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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15:37:23
【@businessfocus.io】 十八大後不收斂 貪官賴小民重判死刑 受賄18億人民幣連本帶利上繳國庫 . 《人民日報》報道,中國華融(2799)前黨委書記、前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周二(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裁定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罪成,判處死刑...
民法277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NOWnews 今日新聞 修憲論壇開始前,讓你第一次修憲就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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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年南京,中華民國憲法正式頒布。
如今已經施行超過七十年,近年從十八歲公民權到廢除考監,大家開始越來越體認到,這部憲法中不少陳舊不合時宜的部分,都需要修正並凝聚社會共識來重新建構。
在此時特別需要重新探討的,是對於年輕世代來說,這部憲法代表什麼?年輕世代想要的憲法,是蘊含什麼內容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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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得大家有共識的十八歲公民權
你是否曾經好奇,為什麼 18 歲可以投公投,但卻不能投選舉?
這源自於憲法的規定,讓我國公民要滿 20 歲才能選舉。
然後這規定真的是合理的嗎?
你要投票給政治人物,要滿 20 歲;成為民法上完整的人,要滿 20 歲。
而在刑法上要負完全責任、當兵、投公投、抽煙、喝酒、去夜店,通通只要滿 18 歲。
到這裡聰明的你應該已發現,大部分用來判斷「成年」歲數都是「18 歲」。只有民法的成人、選舉權是 20 歲,那為什麼民法以及選舉權要等到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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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我國獨創到爭議屢起,考監到底該不該廢除?
由孫中山創立的五權分立中的考試院及監察院,起初是為了將大多民主國家中,屬於立法機關的糾舉調查權,和行政機關的考試權獨立出來,以避免有一方權限過大而無法制衡。
但到了今日,廢除監察院和考試院的聲音不斷被提起,究竟是出了哪些問題呢?
首先監察院時常為人詬病的部分,是行使職權的成效沒有有效檢視監督的完整制度,且調查的成本往往所費不貲;另外監察委員是由總統府負責提名,也因此常常被認為是酬庸的職位,進而讓公正性受到懷疑。
而考試院的爭議,在於與公務員培養相關的四大內容,包括教育、考試、訓練、任用,被拆分成行政院和考試院分別負責,前者執掌教育,後者負責考試、訓練與任用。
批評者便主張彼此息息相關的四大內容,不應該分別由兩個院來負責。也有學者指出,負責處理公務員職權的考試院,真的有必要要用憲政機關的角色來做嗎?
立法院前陣子也宣布,成立「修憲委員會」,將開始進行修憲工程
而一向重視修憲議題的《NOWnews 今日新聞》,亦決定在今年12/10舉辦修憲論壇,並邀請重要政界代表、專家學者與學生領袖,共同為台灣憲改找出路,匯聚專家學者的意見,討論如何修出一部最適合我們的憲法,同時讓青年領袖發聲,尋求符合青年公民希望的憲政未來。
而在本次修憲論壇開始前,你知道憲法要怎麼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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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級高的門檻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如果要修憲,要先由 1/4 的立法委員提議,並在 3/4 立法委員出席、出席的委員 3/4 決議後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且在公告半年後,由選舉人投票複決,同意票過總額半數就會通過。
看起來很複雜嗎?我們來算個數學題:
目前第 10 屆立法院有 113 席立法委員,因此在提議階段,必須有 29 名立法委員提議,85 名立法委員出席,出席的其中 64 位同意,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告半年後的複決,根據中選會的資料,2020 年的選舉人數一共有 19,311,105 人,如果要通過修憲案,必須得到至少 966 萬張同意票。
2020 年總統大選,順利連任的蔡英文總統總共得到 817 萬票,還是比修憲門檻少了超過 100 萬票。這也代表著,修憲門檻之高,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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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怎麼修?
根據憲法本文規定,憲法修正案由 3/4 以上的立法委員提出,並由國民大會複決。
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是 2004 年第 7 次修憲的版本。過去 7 次修憲分別發生在 1990、1991、1994、1996、1999、2000、2005 年。
其中比較有趣的是 1999 年第 5 次修憲,變更了國民大會的選舉制度,然而修憲的結果卻是將現任的第 3 屆國民大會及第 4 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延長到 2002 年 6 月 30 日。其中,第 3 屆國大延長的任期超過 2 年,被批評為國大代表自肥。
修憲案後來引發輿論譁然,當時的國民大會多數黨國民黨在輿論壓力下,開除議長蘇南成黨籍,並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將修憲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後來,大法官作出 499 號解釋,認為本次修憲有重大瑕疵,宣告修憲案失效。
後來,第 3 屆國大進行第 6 次修憲的時候,「自廢武功」將國民大會虛級化,變更為「任務型國大」,只有在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正副總統彈劾案時才會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並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正副總統彈劾案,任期 1 個月。
2004 年,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在 2005 年選出任務型國大,而這次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本屆國大也成為唯一一屆「任務型國大」。第 7 次修憲修正了這些事項:
1⃣️ 立法委員席次從 225 席減半為 113 席。
2⃣️ 立法委員任期從 3 年延長到 4 年。
3⃣️ 立法委員選舉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
4⃣️ 廢除國民大會。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
5⃣️ 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審理。
而這次修憲,也成了目前憲法的樣貌。
這些龐大卻又將影響年輕世代深遠的修憲議題,在12/10號舉行的修憲論壇中,將有最詳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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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NOWnews #修憲論壇
民法277條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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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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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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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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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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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民法277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滑到一則新聞,是有個小孩差點被別人養的狗咬死,想起最近在風頭浪尖上的Super Junior始源,之前也有出過養的狗咬傷人的新聞,就想問,大家知道嗎?我們的民法其實有規定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呢!(感覺這是個冷知識,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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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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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占有人是指 #直接占有人,請參考 #民法第940條。
這條就是說呢,你的動物讓其他人受損害,你必須賠!當然民法有很親切的規定說,如果你已經有管束已經很注意了還是這樣,就不用賠,或是如果是因為別人或別的動物挑釁才發生的,就能向對方求償。(自己愛挑釁動物然後被咬是不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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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寵物咬傷人還會有一些別的法律責任,
像是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責任、#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或是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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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寵物自己負責囉,大家要用愛與耐心養寵物教寵物,然後不要教不動就棄養阿,有動物學校好嗎!寵物沒被教好誤傷別人他也覺得委屈阿,他只是想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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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編今天的冷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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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臘腸 #菈菈 #傷害罪 #寵物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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