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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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 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屏東議員周碧雲在枋寮鄉經營的5座違法養雞場,長年發出惡臭、污染環境,導致當地居民苦不堪言。自2015年起,居民陳情抗議不斷,前年甚至發生其丈夫郭振堂拒絕稽查、辱罵公務員。然而,養雞場違法狀態持續,鄉親欲哭無淚。 2. 周碧雲5座比鄰的養雞場,每座養雞場飼養約6萬隻,共用出入口及排水口,依《畜...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14: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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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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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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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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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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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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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 #環保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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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5 17:20:40
    有 122 人按讚

    針對民眾陳情鹽埔財○堆肥場問題,環保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環保局於今日(4月15日)上午由副局長宋增紅率空污科、水污科、廢管科及稽查科人員,會同縣府農業處等單位及環保署進行聯合深度稽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裁處。
    二、 該場貯存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未符合貯存設施規範,鐵皮屋貯存區內堆置來自新北及台北之生廚餘,其滲出液污染地面,其未確實申報廚餘及果菜殘渣之使用及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12、31條規定,進行後續裁處作業。
    三、 該場廢水處理設施及作業區域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設置或登載於許可文件內容中,前已告發處分在案,本次查獲未設置逕流廢水告示牌及流程與貯留許可不符(同上),要求該場一併於109年5月5日前完成改善。
    四、 另民眾反映枋山鄉及高樹鄉農牧用地使用財○堆肥場肥料進行農地改良一案,本局於109年3月17日會同地政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及農業處進行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聯合稽查取締小組稽查,並於109年3月30日再度會同農業處稽查,查該址皆從事農地施肥,現場出示肥料來自財○堆肥場;另本局於109年3月27日針對該批肥料採樣進行採樣檢測重金屬,檢測結果尚符合管制標準。
    五、 本局於109年3月21日稽查發現該場有作業廢水疏漏至場外排水溝之污染情事,已進行裁處。
    六、 另財○堆肥場臭異味之查處,統計自106年2月6日至今,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17件、違反水污法裁處8件、違反空污法3件,合計裁處28件,裁罰金額105萬9300元。
    七、 環保局有專案稽查管制計畫,持續嚴格要求業者加強污染防制設施、噴灑除臭劑等改善措施,除不定時稽查外,更會同環保署、農業處等單位辦理聯合深度稽查,持續以輔導及嚴查並行方式,嚴格督促業者妥適改善並穩定操作。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在 褚春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16 17:24:28
    有 126 人按讚

    #108年7月16日大新路938巷排水溝污染排放案

    日前民眾於 #108年6月22日大新路938巷排水溝污染排放案 反應排水溝出現異常漂浮物且散發臭味,接獲告知後,立即通報環保局,並且會同前往巡查污染狀況與來源。然而,昨日(7/15)仍獲民眾反應,持續有排放污廢水情形,對此,春來服務團隊,持續追查通報。

    經環保局稽查,有關蘆竹區大新路938巷水溝異味一案,結果如下:

    1.本案查108年6月22日至陳情地點勘查,該場為坤勝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廢水貯留許可文件,稽查時發現該場將場內清洗豬舍之廢水排放至場外溝渠,續流至廢水收集坑,最後流至灌溉溝渠,未依貯留許可內容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告發,限期於108年7月14日17時前完成改善在案。合先敘明。

    2.於(7/15)前往該畜牧場複查仍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發現該場將清洗豬舍廢水排至場外溝渠,續流至廢水收集坑,溢流至周圍土地上,最後流至灌溉溝渠,未依貯留許可內容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告發並限期至108年7月28日17時前完成改善。

    3.本案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限期該業者向本局提出排放許可證申請,倘該業者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最高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對此,春來,鄭重呼籲莫貪一時方便,存僥倖偷排心態,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影響他人生活品質。對此,感謝熱心民眾的反應及相關單位即時協助巡查處理!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30 12:21:59

    1. 屏東議員周碧雲在枋寮鄉經營的5座違法養雞場,長年發出惡臭、污染環境,導致當地居民苦不堪言。自2015年起,居民陳情抗議不斷,前年甚至發生其丈夫郭振堂拒絕稽查、辱罵公務員。然而,養雞場違法狀態持續,鄉親欲哭無淚。

    2. 周碧雲5座比鄰的養雞場,每座養雞場飼養約6萬隻,共用出入口及排水口,依《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實際應歸屬於1座養雞場,卻偽裝分拆成5座養雞場,明顯違法。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飼養規模8萬隻以上隻養雞畜牧場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違反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飼養雞10萬隻以上者,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違反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事實上,農委會早在2015年開始要求屏東縣政府釐清並加以改善,更在2016年現場會勘認定該五處養雞場違法。直到今年2月農委會不斷函文屏東縣政府依法處理,但屏東縣政府置若罔聞、縱容違法。難道因為經營者是權勢傾天的議員,就可以這樣包庇嗎?

    3. 更離譜的是,屏東縣政府對周碧雲的放水情事不僅一件,在核發給「樂樂養雞場」的畜牧場登記證書上明白規定「未依約使用合法水源,將廢止本登記證書」。但在樂樂養雞場違法的情況下,屏東縣政府卻輕罰5萬元。

    我要求農委會陳吉仲主委應積極敦促屏東縣政府儘速執法。如有必要,我也公開邀請陳吉仲主委及潘孟安縣長共赴現場會勘。絕不能因為屏東縣政府的消極擺爛,放任違法份子繼續糟蹋枋寮鄉親。

    附註:
    2019-5-29 財政委員會:終結貪腐官商勾結 讓屏東再現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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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28 屏東縣政府竟然指控我「污名化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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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28 屏東縣議長家族、為何能夠違法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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