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79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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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279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蕪菁雜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

  • 民法279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27 1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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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可以的。

    首先先打去珍愛藻礁公投的工作小組
    0975-118035、(03)283-0944

    然後說你想撤銷連署,原因就按照誤簽署的說明就好
    誤會公投意思就說誤會,因為人情壓力被迫簽署就說被迫簽署
    接下來你要要求公投工作小組將你的連署書親自寄回或者讓他們以任何方式提供去此張連署張銷毀的證據。

    記得聯絡的時候必須錄音。

    如果被冷處理的話就可以依照你的情況引援法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很多人在辦公室在學校在家過年人家拿一疊叫你簽
    #你就想不想就簽了
    #這裡還有轉身機會!

    如果填了卻不清楚哪裡不對的朋友,歡迎看看這篇哦。

    引用自-翁達瑞
    #不老實的藻礁公投主文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熟識我的朋友都知道,我算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所以也接到了藻礁公投連署書。與一般左膠不同的是,我會認真研究議題。有關這次的公投連署,我發現推動的單位很不老實,故事只講一半。
    這次的公投主文只有二十八個字:「你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見附圖一)
    公投主文後面,還有四十個字的詳細地點說明:「即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為何我說這個公投主文不老實呢?以下是我的理由:
    一、連署單位的真正目標,其實是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如果公投主文把話講白,連署單位就要提出「替代方案」。可能的方案包括重啟核四、繼續燃煤發電污染、或忍受缺電之苦。在兩害取其輕的考量下,民眾不會支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
    二 、連署單位把「蓋不蓋」的公投題目,包裝為「要蓋在哪裡」。更可惡的是,連署單位話只説一半。要把這個天然氣接收站遷離上述海域可以,但要遷到哪裡呢?公投主文沒把預定地點講清楚,民眾如何投票呢?就算我贊成遷離,但要遷到我家後院,我也不會同意啊!
    三、連署單位很清楚,除了觀音溪與新屋溪之間,這個天然氣接收站無處可遷,因為發電廠就在岸邊。而且不管遷到哪裡都有環保的問題,何況還要架設內陸油氣管。因此,只要公投通過遷離,這個計劃必然夭折,到時重啟核四就可能成為替代方案(假設這是他們的真正目的)。
    連署單位更不老實的地方,就是在保護藻礁與停建天然氣接收站之間,畫了一個等號。換言之,建了這個天然氣接收站,藻礁全毀;停建之後,藻礁全部保存。
    很多不求甚解的民眾就這樣上當了。事實上,桃園的藻礁海岸線,全長達二十九公里。沒錯,一共二十九公里長:從竹圍漁港一直到永安漁港。(見附圖二)
    我要說的是,這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不可能完全沒有破壞。反過來說,執政的民進黨也不會愚蠢到推出一個建設,把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全部破壞。
    所以真正的議題是:何種程度的破壞可以被接受?更精確的說,何種程度的開發可在環保與經濟之間,取得最適切的平衡?
    我們就來看一下,大潭天然氣接收站的設置,究竟會破壞多長的藻礁海岸線。
    如果只計算「新增」的破壞,答案是「零」公里。按照經濟部的規劃,運送天然氣的船隻會停泊在外海,卸貨則透過懸空架設的油管。新建工程不會破壞藻礁,對海流的影響相對有限。
    這個天然氣接收站有沒有動到藻礁呢?答案是「有」,包括一條防波堤,還有一處填土的建地,海岸線總長度不會超過一公里。這兩處的藻礁破壞已經是「完成式」,而且都是馬政府時期的傑作。
    雖然我屬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對這樣的開發案,我並沒有太多意見。假設我有二十九個祖傳的龍銀,變賣一個讓家人的日子好過一點,我不會有太大的罪惡感。
    最後,我要向寄公投連署書給我的朋友說抱歉。我不僅沒有參加連署,反而出面揭穿連署單位的不老實。這次公投連署背後有國民黨、民眾黨、與時代力量。這三個政黨的不老實,可謂不相上下。真正的元兇是誰,我也不知道。

  • 民法279 在 作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9 17: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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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只是可否用BNO出入境的問題那麼簡單,而是中共的《公民法》直接在香港實施。

    中國《公民法》一貫不承認雙重國籍,而香港則容許香港永久公民享有雙重身份,這些本來都在一國兩制保障之下。《基本法》亦列明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只有國防和外交事務歸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問題是,香港的《公民法》修訂是否屬於外交事務?中共單方面修改香港公民權利是否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

    香港人太過聚焦在「移民」之上,而忽略了這次「新修例風波」的真正危險性。加拿大那邊反而清醒得多,知道問題關節所在,他們正關心在港的30萬加拿大公民萬一失去雙重身份權利時,加拿大外交部如何保障這些人的權益。更棘手的是,似乎大部分平民都尚未清楚失去雙重身份的意義何在,而他們以為自己仍可以走盞:「我入境時用特區護照,出國時用外國護照不就行了嗎?」

    這樣你就會掉入《公民法》的陷阱,因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如果你使用A國護照進入A國的時候,就不能夠申請B國的公民身份,換言之在新例生效後,任何使用香港特區護照進入香港的人都會被視作中國公民,危害他們透過BNO入籍英國的申請。

    大家千祈要注意這一點,不要以為英國和加拿大政府在這個問題上一定會特事特辦,在半日前加拿大外交部便發表了聲明,提醒海外同時持有中國籍的國民,萬一在香港被拘留問話時,必須只向執法部門交代自己是加拿大公民的身份,這樣加拿大領事館才可以插手干預和保護。換言之,在取消雙重國籍的新例生效後,一個擁有加籍的香港人若在被捕時交出身份證給警察登記,港府及中共就有權拒絕加拿大領事的保護要求,因為你這個遞出香港身份證的動作,代表你選擇了中國公民的身份,喪失了作為加拿大人的公民保障。

    因此,加拿大官方對這個BNO衍生問題的定性是非常準的,它已遠超移民權益,而是「中共試圖將其《公民法》應用於香港,迫使全部人宣告放棄哪一個身份」。你要麼剝奪香港的政治權利終身,要麼喪失外國領事保護以及自由離開香港的權利。當香港航空公司拒絕你使用BNO號碼買機票,而你貪方便輸入特區護照號碼時,他們隨時可利用這個不起眼的細節作為你個人公民身份選擇的表態,拒絕英方干預內政。

    換句話說,你若死揸住一本中方稱失效而英方稱有效的BNO留在香港,抵得住香港特區護照的誘惑時,你的身份就是一個困在香港待救的英國僑民。而早在大半年前,加拿大外交部已就這個情況制定了撤僑計劃,當中國拒絕讓雙重身份的加拿大人離開香港時,他們就會啟動撤僑30萬人的緊急方案,而這個方案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你在遇到香港執法部門留難的時候,無論如何都要自稱是加拿大人,用加拿大護照作為登記證明。倘若你宣稱自己是香港人,加拿大領事恐怕想幫也幫不了。

    英國的做法是否與加拿大一致,還要等藍韜文的官方回應。在1月31日打後,國籍這一欄千祈不要亂填,也不要隨便告訴他人你自己的身份何屬。這是一個憲制危機產生的身份問題,理應取代「移民」成為問題的主調。

    作者

  • 民法279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0 07:26:25
    有 279 人按讚

    #隱藏在高等教育課堂中的司法職業性別偏見

    收到法律圈內人提供的「國立空中大學」某堂「憲法」課筆記紀錄,並有錄影擷取檔案作為佐證,
    如圖所示的內容,是該校「憲法」課講師的公開發言。

    大家怎麼看?

    1. 當兵和當司法官有什麼關係?要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的是法律專業與獨立思考的訓練,而不是軍事教育。
    2. 沒事攻擊「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女生」幹什麼?年齡和社會經驗一定成正比?23歲可以當國民法官了,女性法律系畢業生通過不到1趴的國家考試、經過兩年訓練都不只23歲,不能當法官?
    3. 「女生因為比較會考試、字又漂亮」,這是在說什麼?
    4. 「女生比較怕看屍體? 」沒有受過相驗工作訓練的男性 #敢不敢來跟女性檢察官和女性法醫PK?
    5. 只要稍有司法實務經驗者都知道,近年來學習司法官多數傾向選擇院方、許多檢察官想要轉任法官的原因,主要在於檢方環境與資源日益惡化,這個現象的肇因在於體制問題,所以不分男女多數傾向選擇院方,跟性別完全沒有關係。

    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我國人民無分男女一律平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學術自由不應做為性別歧視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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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伸:
    〈「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http://bit.ly/2m4i5Sa

    檢察官是透過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訓練而公平取才,觀察近幾年年輕司法官的性別比例,男女呈現五五比例,所以年輕檢察官的男女比例也達成平衡。

    除了坐在偵查庭開庭、坐在辦公室處理案件、繕打書類等靜態工作外,因辦案需要也常須前往案發現場勘驗、相驗屍體、跑現場。而這些工作對所有檢察官而言,都是身為檢察官「必備」的基本專業能力,與性別一點關係都沒有。

    臺灣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再加上某些媒體有意無意加深成見,導致我們距離真正的性別平等社會還很遙遠。

    由衷希望媒體與民眾能夠摒棄刻板印象,把評論焦點放在工作專業領域範疇,而非性別、年齡與婚姻狀態。當大家不再注意到性別時,就能發現,《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偵查、公訴到執行的靈魂角色是「檢察官」——這個角色不分男女,沒有「女檢」這種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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