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88條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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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88條舉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責任能力之調查與保安處分】談司法精神鑑定時點問題 果不其然,「鐵路刺警案」新聞出來後,檢方對於羈押裁定「抗告」的新聞,在大量新聞標題、以及大量民眾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情況下,瞬間讓「檢察官與人民站在同一線一起罵法院」。 先不討論判決內容(如果要討論判決,也應該看到判決全文後再行討論),先來討論責...

  • 民法88條舉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30 1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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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能力之調查與保安處分】談司法精神鑑定時點問題

    果不其然,「鐵路刺警案」新聞出來後,檢方對於羈押裁定「抗告」的新聞,在大量新聞標題、以及大量民眾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情況下,瞬間讓「檢察官與人民站在同一線一起罵法院」。

    先不討論判決內容(如果要討論判決,也應該看到判決全文後再行討論),先來討論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
    關於這個議題,我在今年2月與學弟合寫一篇論文〈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發表於矯政期刊,全文網址:http://bit.ly/3bfH8ab

    論文結論如圖所示。

    因為是學術期刊,文章內容非常長,圈外人看不懂沒關係(就像我也不一定看得懂其他領域的學術論文一樣),但結論之一是我國應採 #偵查中精神鑑定、#責任能力事實應提前於偵查中調查。
    理由是:責任能力的調查與司法精神鑑定,越早進行,越貼近案發時之責任狀態事實。
    (但以上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根本沒錢沒資源)

    這樣的觀點,也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日前受訪時的觀點相同:https://bit.ly/3aOvd1D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專擅司法精神鑑定,他表示,精神科鑑定無法像量血壓一樣,一翻兩瞪眼,鑑定出現不同,可能與醫師參閱的資料差異、距離事發時間長短、甚至愈受矚目的案件,檢視辨識違法能力的要求會愈嚴格等都有關係,他舉例車禍鑑定,同樣的路口監視器都可能出現不同的判定看法,更何況犯案當下醫師做的精神狀態鑑定。

    所以當鑑定出現不同時,劉潤謙認為,就如不同的證人有不同的證詞,最後由法官審酌採用,也類似司法一審、二審、三審判決的概念,鑑定可以再補充,不過他也強調,#鑑定應該越早做愈能還原真實,當案件上了法院,嫌犯經過一段時間治療,或是向獄友、律師、家屬「學習」之後,都可能出現鑑定差異。」

    另外,如果偵查中有做精神鑑定,檢方在偵查中有機會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先行聲請裁定保安處分,也不會有鄉民一直嘶吼「放出來會不會有危險」、「病情惡化怎麼辦」的問題了。

    可惜這樣的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檢方實務上似乎也不認為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是偵查中的義務。
    事實是,在很多地檢署,就算檢察官想要送鑑定,上級也會回應沒錢。

    對於審判中的醫師鑑定結果與意見,或許有千百種質疑,檢方也可以在判決後提出對於精神鑑定的疑問,人民也可以對於精神鑑定提出100種質疑。
    但是...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

    頃聞有媒體將本案精神鑑定醫師的照片放在網路上(這種爛新聞我們就不附連結了),也聽醫界朋友表示對於這種人民集體瘋狂情緒感到擔心與困擾。
    台灣人的這種狀態、對於專業的踐踏與不尊重、人云亦云集體瘋狂,或許是一種奇異的「民族性」——具有這種民族性的人民,也形成了腥羶色與不問是非的媒體報導風格。

    文末,分享劉醫師在他臉書上的一段話:
    「精神疾病跟死刑是否要相關,這是法律規定和法官的認定問題,#精神鑑定本身應該是中立的對病情做出評判,#鑑定本身要合乎專業及公正,#當然不能考量社會期待和鄉民情感。」

    很想問候一下鄉民:
    法院參考了醫生的見解,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檢方可以上訴。
    人家醫生依照自己的專業做鑑定報告,你們對鑑定報告有不滿可以發表意見,但媒體公布醫生照片、網路言論攻擊與威脅醫生做什麼?

  • 民法88條舉例 在 Kevin Lin 林義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08 1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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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選舉都一直開票補助政策,
    對於體育運動,個人長期呼籲要以「體育加速器」概念來看體育,設立特別法來保護體育,包括教育、經濟、稅務、產業、行政救濟等⋯
    如果做好,政府針對體育運動根本別怕「補助」沒錢,產業所願意投入資源更有效率,人材輩出。

    各社會層面都有弱勢,體育運動尤其也是,別看他們身體健康,對!這些運動員正在耗盡青春達自我成就,社會期許。

    但是,我們並沒有適法來保護運動員,連運動員受傷不能再上戰場,勞動上也沒有組織可以救濟。通常到最後,孤獨一生,嚴重者臥病而終,無人而知。舉例:古金水老師司法宕延,晚年生活幾乎毀滅,等到光明前不久,已經離開我們。試問,有什麼運動員可以如老師一樣堅強?
    我們運動員的行政救濟在哪?

    研究過去資料,瞭解一下「運動彩卷相關條例」,真實呈現資源爭奪對於體育人不懂法弱勢處境。

    大家都說要照顧運動員,
    但是當牽涉到「分配」資源時,那可不如此見解,
    如果公投是萬靈丹,我想我們應該要發起「運動彩卷」可盈餘分配至中小學體育基層落實。
    社福非常非常重要,是一個健全國家照顧族群的意志,
    可是,基層體育教育應同等於社福照顧,
    大家還記得曾經有位小女孩為了參加空手道比賽,因為爸爸沒有錢,為了讓女兒圓夢而觸犯民法偷竊罪責?

    大家要看體育運動,樂於參與運動彩卷,卻不讓運動有機會參與盈餘分配,我想這已經是老老觀念吧。

    雖然不知道至今運動彩卷分配為何?希望未來有人可以為體育運動發聲。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297&pid=153260

  • 民法88條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1 2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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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ke標錯價,有責任出貨嗎?】
    上周運動品牌NIKE在網站上將某雙原價4500之客製化鞋款鞋標價為999,引起大批網友搶購;然而,Nike近日表示是「價格標示錯誤」,將提供退款與優惠券補償,但不出貨。
    法律上,能夠說不出就不出嗎?標錯價自己難道不用負責嗎?
     
    🎸標錯價,原則上業者應依照錯誤標價出貨
     
    依照民法第88條,即便你跟人家簽訂的契約內容有誤,也必須遵守約定,不能撤銷契約,除非這個錯誤並不是你造成的。舉例來說,你本來想買一間店面來開早餐店,結果契約都簽了政府才將該店面限制使用用途,讓你不能開店,這時候你就有機會撤銷契約。
     
    標錯價,也是一種契約內容的錯誤,因此原則上業者也應該遵守標錯價的契約內容,不能隨意撤銷,除非這個錯誤不是業者造成的。
     
    實務上有些判決認為判標錯價的業者應該出貨。
     
    舉例來說,某人在網路上下單購買原價9萬9、標價9千9的冰箱,結果在下單之後,業者才打來說標錯價、不願意出貨。
    法官認為,消費者在網購中畢竟無法看到實物進行選擇,承擔的買賣風險比起賣方來得大,如果允許賣家隨意撤銷契約,勢必影響廣大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的信賴。因此,除非業者可以證明標錯價並不是自己造成的,否則業者仍然應該交付冰箱。
    (臺北地院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不用出貨的例外:惡意消費者、有無標價促銷、保留出貨權條款
     
    然而,有些判決基於特殊的理由,也會判決業者不用出貨。
     
    舉例來說,如果消費者是「惡意」下單,業者有可能不用出貨。所謂的惡意,是指連產品功能都不了解、單純為了價差而大量收購。
    例如,某人在網路上購買標價8元的精華油共計100瓶,但該商品的原價應為1680,兩者價差將近200倍。
    法官認為,雖然這個錯誤是業者自己造成的,但是本案中的商品並沒有標示促銷或特價,而買家購買的數量又相當龐大,面對這麼大的價差,理性消費者應該會事先詢問業者進行確認;而經過法院審理發現,買家根本不知道精華油的用途或功能,更證明這個買家只是為了賺取不當利益,似乎沒有法律保護的必要。因此,最後判這個買家是權利濫用,讓業者不用出貨。
    (新北地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子中,買家以3萬元在網路下標一個原價30萬的馬桶。
    法官認為,賣家在網站上與廣告中都沒有標示促銷或特價,則一般消費者面對這種離譜價差應該知道有標錯價的可能性,而法院調查發現這個買家也知道市價不可能這麼低。綜合案情來看,顯然是抱著撿便宜的僥倖心態來賺取價差,因此最終判業者不需要出貨。
    (雲林地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虎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但這個法官用「契約不成立」當作理由)
     
    如果網購的賣家有「保留出貨權條款」,即便是標錯價,也不一定能退貨。
    保留出貨權條款像是「為保障彼此之權益,賣家在收到您的訂單後仍保有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與否之權利。」
    這時候即便根據錯誤標價下單,法官可能都會認為契約還沒成立、業者不需要出貨。
    (參考苗栗地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這個案子契約成立,但法官判免交貨)
     
    🎸綜合這些判決來看,Nike似乎也不是理所當然不用交貨。
     
    從價格來看,原價4500標價成999,價差好像也沒有到10倍那麼多,一雙鞋999似乎也是合情合理,很難說消費者有貪小便宜的惡意;而且Nike標錯價似乎也不是第一次,如果Nike在網站上的標價又有寫熱銷、促銷中,法官很有可能就會判還是要出貨。
     
    話雖如此,我是覺得不出貨還是比較好。你可能覺得Nike這麼大、送幾雙鞋沒什麼了不起,但標錯價的說不定只是一般員工;萬一Nike真的出貨了,要標錯價的員工賠償應該也是於法有據。買不到沒損失,又何必為難別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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