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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9條 在 ᗰIᖴᖴY米妃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18:07
. 曾經有個老師說 我的本命是「月亮」 生命中會出現一個「太陽」 照耀著我 發光 今天加冕儀式完成👑 會好好遵守民法第985條 (=´∀`)人(´∀`=) #20201121 #法定代理人 #張氏夫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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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議題
🇹🇼司法院擬修法承認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司法院第189次院會今天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不過,若同性伴侶對象是中國人士,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這次修法處理範圍。🇭🇰🇲🇴但是香港及澳門屬於類推涉外案件,仍適用修法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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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度!「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司法院第189次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同婚修正草案新聞稿
#下文引用 司法院
司法院院會於今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民法 )第46條及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外國人間的 #跨國同婚 。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2019 年 5 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正式施行,我們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於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對許多守候已久的國民來說,結婚的渴盼終獲實現。
但於此同時,若我國國民要和外國同性伴侶結婚,如果外國伴侶的本國法律沒有承認同婚,她/他們的婚姻依照現行涉民法的規定,在臺灣也不被承認。這導致異性性傾向的我國國民可以選擇和外國人結婚,但同性性傾向的國民卻無法享有同等權利。
為了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的困境,讓權利的實現更加周延,並讓制度具體可行,司法院於委託學者研究、參考各國比較法、並徵詢各相關機關的意見、進行溝通協調後,提出本次修法。
🏳🌈愛無國界、不分性別,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司法院會持續關注各項人權議題,並致力維護國民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小提醒:
🇭🇰🇲🇴 臺灣人與港澳人民間的婚姻,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應類推適用涉民法,故也被這次修正草案所涵蓋。
🇨🇳 至於臺灣人與大陸人民間的婚姻,必須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的規定,所以不在本次涉民法修正草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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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原條文: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新條文: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皆為有效。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依該法第四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又該法僅規範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本文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例如自主意思合致、最低年齡、近親禁止、無監護關係、單一配偶、性別異同等),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雙方當事人均各自具備依其本國法所定之成立要件時,始足當之。惟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倘其中一方當事人非上開國家之國民,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則我國國民與其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為求更加周延保障我國國民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倘涉外婚姻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者,有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必要,爰將現行條文本文移列第一項並增訂但書。
二、現行條文但書就成立關係之形式要件,爰移列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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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點新進度了。
這遲來的守護,至少還是正義的伸張,希望2021會有好消息。
民法189條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成年年齡自 20 歲下修為 18 歲,結婚年齡由男 18 歲、女 16 歲,修正為男女均為 18 歲;並設有緩衝期2年,預計於2023年元月起實施。
#民法 #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