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6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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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63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9 21:49:22
    有 619 人按讚

    『#就結論來說會犯法啊…
    底下文有點長,我解釋一下
    很多人在這邊好像都會覺得這可能是緊急避難行為或者正當防衛行為,所以不犯法。

    實際上應該是:這犯法,#但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可能可以無罪。

    舉例來說,法學課程上面很多老師喜歡說
    鐵達尼號沈船事件對的傑克如果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自己獲救蘿絲死亡,請問傑克犯法嗎?

    .
    就行為上來說
    假設傑克知道這樣會導致蘿絲死亡還這樣做
    則傑克有殺人意圖、且執行其意圖後導致蘿絲死亡
    已經達到殺人罪的要件

    他有沒有犯法?有。
    但問題是傑克的行為是為了自救
    他是可以主張自己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權採取緊急避難行為
    所以不得已而採取侵害蘿絲生命權作為手段來拯救自己。

    所以他有犯法,因為犯罪要件齊備
    但是有顯而易見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他的行為可能可以無罪化或者去除其違法性。

    .

    再舉個例子
    九品芝麻官裡面的方唐鏡跳出來又跳進去
    然後叫包龍星打他
    挑釁後包龍星真的打他
    那包龍星有沒有犯法?

    假設包龍星真的想打他
    於是在方唐鏡說出了:打我啊笨蛋 之後
    包龍星打了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黑眼圈

    那包龍星有打人意圖且真的打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受傷,包龍星涉犯傷害罪的要件基本上都有成立

    .
    包龍星有犯法應該是確定的

    那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
    因為是方唐鏡自己要求包龍星打他的,如果法官採信這是方唐鏡同意並要求方唐鏡打他,
    那就會形成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包龍星的行為去罪化。

    .
    我們用一個更生活的例子來舉例:刮痧
    小明覺得身心疲憊請小華幫忙刮痧
    然後掛到小明全身瘀青
    小華有犯罪嗎?
    實際上因為大家的覺得刮痧就是要把痧刮出來
    所以小華的意圖很明顯是要讓小明有大量瘀青
    而且小華有採取行動去執行刮痧並真的造成小明身上大量瘀青

    這時候小明如果告小華傷害罪可以嗎?
    告當然可以告
    會成立嗎?
    大概不會。
    為什麼?因為很明顯,小明邀請並同意小華的行為。

    當然阻卻違法事由要滿足需要很多前提
    比如說手段的必要性、對他人的權利侵害最小性之類的

    用傑克跟蘿絲那個例子
    我們都知道傑克是凍死的
    但如果當時傑克穿著水母衣,並無失溫風險
    卻依然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蘿絲死亡
    這樣傑克還會無罪嗎?….這就看法官心證

    我的心證大概就會覺得傑克你他媽是故意殺人吧!
    之類的。

    .
    大概是這樣。

    所以你說你去打那個神經病會不會犯法?
    我跟你說,絕對會。
    因為你有意圖,有行為而且應該也會造成結果。
    但你會不會因為因此獲罪?這比較難說。

    如果你可以說服法官你的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受到侵害的必要行為,而你確實在當下採取了毫無爭議的最小權利侵害行為來達到目的

    .
    那我想你應該是可以無罪。

    問題是,通常在緊急狀況發生的時候,一般人的行為都是反射動作,很難真的採取最小侵害行為

    .
    但事後去看,用的都是上帝視角
    在事後論的時候都會覺得你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達到相同目標

    這就像你現在回去看2020年春節過後去開盤第一天大跌的股市一樣,事後論你會覺得那時候你何必停損,牙齒咬緊懶趴捏著在8300的時候全力做多就好。

    但這都是事後論
    在當下任誰都不會知道接下來會怎麼樣。

    正當防衛也是一樣

    你要打那個神經病來拯救受害者不是不行,但分寸很難拿捏。法官事後論用上帝視角去看,有可能會覺得你用金蛇纏絲手鎖死他,就可以拯救少女,為什麼你要用如來神掌從天而降讓那個神經病身負重傷再起不能?

    你很難解釋在那電光火石的剎那,你只是想拯救無辜少女,體內內氣流轉的時候自然而然
    就催動了如來神掌,你很難解釋你的身體動得比腦快,而法官有可能根本無法理解你既然懂得金蛇纏絲手為什麼不用。

    又或者… 你用了金蛇纏絲手
    卻又因為你一時腎上腺素爆發導致內力失控,出的力氣大了一點導致對方關節斷折。法官事後論也是有可能覺得你習武多年,怎麼會連一點分寸都拿捏不好,可以鎖死關節制住對方,為什麼要弄斷他的關節?

    是的,問題其實就是在那個事後論,在那個上帝視角。,因為法官不在現場,而且通常很難體會現場那彈指之間就要做出通盤考量有多不可能。

    然後偏偏法官還沒什麼人可以討論,最後就會導致很多人覺得那應該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實際上法官覺得你可以做到更好。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即將要有國民法官這個制度的原因之一。

    以上。』

    Re: [問卦] 屏東攻擊人事件拿棒子打他救女生會犯法嗎 https://disp.cc/b/163-e8xj |問卦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438862516251398

  • 民法163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19:36:20
    有 165 人按讚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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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63 在 蘋果即時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6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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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17: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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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次看會知道那些字跟哪些字是一個家族的

    活讀 勝於 死記

    考試就是考誰(能用出來的多)
    不一定是記的多的人可以上榜
    記的多,考場上用不出來也是枉然
    讀的多,考題看不懂也可以用直覺推斷來寫對拿分(這就是擁有融會貫通的能力)

    建議一開始以(多讀幾次)為主
    看不懂繼續看
    死背會比較容易忘記(死背會讓記憶出現盲點!這句很重要)
    多讀幾次(就算你不懂字句的意思)也能掌握住答題技巧
    培養融會貫通能力

    至於要不要抄寫
    抄寫的方法小鸚鵡也試過
    但是覺得效果還是覺得活讀比較好

    抄寫工法適合讀深、範圍小考科(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法規)

    抄寫分析:針對準備時間有限的考生(民法、土地法)不建議抄寫、抄寫一次好幾小時,一個章節都可以讀很多了
    一定要在有限的時間拿到最好的分數
    國家考試民法、土地法範圍大又廣
    建議大家多看幾次

    結論:各科讀法分析
    估價概要:讀深(多看、抄寫)
    不動產經紀法規:讀深(多看、抄寫)
    民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土地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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