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8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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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86條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

  • 民法186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5 2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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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

    👉法院怎麼說
    (一) 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不以該行為致公司受損害為要件。倘公司因此受有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該董事賠償。甲○○擔任上訴人董事期間,未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陳良彥名義設立與上訴人營業範圍相同之立固公司,並寄發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之日本客戶將訂單交由立固公司接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二) 果爾,能否謂甲○○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甲○○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僅得依同法第5 項行使歸入權,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亦有可議。

    也就是說,就民法第544條的請求權與公司法第209條歸入權行使,法院在這邊採的是 #請求權自由競合!

    👉判決全文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重要實務見解不中斷!

  • 民法186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3 14: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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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當期企劃】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

    ℹ離岸信託的準據法
    ──海牙信託公約在英國法院裁判的適用/陳榮傳

    ℹ海牙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評析/許耀明

    ℹ《新加坡調解公約》與投資爭端和解協議的執行/漆彤

    【法學論述】
    ℹ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
    ──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

    ℹ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

    ℹ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戴瑀如

    ℹ訴訟標的理論視野下的民法典第186條規範問題研究/陳界融

    ℹ專業委員制度施行對醫療訴訟之影響/陳學德、陳宜縼

    ℹ好公司為什麼被迫解散
    ──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性反思與規則建構/樓秋然
     
     
    【當期企劃】
      在國際貿易交流頻繁的時代,國際公約扮演重要的規範調整功能,有助於國際間交易之進行。國際公約之發揮功能,繫於各國對於公約的積極適用及完善執行。因此,對於國際公約如何確實適用,並予以有效執行,影響各種國際公約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因此,本期企劃以「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為題,邀請兩岸學者發表大作。
      首先,陳榮傳教授就離岸信託的準據法,指出海牙信託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及本公約是否應適用於特定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是發生疑義。本文將本公約譯為中文,再以英國法院一則案件的三審裁定為例,觀察本公約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對本公約之適用,提出案例討論。
      其次,關於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各國已有既定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以促進當事人既得權之保障,避免國際間訴訟重複繫屬之訟累與彼此間可能產生判決之不一致。許耀明教授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新近通過的「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介紹其主要規範,並分析其利弊得失,以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最後,《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鼓勵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並為各國提供跨境執行調解所生國際和解協議的一致標準。漆彤教授認為,調解適用於投資爭端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有望緩解這一困境,惟需考察具體投資爭端和解協議是否屬《公約》的適用範圍,且和解協議可否得到救濟,還受制於執行地國程序規則和公約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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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86條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30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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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
    【12港人案,10人遭判7個月到3年不等徒刑,將在中國服刑;2位未成年人回港面對香港司法檢控】

    已經被關在中國深圳鹽田看守所130天的12位港人, 在今(30日)上午10:30出席鹽田人民法院的審判,其中10位分別以「組織偷越邊境罪」與「偷越邊境罪」遭到判處7個月到3年不等的刑期。另外2位未成年港人,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並在今天上午11點,深圳警方將2人移交給香港警方。

    12位港人(包括11男1女)是在今年8月23日搭乘快艇從香港出發,他們的年齡落在18歲到33歲,另外有兩名分別是16歲與17歲的未成年人。12人當時計畫在台灣的東沙群島換較大船隻前往台灣本島尋求政治庇護。但中國廣東海警在8月26日在官方微博上公布,23日於香港東南邊的中國海域逮捕12位企圖非法離境的香港公民,並且將其送回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羈押。

    在12位港人遭到中國海警逮捕、關押後,家屬分別在9月12日跟12月12日召開記者會向香港政府陳情,擔心12人在鹽田看守所可能會遭嚴刑逼供,且當局拒絕家屬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強迫接受官派律師,希望將孩子引渡回港審理。但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9月15日出席記者會時表示,因案件涉及偷越邊境罪,應由中國司法單位結束處分後,香港司法才會將其接回香港,進行進一步審理。而當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曾在自己的Twitter帳號上發文指出,12港人並非民主運動人士,而是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違法者。

    12月16日,檢察院正式起訴10人。12月28日,12港人送中案第一次開審,當時包括多國領事館代表到場要進入法院聽審,但法院聲稱「旁聽名額已滿」,並圍起水馬(裝滿水的重型塑膠圍欄),拒絕進入。
     
    ■10位港人「認罪」,將在中國監獄服刑
     
    遭到判刑的10人之中,31歲的鄧棨然以組織偷越邊境罪起訴,被判入獄3年及罰金人民幣2萬元,33歲的喬映瑜同樣以組織偷越邊境罪起訴,被判處2年徒刑及罰金1.5萬元。另外8位港人則是包括社運組織「香港故事」的成員李宇軒,還有在反送中運動時期,以激烈抗爭手法著名的「屠龍小隊」部分成員,皆被以偷越邊境罪起訴,被判處入獄7個月以及罰金1萬元人民幣。

    在鹽田人民法院的公告指出,鄧棨然和喬映瑜因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人數眾多,情節嚴重。但在他們被捕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認罪受罰」,並且在經由法院查明後,兩人是經過在港的其他人的幫助,才得以企圖偷渡台灣,算是從犯。
     
    ■家屬委任律師認為判刑過重,香港人大代表認為之後港府會繼續檢控
     
    從8月開始就大力協助12港人家屬的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這次12港人在中國受審訊的過程完全不合理、不透明,被關押的港人並沒有得到公平的司法權利保障。「2位遭判重刑的年輕人現在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朱凱廸指出,中共官派的律師告訴家屬,他們不會繼續幫忙處理12港人上訴的後續手續,要家屬自己聯絡遭關押的孩子,辦理上訴的手續。但因為家屬無法直接前往看守所探視,必須要以信件往來的方式溝通,時間至少費時2週,而上訴申請的時間只有10天。技術上讓家屬無法上訴。

    「現在的判刑都是依照中共的方便來判罰......他們會有自己一套道理,還會有宣傳機器對外說『已經判得很輕了』,」朱凱廸認為,這次12港人在中國法院的遭遇受到香港媒體與國際社會的重視,讓很多香港人第一次如此近距離的感受到面對中共司法不透明的無力感。他也認為,遭到港版《國安法》起訴的黎智英可能接下來會被送中審判。

    在判決出來後,家屬委託的律師接受《立場新聞》採訪時指出,若鹽田法院的判決認為鄧棨然和喬映瑜只是從犯,3年跟2年的刑期判得太重,法院在判決時也沒有宣告緩刑。朱凱廸也指出,其實看以往的判例,很多相同的罪名都是判處罰金,不會有實質的刑期。

    香港的中國人大代表譚耀宗接受《香港電台》採訪時指出,按照中國的刑法,相關罪行最高可以被判處2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期,12港人的案例算是從輕發落。其中8位遭判7個月的港人,若扣掉日前遭羈押的時間,大約3個月之後就可回香港。但他還指出,12位港人在香港皆在反送中運動遭到警方偵訊或逮捕,全部都是以棄保的方式離開香港;因此他認為,港人在中國服完刑期回到香港後,港府將會繼續檢控。

    朱凱廸表示,2位回到香港的未成年港人準備面對香港司法的檢控,並且港警可能會再加上一條「棄保遣逃」的罪名控訴。朱凱廸會繼續協助家屬,面對香港司法的挑戰。
     
    ■國際聲援12港人
     
    在中國發布逮捕12位港人的消息之後,國際上不斷出現要求中國政府釋放12位港人的聲音。其中美國多位參眾議員以及國務卿蓬佩奧,都在公開場合呼籲中國政府釋放12港人。美國駐中國大使館在12月28日發表聲明稱「他們所謂『罪行』,是逃離暴政。共產中國會不顧一切地阻止人民到別處尋求自由」(Their so-called ‘crime’ was to flee tyranny. Communist China will stop at nothing to prevent its people from seeking freedom elsewhere)。

    除了美國之外,英國、澳洲、加拿大與丹麥等國家的議員皆在不同時間發出聲明,譴責中國政府剝奪了12港人會見家屬與律師探訪的權利。台灣政府雖然沒有正式對12港人遭到關押的事情做出聲明,但多個台灣NGO與近千名台灣民眾在10月25日在台北市上街遊行,要求中共釋放12港人。(文/楊智強;攝影/REUTERS/Tyrone Siu/達志影像)

    **圖為今日上午,12港人案中的其中一人由警方押送,經深圳灣口岸抵達香港。

    #12港人 #香港 #台灣 #中國 #自由 #反送中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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