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編輯蔡孟翰律師日前參加了彰化地方法院模擬法庭活動,在當中擔任辯護律師,可以讓現在關在家的大家好好預習。
參與審判能作什麼?
「國民法官」由六位國民與三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案件,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在終局評議時表決。
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外,有兩種犯罪類型,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1⃣️ 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
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中,除了基本的條件之外,有一個比較有趣的程序是,檢方與辯方會設計詢問國民法官的問題,
設計問題的主要目的在於,探測備選國民法官在本案判斷上是否可能有極度偏頗、無法維持公平審判的情況。
這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家庭當中居於弱勢的丈夫長期隱忍強勢的妻子指揮,在某次口角中,憤而勒斃妻子。
因此,檢方設計給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為:「你是否認為刑事審判,最重要的目的視察罰犯罪者,還被害人公道,實現公平正義?」、辯方的問題則為:「您是否認為在家庭紛爭中,女性通常是弱勢的一方?」
在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完畢調查表後,由審檢辯三方共同檢視回收的調查表,檢辯雙方附具理由,向審判長聲請應拒卻備選國民法官。另外,檢辯雙方可再不附理由各拒卻三名備選者。
——
現行的刑事制度,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把完整的起訴書,還有支持被告有犯罪的相關證據資料同時送交給法院法官,讓法官可以快速了解案情。
不過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起訴時不能一併送交卷宗及證物,所有證物都需要經過在法庭上調查後才能夠得提出,因此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理前只能看到起訴書,都無法先行看過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內容。
檢辯雙方也須在開庭時主動提示證據或卷證內容,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事先看過檢察官的卷證後,就對被告產生偏見和預斷。
——
在模擬法庭,審判長在檢辯雙方詰問每位證人及被告問題之後,都會先休庭,在評議室與國民法官說明剛剛檢察官和律師問證人過程中的重點,並詢問國民法官是否有問題想補訊問證人,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審判長提問。
而在辯論程序,因檢辯雙方須要說服的對象除了職業法官外,更須要說服沒有法律背景的素人國民法官,因此模擬法庭中,檢察官和律師還特定製作了投影片,向國民法官說明各自的主張、進行攻防。
——
如何判決?
審理結束後,審判長會引領國民法官們,針對本案的各個爭點進行評議。
評議過程,先由國民法官逐一表達自己的判斷及理由,職業法官也會適度的解釋各條文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方法,之後再由三位職業法官個別表示自己的立場及理由。
表決階段,罪責部分需要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的2/3多數決決定,換句話說,同意票要超過 6 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
如果六位國民法官全部判殺人,但三位職業法官判過失致死,仍無法認定為「殺人罪」。
至於量刑部分,必須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的 1/2 多數決決定(除死刑的科刑判決要採 2/3)。
也就是說,同意票要超過5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意見歧異無過半意見時,將「最不利」算入「次不利」的提案,至過半數為止(例如兩位判八年、四位判七年、三位判六年,八年算最不利,兩票加入次不利的七年四票,七年共得六票,多過六年三票,因此判七年)。
因此,若評議過程沒有通過法定門檻,就必須一直討論,直到部分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改變立場。
——
實際參與後的幾點感想
參與模擬法庭後,筆者發現:檢察官和律師在個案上的角色不同以往,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來整理證據,並做好言詞辯論程序中的意見表達。
有人認為,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因此也可能同時提高民眾負擔的律師費。但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是重刑案,未來律師承接此類案件的管道多數還是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分配。
其次,由於活動第一天,許多國民法官表示無法理解法庭上每個程序進行的意義,職業法官在過程中,也就必須一再扮演法律解說者的角色,向國民法官說明基礎的法學概念。
甚至,在最後評議階段,許多國民法官也會在職業法官表態心證後,變更自己原本的立場。因此職業法官角色的扮演若過多輔助,恐怕又形成對國民法官立場的引導,在拿捏上也不容易。
可預見的,未來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審、檢、辯三方在個案上的責任,至於效果是否能夠更提升國民對司法判決的認同,還有待觀察。但藉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讓人民實際了解司法是如何實務的操作,增加法律專業人士和素人之間的對話機會,未必是壞事。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民法官 #模擬法庭
民法與有過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何謂與有過失?-最高院107台上773
💡概念:民法/#與有過失
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 #損害之擴大,有怠於適當之注意,或避免損害及減少損害應盡之方法,而有過失者,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又 #過失相抵 之要件具備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以職權 #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之。
民法與有過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受僱人服勞務之標準為何?被害人與有過失應如何認定?
🔜http://qr.angle.tw/ms0
💡概念:民法/與有過失
✔關鍵字:#僱傭契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完全給付、#被害人、#有過失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