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永久承租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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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永久承租權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

  • 永久承租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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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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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久承租權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2 18: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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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 嚴峻呼籲房東共體時艱幫房客減租】

    房客若受 #武漢肺炎 疫情衝擊而付不起房租,
    房東還應該以積欠租金為由解除租約、驅趕房客嗎?

    永昌今天上午和 巢運:無殼蝸牛全面進化的伙伴們開了場線上記者會,除了呼籲政府在紓困4.0中提供 #租金補貼 給因疫情而薪資縮減的租屋族,凡是弱勢族群、自營作業者、農漁民、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工作者、營業受衝擊50%以上企業之員工等租屋者,政府都應該透過 #社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既有的渠道將紓困資金及時送到房東或房客手中!

    永昌也發現:去年比臺灣先一步歷經武漢肺炎肆虐的德國、美國,
    其實不只有發補貼來「撐住」租約,而是根本就禁止出租人於疫情期間起訴驅趕受經濟衝擊而無法支付租金的承租人!
    背後的道理正是在於:
    人們被驅逐出居所後往往遷入原生家庭或友人家中,
    親友間更密集接觸而增加感染風險!
    今年初美國杜克大學的研究便估計:
    若在疫情蔓延初期就頒行禁止驅逐房客的政策,
    後續將能減少肺炎14.2%的感染率、40.7%的死亡率!
    疫情期間暫不驅逐房客不僅是寬宏的展現,
    更是有效減少群居、阻擋疫情蔓延的措施。

    永昌因此認為政府不能自滿於舉債發放紓困補貼,應積極提出 #民法、#租賃專法 的修正草案,讓規範租賃關係的法律更能應對疫情帶來的不確定性。

    事實上,需要緩繳租金的承租人不只有住宅的房客,
    餐館、美容美髮等小商家租了店面卻被迫 #停業,
    所受衝擊並不小於一般家戶。
    試想:
    若商家在 #疫情 期間被驅離,
    暫時停業將轉變為永久歇業、進而造成經濟斷層,
    縱使二個月後疫苗普及、全國解封,
    臺灣的經濟恐怕仍無法及時復元!

    永昌因此認為無論是對住宅或小商店的出租人,
    政府都應考慮中止其疫情期間解約權的行使和驅離訴訟的提起,
    或者至少呼籲房東們給予延緩納租的寬限!
    唯有大家暫時各退一步、度過這非常時期,
    臺灣才能防止疫情上升、並在後疫情時代盡快復甦!

    #團結抗疫
    #itcamefromchina

  • 永久承租權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5 1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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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徵社宅房屋稅及地價稅
    維持政策穩定並降低社宅租金

    完整質詢內容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0625/1M/N

    現行住宅法是將社宅地價稅、房屋稅的減免期限,交由地方政府決定;而中央興辦、地方收稅的情況,亦存有爭議。因此,我提出住宅法修正案,建議將政府或民間持有的社宅,直接定為永久免稅;如果是民間承租者興辦的社宅,則由地方政府來決定是否免稅。

    另外,社宅租金的設算,公式複雜,我也提出修正案,授權中央政府訂定租金計算公式,再由地方政府加入區域房價的參數,進行調整,好讓全國可以一致、民眾不會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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