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親屬篇第三章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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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親屬篇第三章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0期 📌訂閱月旦系列雜誌,加贈兩大好禮👉http://qr.angle.tw/gyj 🎉🎉🎉裁判時報從2010年2月創刊,歷經十年的蛻變,剛好滿100期了,謝謝本刊所有讀者的支持,讓這個刊物可以不斷成長。誠如當代德國法學大師Karl Larenz教授所說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

  • 民法親屬篇第三章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2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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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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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從2010年2月創刊,歷經十年的蛻變,剛好滿100期了,謝謝本刊所有讀者的支持,讓這個刊物可以不斷成長。誠如當代德國法學大師Karl Larenz教授所說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交互關聯,法學具有實踐司法的使命」,裁判時報一本初心,經過一百期的開展,今後仍然將持續秉持作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對話平台之創刊理念,實現法學與司法相互協力的任務!

    🎯本期月旦講堂,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王澤鑑大法官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庭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所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統一見解,從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思維、比較法理論繼受之法學方法等角度,深入剖析該裁判在法人侵權責任規範體系重構上之重大意義!學說理論引導法院裁判,實務個案驗證法學釋義,恰恰為本刊一百期以來架構司律平台的理想,作了最好的印證與勉勵。

    🎯本期也特別刊登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司法院法官學院 #周占春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蔡碧玉院長 等司法前輩,給新一期受訓之新進法官的重要建言與期許,希望讀者在本刊的司律平台上也能體會資深法律人對司法志業的使命與熱情。藉此,亦將預告本刊自第101期開始,規劃加入「法苑‧法觀」新專欄,刊登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撰寫的短篇知性文章,也請本刊讀者期待與指教。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 #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 及 #楊子慧教授 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 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 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 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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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親屬篇第三章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6 17:35:53
    有 21 人按讚

    🌲10年樹木。百年樹人🌲

    ‼歡慶裁判時報出刊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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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及楊子慧教授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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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 民法親屬篇第三章 在 A-PEI 阿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6-08 21:03:05
    有 59 人按讚


    作者認為
    這篇文章沒好像沒什麼已婚女性敢分享









    現實社會就是對媳婦這種角色如此不公平
    有什麼好不敢分享的?

    不過幸好我是過得算爽的媳婦。(拍胸)

    中國人的社會當中,
    對媳婦總有太多期待,與太多不公平
    我一直想寫這個事件,拖了好幾個月
    趁這兩天休息狀態下,把想寫的第一個事件寫出來

    本文重點,真的不是得到那一點點遺產。
    相信大家應該看得懂遺產只是個引子。
    也不要過分抓小語病了(無奈)

    <<如果公婆過世,誰能得到遺產?>>

    案主是一位守寡的太太(也無子女)
    先生是獨子,這位太太也很傳統
    在先生過世以後,就接了公婆一起同住照顧

    公公後來過世了,遺產由配偶(婆婆)繼承
    後來婆婆也過世了,
    媳婦想說反正遺產都是自己繼承,
    就先拿出自己的儲蓄來替婆婆辦了喪事。

    這時候,從來不往來的婆婆那邊的兄弟姊妹
    卻跳出來宣稱自己有繼承婆婆遺產的權利!!!!!!!

    所以您認為,最後是誰可以得到婆婆的遺產?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在以上的民法規定中,妳看到"媳婦"的存在嗎?
    完全沒有>.<

    所以除非在公公或婆婆最後有留下遺囑的狀態下
    媳婦才有可能得到公婆留下的遺產
    不然依照民法規定下
    所有的財產就都歸婆婆的兄弟姊妹所有了。

    -------------
    但這就很弔詭了
    當公婆生病時
    最先被要求去照顧公婆的
    就是媳婦

    許多社會案例中
    最後受不了照顧壓力自殺的,也是媳婦

    而媳婦卻是在民法底下,與公婆完全無關的人

    所以,太悲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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