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總則陳聰富四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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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陳聰富四版 在 Spark Light 工作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51:09

|Spark Light 工作坊| 📍|主題| ▫️ 法律系日常 📍|平常怎麼上課的| ▫️正課基本上不點名 基本上是不會點名的,也比較少有功課或報告,學期分數大多是「考試占100%」,所以要不要來上課就看個人!(有時候就是在期中或期末考的時候才會發現,同學原來你也有修這堂課喔⋯⋯)但除非你真的...

※ 本文是否可提供臺大同學轉作其他非營利用途?(須保留原作者 ID)
(是/否/其他條件):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
95年9月21日 至96年6月14日 進修部法律系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陳聰富老師
δ 課程大概內容
一般民法總則課程內容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3.5顆星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教科書:民法總則 施啟揚 補充參考書:民法總則 林誠二
民法總則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黃立
中國民法總則 洪遜欣 民法總則 邱聰智
民法總則 史尚寬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陳自強
民法概要 陳聰富
這是老師第一堂課所講的書單 主要是前4本
第5本老師沒說 是我自己加上去的

另外老師會印大量的判決 與少數的期刊文章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上課前會有 這次上課內容的大綱板書 然後依序講解
一般說來都是實例題來說明所隱含的法律概念
這些實例題大多是取材自最高法院判例或判決
一般說來可與 民法總則 王澤鑑著 一書作對照
老師上課所引的判決通常較新

上課時也會接受同學發問 或者由老師問同學
因為上課過程十分緊湊
老師通常也會趁寫完版書時穿插一些笑話或是教學心得
(例如老師去改法研所考試民法的想法...
或者是法律人應如何如何....)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因為進修部將民總4學分 分成上下學期各2學分
上學期 有期中考跟期末考
下學期 則只有期末考
上學期主要是由助教改考卷
下學期則是老師親自改
給分應該非常扎實 80分以上就算不錯
小弟上學期93分 下學期剛好60分(下學期顯然很不認真)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考題大多是兩題實例題 可以參考小六法作答
題目多為上課所舉實例 所以筆記整理很重要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不點名 不管遲到 但教室會爆滿
在共101教室上課 旁聽生超過教室一半以上人數
禁止停修 抄筆記要快
上課禁止錄音(旁聽生路的很兇 本班生很乖巧) 錄影
禁止作共筆
禁止流通期中期末考題

Ψ 總結

先說明 這是進修部法律系的民總 所以是在晚上上課
本屆同學則是台大進修部法律系最後一屆
所以 下學期 陳老師應該不會再晚上開這堂課

本班同學除極少數為應屆高中畢業生外 大多擁有碩士 學士以上學歷
不過老師上課方式應該跟在日間部上課情形差不多
上課旁聽者眾 可能要佔位子

我個人上課習慣以筆電作筆記 除了民總常見的圖解外
盡量在上課過程中一邊聽 一邊記下老師的上課內容
兩學期下來筆記內容 含判決與法律條文約有200頁A4紙之多

個人建議修課同學可以筆電作筆記 本班有幾位同學都是如此
如此在老師引用判決或法條內容時 通常就可以透過無線上網
在司法院或法源網站上直接將相關判決或法條作複製貼上的動作
回家後只要再稍作整理 就相當清楚 且可永久保存 或分享給其他同學
以下就舉這學期第一次上課筆記為例供參

大一民法總則96.03.01第一次課 陳聰富博士

法律行為之種類
一、單獨行為-形成權之行使
契約行為
二、負擔行為-1.債權行為
2.債權-1.本質-給付受領權
2.非支配權
3.相對權-債之相對性
4.債權平等原則
3.債權之請求權
處分行為-1.物權-1.內容-支配權
2.絕對權
3.優先權
2.物權行為
3.物上請求權
三、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
-------------------------------------------------------------
(以上是課程大綱 以下則摘錄部分筆記內容)

3.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相信公示原則之善意取得者之保護)

交付佔有
登記

善意取得
實例:甲將A車借給乙,乙將A車賣給丙,丙善意取得A車(因為A車在客觀上是在
乙的佔有),故丙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801 948

實例:上例中,乙向丁借錢,並以A車設定質權,因乙無所有權,故屬於無權處分
行為,依民法第886條之規定,丁為善意取得質權。886 948
解析:民法第118條之1是保護靜的安全(保護甲),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
動的安全(交易之安全)而有民法第801條之規定,動之安全重於靜之安全。

※第 801 條 (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第 886 條 (質權之善意取得)
質權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
權利,質權人仍取得質權。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實例:甲為A地之所有人且為禁置產人,甲將A地賣給乙並將A地登記給乙,
依民法第15條與第75條之規定,丙又將甲之債權與物權行為皆屬無效,
但依民法第767條,甲丙之間的關係分析如下:

1.甲為所有人:
2.丙無權占有:

1.甲乙之間有一債權與物權行為,依民法第15條與第75條之規定,甲仍為A 地
之所有人
2.乙不得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主張其善意取得(乙不知道甲是禁置產
人)A地之所有權,法律保護禁置產人之權利優於善意取得。
另外,乙不得主張善意信賴登記,故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3.乙與丙之間有買賣契約(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債權行為有效。但乙
登記A地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4.丙如為惡意,甲可以不承認,丙無法取得A地之所有權。
丙如為善意,則丙可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善意取得A地之所有權。

※第 43 條 (土地登記之公信力)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有關王澤鑑老師書上所寫之請求權基礎的方法,與歷史的方法並不互相排斥,
而是相輔相成。

不動產善意取得之實例
實例:甲為A地之所有人,甲將A地賣給乙,但卻誤登記為B地,乙又將B地賣給丙
,並將B地登記給丙,乙出賣B地(出賣他人之物)之債權行為有效,但乙將
B地登記給丙之物權處分行為則屬效力未定。

1.乙是否取得B地之所有權?
乙不得依民法第758條之規定主張,乙可取得B地之所有權,因其僅有登記(物權變動的
公示方法),但無物權交付之意願。

2.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乙不得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主張善意取得,因為土地之所有人與登記之所有人
都是甲。

3.丙如為善意,則可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因為A地之所有人為甲,但公示登記為乙,
故可適用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
---------------------------------------------------------------

其實 老師上課時並不會以分點方式解析實例 大多只以圖形講解
上述分點內容 則是老師口述後再加整理 分點

說實話 老師上課內容相當紮實 份量也很重
上課說話幾乎沒有廢話可言 即使邊聽邊打也不容易記得很完整
講解內容也十分清楚 上完課後再搭配 王澤鑑老師 民總 當有豁然開朗之感
說到這 我好像還沒有解釋為何只給3.5顆星的理由

說實話本班同學大多擁有學士以上學歷 碩士博士不在少數
專利工程師比例相當高 大家多是想培養第二專長
因此 我希望的上課內容比較傾向於"法律概念意涵的比較講解"
而不是"法律書籍內容的解說"
畢竟如果真要唸書上的東西 平時上班之餘
自己買來讀一讀也就罷了 何苦晚上來進修4.5年

如果老師上課內容 多在課本中可以獲得
那單純聽講的意義也就相對會變小
雖說經由老師的講解 相關書籍的閱讀的確較為容易
但我相信 這並非大學教授授課的主要功能

而且也因為這樣的上課內容可能較一般坊間補習班名師內容更精彩
反而招致比選課同學更多的 旁聽人潮
這些人多的是想參加法律國考的校內外人士
如果老師上課內容 能不要這麼"體系清楚" "架構完整" "條理清晰"
"幽默風趣" "苦口婆心"那我想師生間的互動會更加良善

老師偶而在實例解析的最後 會對於目前司法判決實例
或是坊間書籍的看法有不同意見
但因為遷就上課時間 對此著墨甚少
但這部分似乎才是 引起學生學習法律興趣的關鍵所在
也是偶而讓我們有機會 站在老師的肩膀上看到法律學門的興味所在

有人說 民法總則的老師永遠教不完 陳老師也是如此 但這不應該成為缺點
反而 應該是在清楚認知到 這項事實後
就幾項重點 作較為深入的學理比較與解析
不然就很容易掉入 學生不斷記誦 法條 通說 與判決重點的循環
(當然這對國考不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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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mon 來自: 210.69.106.249 (07/20 15:34)
mads131419:大推 07/20 15:49
hsbc1287:推 不過以國考為目標者應該也不少吧?? 07/2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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