說與何壽川保釋金無關。
    3️⃣顧主委企圖將問題移轉為永豐銀沒有代墊保釋金。

    3.針對金管會的含混,我一一打臉:
    1️⃣行員代客戶提款的行為,嚴重違反金融法規對銀行員的規範,於非營業時間開金庫進行此交易,更是離譜至極。
    2️⃣何壽川6月16日清晨就被帶走,6月18日遭收押,很明顯是因為沒有交保的機會,籌措的錢才沒有使用。更嚴重的問題是,6月16日當天何壽川、游國治等人的帳戶都有提領紀錄,人都被帶走了,錢到底是誰領的?

    4.更誇張的是,金管會檢查意見明明寫得非常清楚:「行員於6月16日非營業時間自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額現金提領大額現金。未留存查證該資金來源或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在我揭露後,金管會完全改變說詞。更可笑的是,當顧主委替永豐銀掛保證符合銀作業規定,卻立即被檢查局長打臉,承認永豐銀確實有問題。

    當如此誇張的行徑被提出後,金管會甚至向媒體放話,說要追究洩密責任,讓人不敢置信。

    ⛔️附註:
    2019-10-14 財政委員會:趙藤雄是適格大股東嗎?敗壞的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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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https://ppt.cc/fRC3fx

  • 永豐金股代營業時間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30 08:28:10

    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簡言之,在核准成為大股東後,如有發生有違誠信、正直的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調整持股或廢止原處分。

    ❌令人詫異的是,上周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出了相當離譜的法律見解:「大股東的適格在審查時通過,之後的事由不會再影響」,明顯是用第十條第一項的:「『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予以混淆。我請他回去把法律看清楚。

    ❌今天我再次詢問顧主委,其雖然改口 ,但繼續用莫名其妙的解釋來硬拗。弄錯自己主管的法規,被點明之後又惱羞成怒,簡直莫名其妙。

    2.上週同日我揭露永豐銀在2017年6月16日,為籌措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的保釋金,於非營業時間由行員代客戶提領大額現金的離譜行徑。沒想到事後金管會儼然成了大財團的化妝師,為永豐銀行搽脂抹粉。

    1️⃣首先,金管會終於承認對於如此離譜的行徑,如我上周所質疑,竟然是決定不裁罰。
    2️⃣此外,金管會一再說與何壽川保釋金無關。
    3️⃣顧主委企圖將問題移轉為永豐銀沒有代墊保釋金。

    3.針對金管會的含混,我一一打臉:
    1️⃣行員代客戶提款的行為,嚴重違反金融法規對銀行員的規範,於非營業時間開金庫進行此交易,更是離譜至極。
    2️⃣何壽川6月16日清晨就被帶走,6月18日遭收押,很明顯是因為沒有交保的機會,籌措的錢才沒有使用。更嚴重的問題是,6月16日當天何壽川、游國治等人的帳戶都有提領紀錄,人都被帶走了,錢到底是誰領的?

    4.更誇張的是,金管會檢查意見明明寫得非常清楚:「行員於6月16日非營業時間自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額現金提領大額現金。未留存查證該資金來源或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在我揭露後,金管會完全改變說詞。更可笑的是,當顧主委替永豐銀掛保證符合銀作業規定,卻立即被檢查局長打臉,承認永豐銀確實有問題。

    當如此誇張的行徑被提出後,金管會甚至向媒體放話,說要追究洩密責任,讓人不敢置信。

    ⛔️附註:
    2019-10-14 財政委員會:趙藤雄是適格大股東嗎?敗壞的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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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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