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81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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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81解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我們討論多次的防疫措施違反法治國原則與憲法的議題,完整論述已於專欄新文章上線!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希望政治狂粉要來出征前,先把全文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看完。 本文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

  • 民法181解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6 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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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們討論多次的防疫措施違反法治國原則與憲法的議題,完整論述已於專欄新文章上線!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希望政治狂粉要來出征前,先把全文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看完。

    本文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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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伸: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 民法181解釋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2-09 22: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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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盟再提公投 #反修民法 #同性婚姻另立專法

    上週提起禁止同志教育入12年國教課綱的公投後,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今(9)日於中選會前召開記者會,將「同性關係另立專法」的公投連署書送入中選會。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若要直接修改《民法》中關於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將耗費龐大的行政資源。基於對於「特殊族群」的保護以及「本質上的差異」,認為另立專法才能更加保障「少數族群」權益。

    至於異性與同性婚姻的「本質」具體差異為何?幸福盟新聞稿以能否生育作為區隔,但此種反對說法已在第748號解釋文中明確被大法官打槍:「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沃草記者今日也Call out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國會辦公室,其中蘇姓秘書代為表示,周陳秀霞向來立場都十分支持每個人的權利要受到保障,但應以不破壞傳統婚姻為前提。

    #專法就是歧視
    #臉被打腫還是要提公投
    #誰能給萌萌解釋釋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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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即政治,沃草持續用不同的方式,希望能夠降低公民參與政治的門檻!定期定額‧支持沃草 http://watchout.tw/#support

  • 民法181解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8-22 13: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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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八蛋 #柯文哲 #小編別亂學
    柯文哲的留言真是太狂了,多少粉專的小編也想這樣口無遮攔,但誰敢啊XD
     
    雖然沒有直接寫出「王八蛋」三個字,但從柯P留言的前後文來看,明顯直指Pamela為王八蛋,所以柯P和P小姐有刑法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問題。
    甚至由於是臉書上留言,屬於 #散布文字 犯誹謗罪,會比起一般口語誹謗判得更重。
     
    但P小姐會不會吉?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起訴?或著P小姐會採取自訴?
    如果採自訴,對受任律師來說一定是很特別的經驗…告市長欸!!
     
    🎸藉這個機會想想,如果是小編自己留言,粉專的老闆要負責嗎?
     
    雖然粉絲專頁是公眾人物,小編只負責經營,但是否侵權是以行為人為觀點來看,而不是看粉專的照片是誰;而實際上在粉專的經營裡,也看得出是由哪一個小編在發文、回復。
    因此,小編會有刑事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問題,另外也有民事侵害名譽權的損賠責任要由自己承擔,不會因為躲在粉專後就沒有責任喔。
     
    那柯P或其他粉專老闆可以說一切都是小編的錯,與我無關嗎?
     
    依照民法188條,僱用人(老闆)要對受僱人(小編) #執行職務 時所犯的侵權行為負責。
    小編的工作本來就在經營粉專,回覆留言就屬於小編的職務範圍,則留言回嗆王八蛋當然是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名譽權。
    而粉專的經營,老闆大多也是粉專管理員之一,就算不是,也有能力與權利去管理、監督與修改貼文與留言,所以老闆就可能得依照188條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這次事件柯P或P小姐吉的成嗎?有主張「可受公評之事」來免責的空間嗎?
     
    刑法311條有一個誹謗與侮辱的處罰例外,若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就算內容偏激而有誹謗與侮辱疑慮,也不處罰。
     
    吉律覺得P小姐的留言著墨在世大運維安問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免責的機會比較大。
    然而,柯P的留言就比較難說了,到底是單純互罵?還是針對維安問題的相應討論?還是可以解釋為對反年改的批判?
    我們只能等P小姐提告,然後看看辯護律師與法官會怎麼主張與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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