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親屬篇結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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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親屬篇結婚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61的網紅Eli S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伊萊發問機』是一個與大家溝通各種話題的平台,希望透過本節目去討論社會議題、多元­­文化、人文藝術、傳播媒體各種層面。 中國有剩女現象,台灣也有敗犬女王,女性結婚年齡年年高升,但離婚率可以不遑多讓,女權意識提高,現代女性已經有經濟獨立能力,不再需要靠婚姻才能生存,而變相的也讓婚姻有更多面向。 這集...

  • 民法親屬篇結婚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08 22: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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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 民法親屬篇結婚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7 18: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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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47期)
    發行日期: 2020.07.07
    法規期間: 2020.06.16~2020.06.30
    主編: 劉孟哲律師

    民法

    一、 「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於2020年6月12日公布「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修正草案,將成年之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並將女性得結婚之年齡修正為與男性相同之18歲。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B3…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Lexgroup-Newsletter-from…

  • 民法親屬篇結婚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30 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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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除罪 加重侵害配偶權賠償嚇阻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大法官會議七九一號解釋,昨天認定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違憲,對於社會人心的衝擊,大於對家庭及婚姻的實際保障。未來,我們的司法及立法機關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盡可能維繫家庭及婚姻價值。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在我看來,談不上違不違憲,更沒有對錯。因為它反映的,是社會生活文化及家庭價值觀。如果我們的文化及家庭價值觀,極度珍視婚姻忠誠,那麼,在刑法裡保留通姦罪的刑罰,自屬必然。

    而如果有人將通姦罪刑罰,視為婚姻及家庭圓融的保障,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那也是錯看了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有配偶之人犯通姦罪,最具嚇阻力量的,不在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而是在我們舊民法「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任何搞婚外情的,最大心理或感情障礙,還是在「感情忠誠」。如果兩個搞婚外情的人,因為通姦被判決離婚,甚至被判處徒刑之後,還被限制永遠不能結婚,永遠不能把他們的婚外情變成婚姻關係,再組家庭,這對他們的處罰,是多麼的沈重。

    但是,民法親屬篇這條「不得與相姦者結婚」規定,被女權團體認為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在民國八十七年修法時刪除了。往後,沒有「相姦者不得結婚」的規定,刑法通姦罪的條文,就像是我們身上的盲腸一樣,沒有什麼功能,切不切除,都不重要。

    從司法實務上看,刑法這條通姦罪的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到不行的罪。各地法院對於犯通姦罪者的判決,大多在三個月有期徒刑上下,得易科罰金。幾乎絕少看到,有任何法官會判通姦者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通姦者去坐牢的案例。

    這樣輕的判決刑度,對於那些個費盡心機,花心力、時間及金錢去布線、跟蹤,甚至花鉅資僱請專人,冒著各種違法的險,去抓姦的配偶來說,真的是情何以堪。他們身心俱疲的結果,只換來婚外情的這一對,繳了罰金之後的一陣訕笑。

    如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既然引進歐美的「性自主權」思潮,以時代變遷等理由,認為通姦罪違憲,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如何加強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做為我們家庭及婚姻的保障。

    美國高爾夫球明星老虎伍茲,婚外情偷吃十多個虎女郎,最後讓他這隻老虎脫了層皮,離婚交出子女監護權,又付出相當於新台幣二百多億元贍養費案例,不妨參考一下。

  • 民法親屬篇結婚 在 Eli Su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06-17 22:00:00

    『伊萊發問機』是一個與大家溝通各種話題的平台,希望透過本節目去討論社會議題、多元­­文化、人文藝術、傳播媒體各種層面。

    中國有剩女現象,台灣也有敗犬女王,女性結婚年齡年年高升,但離婚率可以不遑多讓,女權意識提高,現代女性已經有經濟獨立能力,不再需要靠婚姻才能生存,而變相的也讓婚姻有更多面向。
    這集就要來探討為什麼女性結婚年齡越來越高?想結婚的原因是什麼?結婚之後要面臨什麼風險?當另一半發生外遇時該怎麼辦?通姦該不該除罪?而離婚在台灣到底有何規範?婚姻價值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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