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4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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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5 在 coco ∞ trinity moon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6:33:35

2021年7月21日 ⁡ 太陽は蟹座 月は射手座 数秘は6 冥王星逆行〜10月6日 土星逆行〜10月11日 木星逆行〜10月18日 海王星逆行〜12月1日 一粒万倍日 ⁡ 夏土用8月6日まで エアコンの冷えに気をつけてにゃっ ⁡ ⁡ 今日のここのメッセージ・生きるヒント ・ ・ 『まずは出来ること...


事實經過:

A欠甲銀行信貸和卡債合計160萬左右。
A與B原為夫妻,AB協議將房子過戶給B後辦理離婚了。
106年時甲銀行委託乙(討債公司)以A卡債未還19萬餘元,
對AB提出撤銷贈與塗銷並恢復A名下的訴訟,
法院於107年1月20日(判決文所寫時間)判決駁回甲銀行之訴。

甲銀行又於108年1月30日(甲銀行訴狀所寫時間)
委託丙(討債公司)以A合計欠債160萬未償還提出相同訴訟

疑問:

依民法第245條所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

請問銀行隔了超過一年才提出訴訟
是否已經過了除斥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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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ist9999: 代理人之權利,不能大於本人之權利。本人之撤銷權既已 04/01 10:09
taoist9999: 法定除斥期間經過,之後不可再行主張。 04/01 10:09
taoist9999: 又,本件應該有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一事不再理規定 04/01 10:14
taoist9999: 之適用。 04/01 10:14
taoist9999: 起碼卡債部分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04/01 10:17
pilot1982: 所以不管甲銀行以何種理由再訴,只要是108年1月21日以 04/01 10:46
pilot1982: 後都視為經過除斥期間是嗎? 04/01 10:46
taoist9999: 債權人甲銀行知悉有撤銷原因起,已經超過一年之後另 04/01 11:02
taoist9999: 行起訴這部分,依民法第245條,其撤銷權業已消滅。 04/01 11:02
taoist9999: 有些見解是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系爭除斥期 04/01 11:07
taoist9999: 間應從登記完畢之日起算,退一步言,A銀行最慢在106年 04/01 11:07
taoist9999: 起訴時就知道該贈與情事了,即使除斥期間應自106年起 04/01 11:07
taoist9999: 算,也早超過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間了。 04/01 11:07
pilot1982: 了解了,謝謝您。 04/01 11:09
pilot1982: 另外,根據第一次訴訟法官見解是從甲銀行知悉時算一年 04/01 11:41
KKyosuke: 就算以甲銀行知悉為始點 那最晚也是甲銀行提第1個訴訟 04/01 14:24
KKyosuke: 的時間(絕對早於107.1.20) 04/01 14:24
KKyosuke: 可以兩個都寫啊 先寫一事不再理 然後再寫就算這不符合 04/01 14:25
KKyosuke: 一事不再理 也因前案可推知已過除斥期間 04/01 14:26
KKyosuke: 不用煩惱要寫哪一個 04/01 14:26
pilot1982: 回報一下,原告撤訴了 04/2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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