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45-1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法245-1立法理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245-1立法理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omo0519 (阿淳)看板LAW標題[問題] 民法245-1條的問題時間Fri Sep 10...








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件事情不解 關於245-1的第一個要件契約未成立之意義

學說上有兩爭議 1.以嗣後契約未成立為責任成立要件
2.只要發生在契約未成立時即可,與嗣後契約有無締結無關

書上是說 王澤鑑老師是主張第2,而第2是保護到固有利益情形

而書上又說 王澤鑑老師認為245-1不應該保護固有利益

原因是因為希望擴張契約責任的適用範圍,而使得受害人原本只能主張188條,

但188條尚能舉證免責,而244條無法免責,使受害人不至於求助無門。


王老師不贊成國內採這個立法 是因為 1.188實務上嚴格認定,可以免責的少之又少

2.就算可以免責,尚有188第三項的衡平條款。而認為締約上過失責任應該只用來保護

信賴利益。


所以他的見解是不是有矛盾?

我的見解是認為

王老師本身是反對締約上過失保障固有利益,但是我國的245-1規定的很奇怪,

尤其是245-1第一項第二款,根本是在保護固有利益,所以他認為第一個要件要做如上述

的解釋才何邏輯,但是它本身還是反對此種立法的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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