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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繳費證明申請 在 桃園市議員陳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9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依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及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目的:為協助桃園市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
本計畫督導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實施對象:
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申請人應具備文件: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不得檢附房屋所有權狀)。
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之切結書。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最少三張)。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者,得以房屋税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各一張(黏貼至施工照片對照表,修繕案件照片請以一頁一修繕處黏貼,俾利日後對照)。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工資與材料應區分,工項需量化,並搭配簡圖(規格、材質需標示清楚),於驗收時方便驗收人員查對 (※申請人自覓之廠商需為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且營業項目需與申請修繕之工項相符。) 。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其他注意事項: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0萬元、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建購住宅未逾2年、修繕住宅屋齡滿7年以上。(修繕住宅須經本局同意後,方可辦理施工)。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住宅居住者。
辦理時間:109年5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如經費提早用罄,採錄案方式辦理)。
受理窗口:戶籍地區公所。洽詢電話:3395052#6686-6687/林社會工作員。
水費繳費證明申請 在 王仙蓮 五蘋姐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早上突如其來的大雷雨,桃園市許多地方都淹水嚕!😭
大家都還好嗎? 如果住屋有淹水的鄉親們,桃園市政府提供 #住屋淹水補助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住屋淹水救助:以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未達100公分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元;住屋淹水達10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
🍎#服務對象
受災戶因災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
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不包括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等其他空間。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受災照片 2 - 6 張。
3. 身分證明文件。
4.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5.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完稅繳納證明及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水費繳費證明申請 在 孫湯玉惠服務團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06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訂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受理辦理,符合資格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受理申請時間:106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申請補助金額及基本條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20萬元,除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並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年滿20歲。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從未獲得政府機關
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應具備條件: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佳。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三、應備證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辦程序:符合資格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