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95條損害名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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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937的網紅唐子涵兒科醫師的吃貨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17:18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20:00:05

#週一法律小知識時間 #繼續放旅遊照🤣🤣🤣  ✅一張照片竟能抓小三?#侵害配偶權 判賠!  妻子會發現丈夫有外遇竟然是因為facebook上的一張合照,為什麼一張合照會揭發出丈夫外遇的事情呢?  一切發生的其實非常意外,妻子在看 #facebook 時,發現丈夫姊姊的個人網頁上有家族...

  •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 在 唐子涵兒科醫師的吃貨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5 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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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批評的網友po了一番自以為的言論,還tag小戴
    也不知道這位網友的羽毛球🏸️打的如何?
    有資格批判我們世界球后?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打球就不能批評嗎?可以啊~就是旁邊的人看起來有點可笑而已🤷🏻‍♀️
    如果自己不是很專精,那請問有什麼資格批評呢?有像我們球后一樣幾乎全年無休的體能訓練,世界各地的征戰過嗎?
    躲在鍵盤後面說的輕鬆⋯
    而且還tag球后, 請問。你誰?

    也許有人會安慰小戴,沒關係啦,不要理那種只會嘴的路人,當然~小戴經歷過各種大大小小的賽事,抗壓性一定不低,事後一定會安慰自己,不要理這種沒有建設性的語言⋯
    再打起精神來專注在自己的比賽跟好好休息~
    但 人心是肉做的 沒有人看到攻擊自己的言語會開心,那些尖銳的話語就像刀子一樣
    割了你的肉,會流血🩸、會復原、會結疤如果多砍幾刀🔪,一樣傷痕累累⋯

    四次奧運金牌得主西蒙·拜爾斯(Simone Biles)因為身心問題,這次東奧女子體操團體決賽中途退出⋯
    世界排名第二、今年退出法網賽的日本網球名將──大坂直美,也是長期受到憂鬱症所苦⋯
    拿下奧運史上最多金牌的傳奇泳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也在退役後多次公開談論他的憂鬱症與焦慮病史,甚至表示在他最顛峰的時期,內心其實非常痛苦,曾動過自殺的念頭⋯

    這些優秀的運動員接受了長期的高強度訓練,承受了全國的期待,非他們所願的暴露在鎂光燈下,而鍵盤後的酸民說話卻輕鬆又不用負責任⋯
    「什麼?竟然只有銀牌⋯好廢⋯」
    「他是不是老了?狀態不好?」
    「搞什麼鬼,一直失誤?」⋯⋯
    這些話在全力以赴、熱愛運動的選手裡聽到做何感想?
    我今天想了很久,到底可以如何幫忙減少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好像是人性的展現,當生活越不如意,越容易將情緒發洩在貶低別人身上⋯
    但對自己有自信、溫暖、正向的人,總是可以看到別人身上的優點、包容不完美,而這樣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受歡迎的~

    🔴家長可以做到:
    🔹言教不如身教,在孩子面前不輕易批判別人,不口出惡言,教導孩子禮儀與尊重。
    🔹如果孩子在現實社會中批判他人,如:小明好肥又好醜、小美好臭我不想跟他玩⋯等
    ➡️可以即時開導他,讓他學會注意到朋友的優點,學習包容跟接納朋友的不完美。
    🔹高中生以前,建議將電腦擺設在家中的公共場所,如:客廳或書房,家長適時的關心孩子瀏覽的網站及交友情況。
    🔹隨時注意孩子的身心狀態,是否遭到校園霸凌、網路霸凌,精神、食慾、是否害怕上學、情緒變得易怒焦躁。

    🟠老師可以做到:
    🔹希望從中小學就開始納入「網路禮儀」的課程,讓孩子了解到文字背後都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必須維持基本的禮貌。
    🔹網路霸凌預防教育介入,正確面對網路霸凌的心態,培養正面思考。

    🟡媒體記者可以做到:
    🔹避免加油添醋、無中生有、洩露當事者隱私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民眾可以做到:
    🔹減少酸言酸語,po出負面言論前建議三思而後行。
    🔹避免成為霸凌者的幫兇,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
    🔹勇於向網站經營人檢舉網路霸凌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希望可以設立防止網路霸凌法律條文:
    🔹美國設立反網路霸凌條款(教育相關法案、電子法)與AB86法案,針對網路霸凌者,進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之罰金懲處;
    🔹法國亦針對網路霸凌設置專法,並對涉入網路霸凌者祭出兩年有期徒刑即三萬歐元的罰金;
    🔹台灣目前網路霸凌常見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真心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減少網路霸凌,也許發負面言論前多思考三秒鐘,可以多救回幾條人命⋯

    #反對網路霸凌
    #戴資穎戴資穎我們愛妳😘😘😘

  •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9 2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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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 #青峰 再次勝訴!🎊🎊🎊

    歌手青峰上個月剛結束與前經紀人林暐哲關於 #侵害著作權 的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無罪勝訴,而今天兩人又有另一件判決出爐,是關於青峰曾經對林暐哲的音樂公司 #聲請假處分 一事,林偉哲認為對方聲請假處分造成了他的商譽受損,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聲請假處分這件事情在訴訟當中本來就是非常常見的一個程序,並且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法院最後仍判決林暐哲敗訴。

    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比較常見的可能不是商業聲譽受損,而是 #個人名譽受損 的問題,像是因為與他人有過糾紛,結果就遭到對方發出不實的黑函來試圖毀壞名聲,又或者與他人發生衝突,遭到對方嗆聲罵三字經;

    而這些情況確實可能會破壞他人聲譽,導致公眾因為這樣的事情對當事人產生誤解,影響當事人的人格與名聲。

    假如遇到上述的事情,能夠透過哪些方式去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以 #發黑函 這件事為例,因為是利用散布對方不實的消息來造成對方名譽受損,這樣的手法其實就會屬於刑法中規定的 #誹謗罪。

    所謂的誹謗就是以 #指摘 或 #傳述散布 #他人 #不實 的事情來達成 #毀壞他人聲譽 的目的,像是利用張貼一些不實廣告、散發一些他人錯誤事實的信件等,都會是屬於誹謗他人的行為;

    另外,前面也有說到對他人罵三字經或其他不堪入耳的字眼,這樣的情況就是大家更熟悉的 #公然侮辱,若有遭遇到類似的情況,都是可以去報案、提告,藉由司法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

    不只是刑事訴訟,因為對方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的行為若有造成你的人格、名譽受損,你也可以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在民法第195條就有提到,除了身體、健康、隱私這些權利外, #名譽權 也是一個人應有的重要權利。

    雖然名譽權受損不是實際財產上的損害,但若有受損仍然可以求償,甚至也可以要求對方回復自己的名譽,例如我們常聽到的 #登報道歉 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因此大家若有遇到類似的事情,要記得可以藉由法律程序替自己維護權利,千萬不要用其他非法的方式去處理,不然在你恢復自己的名譽之前,可能就得先走一趟法院喔!

    #黃靖芸律師
    #預約諮詢
    👉 02-27795001
    👉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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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95條損害名譽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04 1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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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3)日自由時報報導「《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乙事,今日仍未收到該報的善意回應,我為了捍衛個人名譽,在立院黨團總召等委員陪同下,對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鴻邦及自由時報之記者陳鈺馥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所得款項全數捐作《警消移民海巡監所人員關懷基金》。

    自由時報明知任何有關新聞報導,如有不實報導,足以減損我的名譽,僅因聽聞不明之知情人士之不實陳述,就於110年2月3日13時44分於自由時報刊登「《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這篇報導中雖未明確指稱向移民署遊說的立委姓名,但從「報導內容」及「辨識性」等來判斷,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僅只有我符合報導所指之特定條件,足以讓社會大眾認為就是在誹謗我。自由時報行銷全臺,在昨日網路刊登之後,隨即遭轉載、轉PO,在Newtalk新頭殼的報導中更提到:綠粉專「不禮貌鄉民團」對此稱,「我想到一個姓葉的」。貼文底下有網友表示:「姓葉的...?是不是把口罩放到氣炸鍋裡的那個白癡?」等情,損害我的個人名譽,他們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我雖然曾在110年1月25日在臉書貼文評論政府機關處理有關向華強先生申請依親留居乙事,但純粹是針對當天「自由時報」有關向華強案的報導引用警備總司令部列為機密的一清專案資料,所為之新聞評論。但從未針對本案向移民署任何官員遊說,或「要讓它過」等情,自由時報未向我求證,逕依不實指控,刊登報導。

    自由時報的報導明確記載「據透露」、「知情人士指出」,明顯就是事實報導,而非就公共事務所為之新聞評論,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報導內容不實杜撰,假新聞自由之名,違反新聞倫理,踐踏名譽及人格尊嚴。

    自由時報散播不實之言論,使得我遭受網民惡性攻伐,足以眨抑我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我的名譽人格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新臺幣5,0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將全數捐作「警消移民關懷基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請求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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