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06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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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067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院通過民法成年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大家還記得之前討論度很高的 #民法成年下修 和 #18歲公民權 嗎? 台灣目前民法成年和刑法成年的年齡並不相同,在行為能力上,成年是20歲,但在責任能力上卻是18歲就成年了,造成兩者之間的落差,也衍生許多問題。 同時,民法也有部分條文並不符合當今...

  • 民法1067條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6 2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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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通過民法成年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大家還記得之前討論度很高的 #民法成年下修 和 #18歲公民權 嗎?

    台灣目前民法成年和刑法成年的年齡並不相同,在行為能力上,成年是20歲,但在責任能力上卻是18歲就成年了,造成兩者之間的落差,也衍生許多問題。

    同時,民法也有部分條文並不符合當今社會潮流,例如男女結婚訂婚年齡規定不同等等。

    這幾天,行政院通過了民法部分的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就包含了將民法成年年齡降為18歲,以及將男女訂結婚年齡統一為17和18歲,將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也將法令生效的時間訂為「自立法院修正通過滿2年後之第一個元旦」。

    目前暫定為112年的元旦,這也是因為民法涉及的層面和相關法令較廣,需要更多的緩衝時間讓人民適應,也讓其他相關立法可以跟上。

    但涉及修憲的18歲公民權,則還在討論階段,因為修憲涉及的層面較廣,也需要更多的討論和溝通。

    不同於民法修正案,修憲是層次更高的法律改革,現在修憲議題中包含的不僅是18歲公民權,還有 #廢考監 確立三權分立的憲改議題,尤其後者更是讓朝野立委爭論不休。

    不過現在所有修憲議題裡,18歲公民權是較具有共識的議題,目前政府也在一一盤點法律面,希望讓民眾認為政府和立法機關已經為修憲做好準備。

    過去我們也一再強調,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應有所平衡,18歲的青年既然已經有足夠的責任能力,那也應該具有投票權。

    希望未來這些憲政議題都能有長足的進展,畢竟距離上一次修憲,已經是15年前了!

    #未成年請勿飲酒😂😂😂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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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67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04 15:00:00
    有 53 人按讚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
     
    小芳結婚後才發現丈夫阿義控制慾太強且有暴力傾向,小芳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趁機逃離了家。
    小芳離家後因緣際會認識了阿昌,兩人不久後就同居在一起,小芳還為阿昌生下了一個孩子。
    然後當兩人要為孩子做出生登記時,這才發現因為小芳與阿義未離婚,孩子在戶籍上必須將生父登記為阿義,這樣該如何把生父更正成阿昌呢?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原則上是先看小孩的媽媽是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若是有婚姻關係,法律上就會預設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註1)。反面,小孩的媽媽並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時,這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可是呢,這個小孩若不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所生的時候,問題就來了,那到底這小孩要算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本例中,小芳與阿義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就算這小孩是小芳與阿昌所生的,法律上仍然會將這個小孩推定是小芳與阿義的婚生子女唷!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對啊!又不是阿義的種,法律怎麼做這樣的推定,那阿義不是很衰,莫名其妙多個小孩出來!」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律也幫你規定好啦,阿義其實有其他的措施來導正這樣的情況,接著往下看吧!
     
     
    🐱〖該怎麼解決呢?〗
     
    因為實際上孩子的生父並不是阿義,在民法上有這樣更正的制度:
     
    一、 你不是我爹/孩子:
    首先有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親子間的問題,所以阿義與小芳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孩子,可以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二、 你是我爹:
    既然原本預設的老爸被否認了,自然就該找找真正的爹了。這時候小芳或是孩子則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註2)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真正的生父阿昌認領。
     
     
    如果阿昌與小芳想要讓孩子認祖歸宗,就必須依照上面的規定透過法院取得判決,之後再拿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要注意會有時效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一定要注意並尋求專業的建議(m.me/cathyfamilylawyer)。
    ⎯⎯⎯⎯⎯⎯⎯⎯⎯⎯⎯⎯⎯⎯⎯⎯
    *註1: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註2: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民法106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04 2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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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大家,生母與子女依照民法第1067條可以提起「認領之訴」,也就是「叫爸爸」,建議各位保險套用完都要拿去燒掉喔XD
     
    🎸以上純屬玩笑。
     
    由於生理上的關係,在事實上只能確定「母親」的關係(畢竟是從身體生出來的),因此在法律上也只能斷言母親跟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然而生父的部分,就算你能親眼看到「做人」的畫面,你也不能確定之後生出來的子女究竟是不是那個男子的。
    在法律上,一般來說是以「婚姻關係存在」去推定男性是「父親」;如果是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就是只有母親的單親子女。
     
    所謂認領之訴,就是用來保障這種單親子女的權利,避免爸爸「射後不理」,造成子女只有媽媽照顧、爸爸不用負責的情況。
    只要生母或子女能證明男性是生父,就可以提起認領之訴,讓這位男性在法律上有義務去照顧子女(即便他不是「丈夫」的角色),而一般來說就是要驗DNA。
     
    🎸你可能會覺得怪怪的:像這則新聞「偷精子懷孕」還要負責,那不是很奇怪嗎?
     
    認領之訴原本是用來保障非婚生子女權利的,用在這種情況確實違反了初衷,如果讓這名男子負責,確實也說不過去。
     
    法律上有幾種解決的方式。
     
    1⃣拒驗DNA
    雖然我們常在法律電影(或鄉土劇)裡看過「DNA」證據,但除非涉及特定犯罪,否則法院也「不能強制驗DNA」!
    例如犯了殺人、強暴等犯罪,政府才能強制採樣來驗;如果是通姦罪,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法官也不能強制驗DNA。
    至於一般民事案件,雖然家事事件法第68條有規定法官能要求驗DNA來證明血緣關係,但實務上如果當事人拒絕,法官也不會強迫。
    簡單來說,如果你也被人..呃…盜精子,最簡單的做法就是不要驗DNA,對方也拿你沒輒。
     
    2⃣反告賠償
    假如你不幸被拿到DNA、被證明是生父了,過去法院針對「強暴所生子女扶養費」做過說明,認為被強暴生育子女所支出的扶養費算是一種「財產權的侵害」,因此可以向強暴犯索取賠償。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一))
    偷精子生小孩跟強暴生子,同樣都是強迫生育(當然,程度上有差),或許也能類比法院的說明,要求偷精子的人承擔額外的扶養費,至少在經濟上能夠免除自己的責任。
     
    3⃣抗議「權利濫用」
    任何權利都有行使的界線,就算是合法的權利也一樣。
    即便法律上保障子女的認領權,都已經做了避孕措施你還拿別人的精子來懷孕,這樣做損害了避孕者的權益。
    如果不幸被告,抗議對方是「權利濫用」也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至於你說偷精子算不算偷竊罪?
    呃…這個問題牽涉到精子算不算一種財產或所有物。我是覺得都放進保險套了,應該是一種「無主物」不算偷竊罪….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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