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錯誤種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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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錯誤種類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6 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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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篇是停了一個半月後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這篇貼文要介紹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該增訂條文所涉及的問題是,在契約成立生效後,如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否不請求「履行利益」而選擇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標的,一般而言可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三種類型。其中「固有利益」與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關,所涉及的是被害人固有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被侵害問題,而屬於傳統上侵權責任法所欲處理之領域,但「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都與法律行為之作成(以及是否成立生效)有關。

    一、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

    所謂的履行利益,是指在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成立生效之前提下,如債務人圓滿履行後,債權人原所能獲得之利益。由此可知,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即為債務人本應履行該一有效成立之法律行為,但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債務人因此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被賠償回復至如其依約履行時之狀態,如買賣契約下,債務人給付不能應賠償標的物之客觀價值及買受人喪失轉售所得之利益等。

    至於信賴利益,是指相對人因信賴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但法律行為實際上卻無效或不成立時,相對人所因此遭受之損害。是以,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應是使相對人之財產被賠償回復至其未曾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時之狀態,如賠償相對人信契約有效而投入準備履約契約所支出之費用。

    二、契約成立生效,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

    履行利益之發生是以法律行為已有效成立為前提,信賴利益則是因信賴無效不成立之法律行為而生,故學說上有認為契約成立生效後之債務不履行損害,應限於履行利益,至於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時,所應賠償之損害則限於信賴利益,如民法第91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或民法第247條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之損害賠償等是。

    然而,有疑問的是,在某一契約已有效成立,且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時,如債權人難以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債權人得否選擇退而求其次,而僅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以代替履行利益?

    我國現行民法對此並未有明文規定,但修法草案參考德國民法第284條(此亦為德國民法於2002年修正後所增訂),擬定民法第227條之3規定肯認之。

    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規定:「債權人得不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而請求賠償其因信賴可取得給付所已支出之合理費用。但債務人縱未違反義務,該費用仍無法建成其支出之目的者,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賠償。」據此,債權人具有選擇權,得任意選擇主張替代給付之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或請求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

    舉例而言,甲租賃乙所有之店面,準備經營餐廳,甲在租賃開始前,已先支出餐廳之廣告宣傳費用,其後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店面滅失而生給付不能,甲固然得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規定,向乙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但此時往往面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額度而有受敗訴之危險,在修法草案增訂第227條之3規定後,另外使甲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時,得退而向乙請求賠償其所支出之廣告宣傳費用。

    此廣告宣傳費用,為甲信賴可受領乙之給付而為之費用支出,並因乙之不履行致費用之目的不能達成,故學說上稱此為無益費用之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8

  • 民法錯誤種類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1-30 21:46:17
    有 251 人按讚

    【我們對時代力量未來的想法】

    安安,大家好,我是邱顯智律師,也是時代力量新竹、苗栗黨部的主委。

    這次和我們竹竹苗的三位新科議員:連郁婷(新竹縣議員)、廖子齊(新竹市議員)、曾玟學(苗栗縣議員),共同參選時代力量黨中央的決策委員。

    再過三小時(1月31日0:00開始)就要開始投票。

    新一屆的決策委員,將會決定我們在2020年選戰的走向。

    這次選舉共有64名黨員登記參選,競選公報已經在上週發出,本週四、五(1/31-2/1)兩天就要正式投票。過年後,新一屆決策委員會就會正式開會,推選出新任黨主席。

    在這次選舉中,許多關心本黨的黨員和朋友,最近提出了許多問題,包括:

    「你們和民進黨的關係是什麼?你們是小綠嗎?」

    「2020年,究竟還會不會和民進黨合作?如果民進黨不和你們合作,你們該怎麼辦?」

    「你們的主權立場究竟是什麼?2020年柯文哲將可能組黨,你們會和他合作嗎?」

    「你們黨內究竟是不是山頭林立、意見無法整合?2018年選戰都說分區負責,2020還是繼續這樣處理黨內分歧嗎?」

    「在最近的黨員大會中,有部分黨員提出對原住民族的歧視性言論,引發爭議,你們未來將會如何處理黨內的原住民族、多元性別及少數保障問題?」

    這些當然都是本黨接下來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選前最後三小時,我想針對這些問題,一併向大家交待我們的想法,也分享我們這兩年在竹竹苗處理這些課題的經驗。


    1、首先自我介紹。

    我是在2011年從德國回到台灣的,至今過了八年。當時是因為太太懷孕決定回國,現在女兒都國小二年級了。

    2012年,我剛開始執業,陸續參與了許多冤案救援的律師團,例如鄭性澤案、后豐大橋案,看著許多前輩和同儕律師前仆後繼,屢敗屢戰,自己似乎也沒有怠惰卸責的藉口,因此漸漸參與更多案件,包括2012年的關廠工人案、2013年洪仲丘案、2014年318運動,還有苑裡反瘋車案、大埔丟鞋案、彰化反高壓電廠案等等各式各樣風起雲湧的街頭運動。

    到了2015年,大家覺得必須更進一步集結,因此成立時代力量,希望讓更多年輕人可以透過這個政黨參與政治,改變我們的國家。

    面對本黨成立後的第一場選戰,我一向不是隔岸觀火的人,我認為政治的信念必須透過實際的行動來檢驗,雖然前方是火坑,我還是會決定把它跳下去。因此,我代表時代力量在新竹市參選立委,對戰國民黨的市議員鄭正鈐,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新竹市是2015年本黨唯一一個與國、民兩黨對戰,並選到底的選區。我們高喊國會改革的訴求,企圖改變過去藍綠兩黨在國會遂行密室政治的陋習。雖然當時的選戰情勢相當艱困,要求我們退選的壓力很大,但我們堅持戰到最後。

    雖然我們最後敗選,但這個僅僅由十名清交學生組成的團隊,卻贏得三萬六千票,約16%新竹市民的支持;新竹市的時代力量政黨票得票率,也是全國最高。

    後來這幾年,看到柯建銘總召在國會許多荒腔走板的發言,都還是讓我們覺得當時的堅持,是相當重要。

    2016敗選後,我們在新竹市成立時力第一個地方黨部;2017年,我們成立苗栗辦公室。過去這兩年來,我們持續在地方參與反土地迫遷、罷工、環保、文資保存等社會運動,強力監督藍綠兩黨的地方執政。

    2018年,我們在竹竹苗推出七位議員候選人。整場選戰,我們並沒有迴避任何一項過去在街頭上堅持的議題。當新竹市的其他候選人在與柯文哲市長、柯爸柯媽合掛看板、簽署認同卡時,我們明確表態反對「兩岸一家親」,也並未邀請柯文哲市長來站台,因為我們相信:儘管個別政策可以互相支持,但只要立場仍有重要歧異,就不應該在選戰上互相政治背書。

    我們相信:一個小黨要長大,絕不是靠別人站台,而是靠自己一步一腳印地實踐價值,獲取認同。

    在這樣的選戰策略下,儘管我們的候選人都不是政二代、富二代,也始終缺乏競選經費(七人的平均花費不到100萬),但七位候選人仍在一片不被看好的聲音中,當選六位。被視為最艱困的苗栗兩席更全數當選。

    當選至今兩個月,各地議會已經陸續開議,這些年輕議員也並未懈怠。開議第一天,我們就很「不和諧」地上台舉牌,要求貫徹議會透明、廢除議員建議款陋習,甚至遭到新竹市議會主席動用警察權驅離;在有限的質詢時間中,我們力推石虎保育、保障婚姻平權、杜絕浮濫徵收,將所有過去在街頭上的議題,一一帶入議會。

    這就是我們的立場和做法。2020年的選戰,竹竹苗也會用同樣的態度繼續努力下去。

    因為我們相信:這是一個來自街頭的政黨。我們過去在街頭怎樣堅持,現在,我們就應該怎樣堅持。


    2、回到最上面的問題。關於時代力量與民進黨、柯文哲、與各小黨未來的關係,若進入黨中央,我們又主張怎麼處理?

    也許有朋友會問:「所以你們主張2020年的選戰,時代力量應該全面與民進黨進行焦土戰嗎?全部的選區,都要像你們當年那樣跟柯建銘戰到最後一兵一卒不可嗎?這樣對本土派有什麼好處?難道不會因此讓國民黨漁翁得利?」

    反過來,也有朋友會問:「那難道第三勢力就不應該整合嗎?如果不整合,是不是反而讓兩大黨繼續壟斷台灣政治?」

    我們的立場是:當然有討論與合作的空間。但這樣的合作,必須基於共同的價值,而不是選票的計算。

    什麼是我們應該確認的共同價值?這當然還有待黨內共同討論,但我們認為至少必須處理過去兩年浮現的幾個主要議題:主權、勞基法、和同婚。

    2018年選後,有許多檢討民進黨大敗原因的說法。民進黨新任黨主席卓榮泰歸結幾個主要敗因,就包括「一例一休讓勞工無法加班賺錢」,以及「同婚的教科書太進步,造成家長的煩惱」。

    但我想卓主席搞錯了重點。

    卓主席這樣的詮釋,或許反映了民進黨部分支持者的情緒,但他完全無法說服的,卻是絕大多數在2016年之前參與公民運動、關注各式議題,在街頭上奮戰多時,曾經對民進黨抱持期待,努力將民進黨推向高峰,如今卻失望透頂的年輕選民。

    這些選民在意的,其實是很簡單的兩件事情:

    第一,你的立場是否前後一致?你在選前曾經承諾的事情,如今是否如實做到?

    第二,你的態度是否誠實?當你今天決定轉變立場,你是否曾經誠心地向你的支持者溝通,以理服人?

    做到這兩件事,你的支持者才可能賭上自己的信用,為你轉貼、為你說話,持續在同溫層外為你爭取更多支持;

    反過來,如果你老是立場搖擺,讓你的支持者每次幫你說完話就要被你打臉,在每一則幫你講話的貼文下面對同儕的嘲諷和質疑(而你竟然還躲起來不給解釋,讓大家想幫你辯護都沒得辯護),那麼,再怎麼曾經熱情的選民,都只能化為一個個沈默的螺旋。

    這樣的集體沈默,不是你多學一點網紅的行銷技巧就能解決。

    什麼叫做前後不一、不給解釋?

    好比說《勞基法》。民進黨選前說在乎勞工,林全在行政院長任內曾力挺「一例一休」,曾保證這項改革將提升勞工權益,結果才施行不到一年,連基本的修法影響都沒人調查就「人亡政息」。賴清德才上台兩個月,就準備全面修改。

    要修改不是不行。

    《勞基法》適用的產業相當廣泛,究竟什麼樣的產業需要有彈性、什麼產業又絕不應該鬆綁?我們贊成政府做全面性的檢視與評估。事實上,在2017年整場勞工團體與時代力量立委的高張力抗爭中,大家的共同訴求,也正是:「先有評估,再談修法」。

    大家要求的是:

    你賴清德不能只給短短幾頁的「座談意見調查」(其中每一項調查結果都還載明「多數勞工團體認為沒有必要修法」),就要求立院通過修法;

    你不能因為數字對你不利,就隱匿勞動部自己做的民調,謊稱多數勞工都贊成修法;

    你不能過去批評張慶忠三十秒通過服貿,結果現在自己變成多數也玩一樣的招數;

    你不能表決完了,好像沒事一樣,沒有評估、沒有說明,只想快速止血,將全面檢視《勞基法》的嚴肅議題,當成一場純粹的政治攻防。

    但民進黨沒有一項做到。

    《勞基法》修正後已經又過了一年。在2018年選前,民進黨忌憚選票,不敢大規模鬆綁,但選舉一過,當初勞動部長堅持不開放的客運業就立刻鬆綁,將國道客運司機在年節時的連續工作時數拉長,逼得客運工會控告勞動部瀆職。

    三個禮拜前(1/9)的這場抗議記者會,沒有太多人注意。

    一名客運司機在記者會上高喊說:

    「我曾經死過兩次!都是在國道!」、

    「我曾經超過十天以上沒有休假,每天都是超過12個小時、13個小時、14個小時,我曾經真的是睡著了!一次是我從上了交流道,我從最外側一直到過了兩個隧道,一直到我恍神才醒過來。不是我醒過來,是乘客拍我說:司機!你睡著了!另一次是以前三峽還沒拆的收費站!一樣是被乘客叫醒的!」、

    「我想請問各位,有多少人坐過這樣的國道?」。(報導連結:https://goo.gl/kdoq1Y)

    現場還有更多客運司機質問:為什麼民進黨修完法時說不開放,選舉完了就開放?政府到底做了什麼評估、做了什麼調查?這樣的鬆綁、這樣的國道客運,你自己敢搭嗎?

    卓榮泰主席沒有回應,賴清德沒有回應。在幾天後總辭的記者會中,賴清德唯一一段提到《勞基法》,也只是再次批評林全的「一例一休」不顧現實,絲毫不認為自己的倉促修法有任何問題。光榮下台。

    蘇貞昌內閣上任,新任交通部長林佳龍也發文表示他不贊成拉長客運司機的工作時數,但也無意撤回命令。勞動部做了微幅修正後照樣公告。船過水無痕。我們至今仍不知道:這個鬆綁是否只是個開始?未來一年,民進黨政府究竟還打算鬆綁哪些產業?這些鬆綁,又究竟基於怎樣的評估?

    這不是空談價值、這不是政治攻防。這是人命。

    又好比同婚。一個立場一致的政黨,不應該在選前說你支持婚姻平權,卻又在選後拖了整整兩年不處理民法修正;

    一個負責任的執政黨,不應該在整個公投戰場上完全放棄為同婚辯護,也不應該在選後面對檢討聲浪時,只懂得撂下一句:「不然換你來選黨主席!」;

    一個有誠意向支持者溝通的政黨,更不應該放任你的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大落落地在黨團會議中數落堅持修正民法的尤美女委員,喝斥她「拜託妳放了民進黨!」,彷彿尤美女及她身後所有曾經支持民進黨的支持者,都是民進黨的戰犯。

    三月一號,蘇貞昌內閣就要提出新的「同婚專法」草案。護家盟至今在力阻「婚姻」專法的通過,堅持只能接受「伴侶」專法,而蘇內閣和民進黨團至今仍未鬆口將要推出怎樣的草案。所有的支持者還在擔憂:民進黨政府會不會甚至妥協到,連大法官釋字748所捍衛的「婚姻權」都要棄守?

    當然我現在不是要選民進黨中常委。但我們所有對民進黨的質問,其實也都回過頭來指向我們自己。

    時代力量新一屆決策委員若將要在2020年選戰前與民進黨討論合作,那最該優先解決的,不會是支不支持總統、協不協調選區,而是過去兩年所有這些問題,究竟該如何面對、如何解決?

    如果無法解決,那這樣的合作,並不會有太大的意義,也不會指向勝選。

    反過來,面對「兩岸一家親」。

    我們已經一再指出,這就是一套由中共官方定調的統戰話術。柯文哲市長在後來常常提出反論,說「我2015年就已經講過了,那時怎麼沒事?」,並稱這樣的表態,是為了換取世大運舉辦,不得不做的妥協。

    但世大運已經過了。習近平在2017年正式將「兩岸一家親」寫入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它的前段就是九二共識、後段就是反對台獨,它的核心內涵就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其理至明。

    很多朋友至今以為「兩岸一家親」不過是一句親切的敷衍。我在這裡也附上中共中央官網的「十九大報告全文」連結,供大家參考,官網標題:〈习近平强调,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https://goo.gl/4b8uxB)。

    而柯文哲市長,還是選擇在2018年選後舉辦的「雙城論壇」中,再次鄭重地呼應「兩岸一家親」,避談台灣主權。

    柯市長這樣的主權立場,會不會在他訪美後有所變更?這個主張,又會以怎樣的形式納入他未來組黨的黨綱?我們不得而知。但現階段,很清楚的,這顯然與本黨追求「國家地位正常化」的核心價值並不相符。

    時代力量是一個民主的政黨。我們的見解,不見得會是多數決策委員的見解。但我們認為這些問題正是新一屆決策委員會必須優先處理的核心問題。我們認為:2020年的選戰,本黨沒有「分區負責」的空間。這是國家大政。涉及台灣的主權、勞動的尊嚴、相愛的權利,本黨必須共同決定、共同承擔。

    我們主張:在本黨擬定2020的選戰策略前,新一任黨主席及決策委員,應該帶著我們共同做的價值選擇,去邀請民進黨主席和柯文哲市長,作一次公開的對談和辯論,供選民檢視。我們的策略,應該視這樣對談的結果而定。

    這不是為了選票的算計。這是為了我們創黨之初,心中理想的政治。


    3、當然,談及創黨的理想,我們必須坦然面對這個政黨長大的過程中,包括我自己在內,也曾犯下許多錯誤、造成傷害。

    如同在今年黨員大會上,討論到在黨章中加入「決策委員會設置原住民族及女性保障席次」的條款時,現場有部分黨員的歧視、刻板印象言論,讓人無法認同,也對許多原住民族的朋友造成傷害。我在事後也與所有決策委共同發表聲明,針對會議不周,向與會黨員致歉。(https://goo.gl/CG3d6S)

    我在黨員大會現場針對本案投下反對票,因為我認為,我們的確也應該參酌現場黨員的意見,對少數保障機制做後續更細緻的處理。

    現任決策委員已經在公開聲明中建請新任決策委員會將本案列為日後第一次會議的第一項討論案來處理。

    我們贊成這樣的建議,也在我們這次聯合競選的政見中明確表示,本黨應該在決策機制中,設計「黨內原住民族、多元性別、及其他少數族群保障席次」。若能當選決策委員,我們會在第一次會議就提出這項主張,力求落實。

    或許還有黨員同志對我們無法諒解,或難以信任。我們可以理解。

    我們會以行動來證明。


    4、從2015年初創黨至今,時代力量已經走過四年。

    2015年2月,我成為時代力量創黨第一波宣布參選立委的候選人,當時,我們召開第一次記者會在台北街頭宣講,人數寥寥十人;2019年1月,時代力量召開第一次全黨黨員大會,現場湧入數百名黨員,台上一字排開有五名立委,台下還坐著我們剛剛當選的十六名各地議員。

    相對而言,我們仍是小黨。但能從一個十人的隊伍走到今天,已經是創黨之初難以想像的局面。

    這個局面的意義不在於它象徵著我們之中任何一個個人的成就,而在於它象徵著:這個國家,仍有成千上萬的人,真心期盼著一個本土第三勢力的茁壯。

    儘管仍有爭鬥、儘管難免猜疑,但我們未曾散去。因為我們相信彼此都很清楚:台灣的歷史在我們背後,而未來就在眼前。我們不能辜負大家的期待。

    時間已經不多了。

    釐清必要的問題,吵完該吵的架。我們還要團結前行。

    ————
    我們的主張:
    1、堅守主權立場,力抗中共政治話術:本黨應嚴守主權立場,在2020年選戰中,持續推動本黨揭櫫「追求國家正常化」路線。
    2、力推同性婚姻權明確入法、重啟檢視《勞基法》修惡。
    3、堅持黨內決策對等多元,建立黨決策機制原住民族、多元性別、及各少數族群保障機制。
    4、推動黨務改革,善用科技平台,落實黨內民主:黨內決策透明化、明訂各地方主委產生機制、加強黨部與黨員連結。
    政見詳細說明:https://goo.gl/i8qB2w

    ————
    參選人簡介:
    #競選編號6 邱顯智
    現職:
    時代力量新竹、苗栗黨部主委(2016 至今);
    雪谷南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經歷:
    時代力量新竹市立委候選人(2016)
    洪仲丘案和關廠工人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
    #競選編號4 曾玟學
    現職:
    苗栗縣議員
    學經歷:
    時代力量苗栗黨部頭份區主任
    立法院法案助理
    台灣智庫副研究員
    台大風險社會中心研究助理
    民主鬥陣總召集人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
    ————
    #競選編號32 廖子齊
    現職:
    時代力量新竹市議員、時代力量新竹市議會黨團總召
    學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時代力量新竹黨部香山區主任
    竹塹文化資產行動前線成員
    英國IFA國際芳香療法治療師認證課程講師
    香山手工皂品牌創業者
    外商公司法務
    ————
    #競選編號42 連郁婷
    現職:
    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
    學經歷:
    執業律師
    科技公司受雇律師
    工研院法務專員
    苗栗地院法官助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
     
    ————
    時代力量第二屆決策委員選舉資訊:
     
    一、選舉種類:第二屆決策委員15名、候補3名。
    二、選舉資格:凡2019年1月12日前完成入黨手續的黨員,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選舉時程:選舉相關時程如下:
    1/21(一) - 1/30(三)23:59止:為候選人回應時間,候選人可於網站上對黨員提出之問題進行回應
    1/31(四)00:01 - 2/1(五)23:59止:發出投票單與投票
    2/2(六)00:01:官網自動顯示票數統計結果
    2/11(一):召開決策委員會,選舉黨主席四、投票說明:每位黨員可勾選不超過正選(15人)與候補人數(3人)加總之候選人(至多18人) 
    四、投票說明:每位黨員可勾選不超過正選(15人)與候補人數(3人)加總之候選人(至多18人)
     
    競選公報及黨員投票網址:
    https://goo.gl/abuQxo
     
    ————
    邱顯智粉絲專頁:https://goo.gl/MzX1SM
    廖子齊粉絲專頁:https://goo.gl/SGPdJE
    連郁婷粉絲專頁:https://goo.gl/u5ofWB
    曾玟學粉絲專頁:https://goo.gl/Lhy3MW

  • 民法錯誤種類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15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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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zs
    試讀➔http://qr.angle.tw/rri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zs
    試讀➔http://qr.angle.tw/rri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 民法錯誤種類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6-11 16:22:20

    #法律#日文#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
    買便當說了就算,這就是契約😳?記得要付錢😎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才能生效嗎😜?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嗎💁?#民法#陳美雅#視訊教學#生活法律超實用#日本#【美雅法律小教室】法律行為的意義與種類-契約行為、單獨行為、共同行為
    疫情期間視訊教學^^不限法政系同學才能看,所有朋友都能來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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