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46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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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6 在 SIXMOUTHS? SIXSUN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6-04 03:42:36

1997+50=2020😱 最近大家應該看過很多類似的圖了 很多人都在暗諷中共不遵守50年不變的承諾 香港1997年出生的人 現在其實是五十歲吧 被中共逼迫到都提前變老了😭 最近港版國安法通過了 國歌法也快要通過了 香港人的未來就這樣被近三千個支那人決定了 香港人不再擁有民主自由和上街抗爭的權利了...

  • 民法146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8 1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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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 民法146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8 07: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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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46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0 1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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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裁判精選】
     
    本期由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依次整理事實概要,節錄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附加案名與標題,俾於引用;並就本次所選裁判進行綜合論述,付之文末,以助思考。
    行政法院裁判向有一定制式與語句,行文未盡通順,理解不易,特予適度改寫,分段呈現,以利閱讀。讀者宜先掌握事實、針對爭點自行思考,再細閱裁判見解,而後對照簡析綜論,交互參詳,印證所思。
     
     
    📌行政訴訟權能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理論」?(籌設醫院水土保持案)
    【主要爭點】
    一、財團法人醫院之籌設人得否就廢止醫院用地水土保持計畫及施工許可證之處分(廢止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三、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需有法律依據?
    四、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如何適用與是否適用?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損失補償請求(臺北西站土地使用案)
    【主要爭點】
    一、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意涵?
    二、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意涵?
    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意涵?
    四、行政契約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關係?
    五、申請拆除重建許可之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基地使用契約之關係?
     
     
    📌傳染病防治之場所與人流管制及其合法性控制(龍發堂傳染病防治案)
    【主要爭點】
    一、公告1、2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公告1所載「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公告1、公告2與公告3的關係?
    二、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特別是上訴人2之程序標的及其訴訟類型為何?
    三、系爭公告的合法性審查準據為何?
    四、何謂「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如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如何適用?
     
     
    📌原住民保留地之存否與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原住民保留地確認案)
    【主要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何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依國有財產法請求承領或承租國有耕地,與請求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關係?
     
     
    📌命遊樂業停止營業之法定要件與期限(八仙樂園停止營業案)
    【主要爭點】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需先令限期改善?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定有期限?
    四、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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