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92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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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92舉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2 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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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識別能力

    作者:黃莉婷律師

    於民法上判斷是否應依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應以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而責任能力原則上是以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所謂「識別能力」是指可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以及事物之是非利害關係之能力。

    舉例而言,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應以有識別能力為限,而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則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倘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已限於無意識狀態或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而導致不能自由決定意思,此時如有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則該行為人將可能因不具識別能力而欠缺責任能力,因而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民法92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6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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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法】

    研擬了許久,終於在日前(109年7月2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將會在2023年開始施行,以下跟大家一起來看看這部新的法規。

    👉🏻什麼是國民法官?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目的是要增進民眾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也為了反映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在特定的刑事案件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誰可能成為國民法官?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隨機抽選。
    但是還是有一些條件限制,譬如不能被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或者有刑案尚未確定等;也不能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系教授或是警察、軍人、民代等職業(詳見第13~15條)。所以吉律已經跟國民法官無緣啦~

    👉🏻什麼案件會有國民法官參與?
    若被起訴的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或是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以外,將來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細看條文可以發現,有許多眉眉角角值得留意!

    🎸國民法官表決門檻

    魔鬼藏在細節裡,國民法官法中最重要的第83條中規定了表決的門檻,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有罪認定,一個是針對科刑(判多久)。

    首先,針對有罪的認定要有「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決定。白話的意思就是,至少需要有6人同意認定為有罪,但是這6票不能全部都是國民法官,至少要包含1票職業法官。

    其次,刑度的評議門檻則要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但若是科處死刑,則是要包含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但是,不像有罪無罪只有兩種選擇,刑度的選擇會比較多,所以若有些人認為要判15年、有些人認為要判12年、10年,每個都沒有超過半數同意,這樣要怎麼認定?所以在第83條就規定,這種情形要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舉例來說,假這9位法官中,有1位認為要判20年、3位認為要判18年、1位認為要判16年、4位認為要判10年。會先從最不利被告的開始算直到累積到過半(且當中要至少有一票是職業法官),這個例子中會以16年為評議結果。

    🎸上訴到二審的案件怎麼處理?

    原則上國民法官只會在一審時參與審判,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在第92條中規定,關於事實的認定,要原本一審的判決有違背經驗或是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到判決的時候,第二審法院才能撤銷改判。但是原本國民法官參與時的刑度決定並沒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國民法官的判決到了二審被撤銷改判,刑度認定的部分就不拘束二審法院了。

    不過,為了避免上到二審依法能撤銷改判時會導致觀感不佳,法規中也有提到「上訴審法院應該要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地行使審查權限」這種宣示性的規定。整體來說,國民法官的目的是為了讓民眾能夠接近瞭解法院審判工作,也期待未來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實際運作,能夠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 民法92舉例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8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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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官方說法】
    金港碼頭工人陳情爭取補償金議員協力支持希望幫保住權益

    *2011/09/21 記者:莊煥寧/議會報導。

     戰地政務時期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員陳情爭取補償金議題昨日在議會臨時會中受到議員的關注,並相繼發言支持,希望協助爭取權益,找出可行的解決方式。縣長李沃士指出,戰地政務是很特殊的時空背景,如何在一個多贏的情況下,讓鄉親也能獲得一定的補償,縣府願意與大家一起來努力。
     縣議會第七次臨時會昨日議程由港務處長吳世榮報告「碼頭裝卸工人補償金執行進度檢討」。根據報告資料,碼頭裝卸隊於民國五十四年為支援軍方物資搶運而成立,原名碼頭勤務隊,七十三年後更名為碼頭裝卸隊,辦理碼頭民間貨物裝卸,收取裝卸費用,民國八十六年裝卸民營化,籌組民營公司,政府補助取消,收入減少,民國九十一年碼頭工人陸續聯名陳情,後由「勞資糾紛」持續轉化為爭取比照台省各港實施退離職金及補償金之議題。
     議員陳滄江指出,金港碼頭工人在戰地政務時期為了金門經濟發展,付出了寶貴的青春歲月,他們是金門縣政府依法以登報招考方式進入金港碼頭裝卸隊服務,金港裝卸業務於91年間民營化,港務處與碼頭裝卸隊隸屬關係是存在而無庸置疑,但是縣政府以與碼頭工人彼此之間無雇傭關係將其遣散,未發任何補償金,碼頭工人多次陳情。
     林金量指出,港務處認為碼頭裝卸隊屬「無一定僱主勞工」是不對的,證據會說話,他舉例民國六十八年金門港務處勤務隊(裝卸隊前身)曾公告該隊的請假規定,超過請假期限須報「港務處」核准,如果沒有雇主關係那來的「核准」,而且八十一年的公文中也要求「本港裝卸業務經由港務處統一調派」,如果沒有雇主關係何來「調派」,邏輯上說不通。在戰地政務時期特殊的時空背景,此事應該用政治事件來解決問題,公部門要勇於承擔責任。
     議員楊應雄認為,當時的時空背景,碼頭裝卸隊員選派都是縣府核准,無法撇清雇主關係,行政人員依法行政,也怕承擔責任,但在某些大範圍沒有違法的,有依據,找到法源可以支撐,讓他們也可以拿到一點回饋,彼此可以接受的方式,從這個角度思考去想,不然,事情會沒完沒了。
     議員周子傑指出,碼頭裝卸隊員在戰地政務時期,為金門碼頭裝卸工作打拚,他們的付出應該獲得相當賠償或補償,這是年代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基礎可以找證據,沒有雇主關係要找關係,找到關係,就沒關係,相信縣府的想法與議員是殊途同歸。他也希望李縣長讓這些戰地政務時期付出勞力的鄉親得到適當的保障,大家一起來面對問題,找出著力點。
     對此,縣長李沃士指出,戰地政務是很特殊的時空背景,如何在一個多贏的情況下,讓鄉親也能獲得一定的補償,願意和大家一起來努力。

    【新聞眉批/江哥觀點】
    戰地政務時期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員被解散爭取補償金案,事實上問題徵結點在於:
    一、戰地政務時期所有金港碼頭工人都是經縣政府依據公開登報考試錄取的縣府二級單位編制內員工,縣府有賦予任務編組、考核獎懲以及訂有管理規則。
    二、當時的時空背景是戰地政務,雇傭關係並無現在的「民法482條」之規範。
    三、所有的相關文獻顯示,碼頭裝卸工人應屬縣政府組織編制內之員工,與縣政府存有「特別權利關係」。
    四、有關金門港碼頭裝卸隊員之「退修撫卹金」「互助金」「輔業金」「工會會務人員退休金」,補償金放放問題,之前已有高雄、基隆、蘇澳、台中、馬公等港模式處理,同時交通部已在92年作出建議,建請金門港務處參考比照辦理。
    本案江哥從91年起即陪同金港碼頭工人跑遍中央與地方開過不下十幾次的協調會,同時在2011年進入縣議會後也曾為碼頭工人權益請命,質詢及提案不下5次以上,但是很遺憾的是官員都抱持敷衍了事心態,迄今碼頭工人的權益還一直訴束之高閣,無法解決,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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