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92條第一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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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92條第一項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蕪菁雜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

  • 民法92條第一項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7 1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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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可以的。

    首先先打去珍愛藻礁公投的工作小組
    0975-118035、(03)283-0944

    然後說你想撤銷連署,原因就按照誤簽署的說明就好
    誤會公投意思就說誤會,因為人情壓力被迫簽署就說被迫簽署
    接下來你要要求公投工作小組將你的連署書親自寄回或者讓他們以任何方式提供去此張連署張銷毀的證據。

    記得聯絡的時候必須錄音。

    如果被冷處理的話就可以依照你的情況引援法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很多人在辦公室在學校在家過年人家拿一疊叫你簽
    #你就想不想就簽了
    #這裡還有轉身機會!

    如果填了卻不清楚哪裡不對的朋友,歡迎看看這篇哦。

    引用自-翁達瑞
    #不老實的藻礁公投主文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熟識我的朋友都知道,我算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所以也接到了藻礁公投連署書。與一般左膠不同的是,我會認真研究議題。有關這次的公投連署,我發現推動的單位很不老實,故事只講一半。
    這次的公投主文只有二十八個字:「你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見附圖一)
    公投主文後面,還有四十個字的詳細地點說明:「即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為何我說這個公投主文不老實呢?以下是我的理由:
    一、連署單位的真正目標,其實是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如果公投主文把話講白,連署單位就要提出「替代方案」。可能的方案包括重啟核四、繼續燃煤發電污染、或忍受缺電之苦。在兩害取其輕的考量下,民眾不會支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
    二 、連署單位把「蓋不蓋」的公投題目,包裝為「要蓋在哪裡」。更可惡的是,連署單位話只説一半。要把這個天然氣接收站遷離上述海域可以,但要遷到哪裡呢?公投主文沒把預定地點講清楚,民眾如何投票呢?就算我贊成遷離,但要遷到我家後院,我也不會同意啊!
    三、連署單位很清楚,除了觀音溪與新屋溪之間,這個天然氣接收站無處可遷,因為發電廠就在岸邊。而且不管遷到哪裡都有環保的問題,何況還要架設內陸油氣管。因此,只要公投通過遷離,這個計劃必然夭折,到時重啟核四就可能成為替代方案(假設這是他們的真正目的)。
    連署單位更不老實的地方,就是在保護藻礁與停建天然氣接收站之間,畫了一個等號。換言之,建了這個天然氣接收站,藻礁全毀;停建之後,藻礁全部保存。
    很多不求甚解的民眾就這樣上當了。事實上,桃園的藻礁海岸線,全長達二十九公里。沒錯,一共二十九公里長:從竹圍漁港一直到永安漁港。(見附圖二)
    我要說的是,這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不可能完全沒有破壞。反過來說,執政的民進黨也不會愚蠢到推出一個建設,把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全部破壞。
    所以真正的議題是:何種程度的破壞可以被接受?更精確的說,何種程度的開發可在環保與經濟之間,取得最適切的平衡?
    我們就來看一下,大潭天然氣接收站的設置,究竟會破壞多長的藻礁海岸線。
    如果只計算「新增」的破壞,答案是「零」公里。按照經濟部的規劃,運送天然氣的船隻會停泊在外海,卸貨則透過懸空架設的油管。新建工程不會破壞藻礁,對海流的影響相對有限。
    這個天然氣接收站有沒有動到藻礁呢?答案是「有」,包括一條防波堤,還有一處填土的建地,海岸線總長度不會超過一公里。這兩處的藻礁破壞已經是「完成式」,而且都是馬政府時期的傑作。
    雖然我屬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對這樣的開發案,我並沒有太多意見。假設我有二十九個祖傳的龍銀,變賣一個讓家人的日子好過一點,我不會有太大的罪惡感。
    最後,我要向寄公投連署書給我的朋友說抱歉。我不僅沒有參加連署,反而出面揭穿連署單位的不老實。這次公投連署背後有國民黨、民眾黨、與時代力量。這三個政黨的不老實,可謂不相上下。真正的元兇是誰,我也不知道。

  • 民法92條第一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01 21:00:01
    有 92 人按讚

    【什麼?AA不符合法律規定嗎?】

    夫妻、情侶之間的花費該如何分配、要不要AA,一直是大家談論的話題。除了在各大論壇火熱討論,也有Youtuber將「情侶之間要AA嗎?」做為主題,拍攝街訪影片。
    到底什麼是AA呢?從維基百科可以發現「AA制」有許多意思,而目前大多指的是「All Apart」的縮寫,也就是指各自付帳、各付各的。
    其實,每對情侶之間會有自己的默契,只要找到最適合彼此、最舒適的分配方式,並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也可以試試看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或許會帶來不同的心得。

    🎸民國91年前,老公就是要一肩扛!
    古早時候認為男性應該承擔主要經濟重擔,家庭生活費用當然應該以老公全額負擔為原則。只有在老公錢包空空兩袖清風,真的付不出錢的時候,才由老婆負擔(民法第1026條:「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甚至有判決認為,如果夫妻分居,只要老婆有正當理由,老婆在分居生活中的生活費用也視為家庭生活費,由老公負擔(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民事判決)。

    🎸修法後,依舊不是AA
    老婆過去在婚姻中的角色是依附著老公,除了讓老公養(由老公全額負擔家庭生活費),在財產共有的情況下,法律也明文規定由老公管理財產。為了讓婚姻關係中的雙方保有獨立並更平等,於民國91年大幅修訂民法親屬篇,強調夫妻雙方都有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責任,同時也帶入「家務有價」的概念。
    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也就是說,家庭生活費不再單由老公負責,而是依照婚姻中雙方的能力分配。

    🎸這筆錢可以怎麼分?
    從前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婚姻中費用分擔的看法,從要求老公獨立負責,進展到現在依能力、比例分配。無論過去或現在,都與大家所說的AA不盡相同。
    民法第1003條之1提到要「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經濟能力可以從薪資、存款、投資成果……等判斷,但家事勞動就比較不容易量化。要如何清楚的分配其實是個有趣的問題。
    假設A、B是一對頂客族夫妻,A男月薪12萬完全不處理家務,B女月薪3萬處理全部家務。這邊只單純用薪資討論,並且假設家務可以量化出3萬的價值。那麼A男應該負擔多少元的家務勞動費用呢?
    我們認為,應該將3萬的家務算為B女的收入,此時B女收入為6萬元,A男的收入是B女的兩倍,按比例分配的話,A男應該負擔家務的2萬元。而女方做完家務了,已經支付了3萬的勞務,所以我們認為最後,讓女方可以再跟男方請求1萬元或許是比較好的做法。

    大家有什麼其他答案或想法,也歡迎留言與我們討論喔~

  • 民法92條第一項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2 13:11:32
    有 2,188 人按讚

    【司法改革在艱難中前進,請民進黨勿忘主張陪審制初衷】
     
    超過三十小時的審議和表決,民眾黨團參與破百次的投票、數十次的發言,全文一百一十三條條文的「國民法官法」終於三讀通過。一方面,相對於之前只由專業法官審判,這次的修法算是向前邁進了一步;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對於司法院和民進黨不願意接受在試行期間讓陪審制並行,還是有著強烈的遺憾。
     
    文明進步的國家,在司法制度上大多採用陪審制,因此我們希望的是無論通過何種制度,都應該「先試行後再下決斷」,但民進黨卻在不經實際測試的狀況下便強行推動「參審制」而不為「參陪審並行」的試行提供機會。如此與自己的初衷相違背,與國是會議的共識不符、也讓立院外日曬雨淋數十日的人權團體失望。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希望讓台灣第一次讓人民可以參與司法審判的立法,可以更加保障人民權益,因此,民眾黨還是仔細審視條文、提出數十條修正,最終共有十二條條文通過本黨的修正,分別是第39、48、51、61、62、63、81、86、91、92、94、108條。
     
    「國民法官法」通過之後,從2023年起,將會有六年的試行期。本黨提出兩項附帶決議,雖然沒有通過,但黨團會發文給司法院:
     
    一,另闢專章,將採用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如陪審制)、調整適用案件類型(如其他刑事案件類型或國家賠償案件)等列為研究調查及可行性評估之項目。同時,若有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試行規劃,亦應一併將法律修正及配套措施之建議納入報告內容。
     
    二,要求評估參審制是否可行的評估委員會,要做到下列事項,並以施行細則入法:
     
    1.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現況考察;
    2.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成效評估;
    3. 舉行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關之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
    4. 其他研究評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所必要之事項;
    5. 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年度評估報告。
     
    但令人遺憾的是,即使是如此合理的要求,都被民進黨否決!不禁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執政後就忘記當初「以陪審制為黨綱」的初衷了?也讓人懷疑司法院和民進黨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是否真心,還是只是「司法改革」的形式過場。
     
    因此,我們仍會持續關注、監督,看試行過程是否有當,隨時提出修正,讓人民與司法審判的精神能夠更加落實。
     
    另外,今天的華航正名、護照更名兩案,本黨仍會以一貫的樂觀其成態度,並持續敦促行政部門。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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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92條第一項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10-15 11:52:28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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