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77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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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277解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3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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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Wnews 今日新聞 修憲論壇開始前,讓你第一次修憲就上手
    ————
    1947 年南京,中華民國憲法正式頒布。

    如今已經施行超過七十年,近年從十八歲公民權到廢除考監,大家開始越來越體認到,這部憲法中不少陳舊不合時宜的部分,都需要修正並凝聚社會共識來重新建構。

    在此時特別需要重新探討的,是對於年輕世代來說,這部憲法代表什麼?年輕世代想要的憲法,是蘊含什麼內容的憲法?



    ❐ 難得大家有共識的十八歲公民權

    你是否曾經好奇,為什麼 18 歲可以投公投,但卻不能投選舉?

    這源自於憲法的規定,讓我國公民要滿 20 歲才能選舉。

    然後這規定真的是合理的嗎?

    你要投票給政治人物,要滿 20 歲;成為民法上完整的人,要滿 20 歲。

    而在刑法上要負完全責任、當兵、投公投、抽煙、喝酒、去夜店,通通只要滿 18 歲。

    到這裡聰明的你應該已發現,大部分用來判斷「成年」歲數都是「18 歲」。只有民法的成人、選舉權是 20 歲,那為什麼民法以及選舉權要等到 20 歲?



    ❐ 從我國獨創到爭議屢起,考監到底該不該廢除?

    由孫中山創立的五權分立中的考試院及監察院,起初是為了將大多民主國家中,屬於立法機關的糾舉調查權,和行政機關的考試權獨立出來,以避免有一方權限過大而無法制衡。

    但到了今日,廢除監察院和考試院的聲音不斷被提起,究竟是出了哪些問題呢?

    首先監察院時常為人詬病的部分,是行使職權的成效沒有有效檢視監督的完整制度,且調查的成本往往所費不貲;另外監察委員是由總統府負責提名,也因此常常被認為是酬庸的職位,進而讓公正性受到懷疑。

    而考試院的爭議,在於與公務員培養相關的四大內容,包括教育、考試、訓練、任用,被拆分成行政院和考試院分別負責,前者執掌教育,後者負責考試、訓練與任用。

    批評者便主張彼此息息相關的四大內容,不應該分別由兩個院來負責。也有學者指出,負責處理公務員職權的考試院,真的有必要要用憲政機關的角色來做嗎?

    立法院前陣子也宣布,成立「修憲委員會」,將開始進行修憲工程

    而一向重視修憲議題的《NOWnews 今日新聞》,亦決定在今年12/10舉辦修憲論壇,並邀請重要政界代表、專家學者與學生領袖,共同為台灣憲改找出路,匯聚專家學者的意見,討論如何修出一部最適合我們的憲法,同時讓青年領袖發聲,尋求符合青年公民希望的憲政未來。

    而在本次修憲論壇開始前,你知道憲法要怎麼修嗎?



    ❐ 超級高的門檻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如果要修憲,要先由 1/4 的立法委員提議,並在 3/4 立法委員出席、出席的委員 3/4 決議後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且在公告半年後,由選舉人投票複決,同意票過總額半數就會通過。

    看起來很複雜嗎?我們來算個數學題:

    目前第 10 屆立法院有 113 席立法委員,因此在提議階段,必須有 29 名立法委員提議,85 名立法委員出席,出席的其中 64 位同意,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告半年後的複決,根據中選會的資料,2020 年的選舉人數一共有 19,311,105 人,如果要通過修憲案,必須得到至少 966 萬張同意票。

    2020 年總統大選,順利連任的蔡英文總統總共得到 817 萬票,還是比修憲門檻少了超過 100 萬票。這也代表著,修憲門檻之高,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 以前怎麼修?

    根據憲法本文規定,憲法修正案由 3/4 以上的立法委員提出,並由國民大會複決。

    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是 2004 年第 7 次修憲的版本。過去 7 次修憲分別發生在 1990、1991、1994、1996、1999、2000、2005 年。

    其中比較有趣的是 1999 年第 5 次修憲,變更了國民大會的選舉制度,然而修憲的結果卻是將現任的第 3 屆國民大會及第 4 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延長到 2002 年 6 月 30 日。其中,第 3 屆國大延長的任期超過 2 年,被批評為國大代表自肥。

    修憲案後來引發輿論譁然,當時的國民大會多數黨國民黨在輿論壓力下,開除議長蘇南成黨籍,並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將修憲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後來,大法官作出 499 號解釋,認為本次修憲有重大瑕疵,宣告修憲案失效。

    後來,第 3 屆國大進行第 6 次修憲的時候,「自廢武功」將國民大會虛級化,變更為「任務型國大」,只有在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正副總統彈劾案時才會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並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正副總統彈劾案,任期 1 個月。

    2004 年,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在 2005 年選出任務型國大,而這次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本屆國大也成為唯一一屆「任務型國大」。第 7 次修憲修正了這些事項:

    1⃣️ 立法委員席次從 225 席減半為 113 席。
    2⃣️ 立法委員任期從 3 年延長到 4 年。
    3⃣️ 立法委員選舉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
    4⃣️ 廢除國民大會。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
    5⃣️ 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審理。

    而這次修憲,也成了目前憲法的樣貌。

    這些龐大卻又將影響年輕世代深遠的修憲議題,在12/10號舉行的修憲論壇中,將有最詳盡的討論。
    ——
    #法律白話文運動 #NOWnews #修憲論壇

  • 民法277解釋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9 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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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是否違憲?大法官今天將宣示解釋,一旦通姦除罪化、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台灣和歐洲等國一樣,不再用刑法懲罰婚姻不忠。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認為,如果通姦除罪後,元配只剩民法來處理外遇,那是否意味只要有錢,就能外遇?
     
    一起來看看昨天 公視有話好說 的討論!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明天釋憲!(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8u47Z-xW1s

  • 民法277解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15 15: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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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新見解兩則】
    今天來跟各位分享一個經濟部新函釋。內容有關於「修章調高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門檻之合法性」。同學在研讀商法時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商法與民法的關係應如何加以定位?所謂民商合一又應如何看待?多數人都會認為,商法乃特別法,商法無規定時即應回歸適用民法,然而問題在於「當我們回歸適用民法時,若適用結果將會嚴重破壞商法之規範精神,是否仍要機械性地適用民法?」還是應該「實質解釋商法之規範目的,以求得符合制度本旨的結果?」實為一大難題。

    這次要介紹的經濟部函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100年經濟部函釋純粹操作私法自治的概念,而忽略公司法的原理原則,故今年經濟部做了兩則解釋,以導正過去不甚妥當的看法,但是否過度限縮私法自治?有無過猶不及之憾?則有待觀察。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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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釋
    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未區分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得以章程另訂較高出席及同意門檻,均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惟公司法既僅於特定條文中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13條第4項、第29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第277條第4項....等),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是以,上開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年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釋
    查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下稱100年舊函釋)業經沿用達8年,實務存在已久且運作尚無重大疑慮,依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故於100年舊函釋作成後至108年新函釋作成前,已依100年舊函釋於章程訂有較高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得繼續維持適用較高之決議門檻,不強制公司配合新函釋修章;至於108年新函釋發布日(即108年5月8日)後新設立之公司或公司修正章程涉及調高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則應適用108年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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