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26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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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226解釋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

  • 民法226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6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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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民法226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1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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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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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226解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2 1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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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掉你的勞基法權益的魔法-勞資會議】
     
    #美麗華工會罷工中
     
    昨天凌晨三點半,美麗華工會展開自工會成立以來的第二次罷工,而這次之所以罷工的原因,可以參考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個常見的勞動問題-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咦?光從字面上的解釋,勞資會議,聽起來是一個不錯的協商平台啊,為什麼會造成問題呢?
     
    關鍵就在於,勞資會議可以處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的「同意權」,也就是:
     
    ✅變形工時同意權
    ✅加班同意權
    ✅縮短輪班間隔
    ✅七休一
    ✅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
     
    換言之,透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讓你 #損失加班費、#損失休假的權利。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業工會的籌組門檻應該要下降,數十年來都是30人的高門檻,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台灣勞工,想團結也無從做起。
     
    而美麗華開發公司,就是利用企業分割,導致聘用員工人數低於30人,讓工會直接瓦解。
     
    接著,用勞資會議替代工會,行使上述攸關勞工工時、休假、薪資的各項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是基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勞資協商」看似中性,實質上是國家退位。
     
    想想看,在沒有工會的狀況下,勞資會議由資方舉辦,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因為缺乏工會的團結基礎,很容易遭到上頭施壓,被迫聽從高層的指示,決議出不利於勞工的決議。
     
    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美麗華工會跟家樂福工會,就是其中最經典的案子。
     
    更可怕的是,#勞資會議的決議可能是永久有效
     
    這點極度不合理,依據《團體協約法》所訂定的團體協約,只有三年的效力;民法的請求權,最長也只有15年,為什麼勞資會議的決議,可以是永久有效?
     
    關於這一點,勞動部日前出了函釋,試圖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然而,如果故意沒有附上期限呢?
     
    勞動部仍然認為,那依然視同「#永久有效」。
     
    現在美麗華工會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公司先是把部門分割成三間公司,導致人數無法達到籌組工會的門檻,緊接著,又開始啟動勞資會議的勞方選舉,試圖要透過勞資會議,來取消所有原本用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資會議,就是讓你的勞動權益消失的魔法。

    (圖片:美麗華公司分割的三間子公司,預定舉辦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公告)
     
    【延伸閱讀】
     
    ✅2017-11-08-小心你的勞資會議出賣你(蘋果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8/RU7Q5VTIGI6A75KZLHPSXGE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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