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focus.hk 】賈躍亭FF上市前恒大汽車曾飆3成 手上訂單逾1.4萬輛基石投資者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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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赴美國避債的賈躍亭創辦的電動車公司法拉第未來(Faraday Future,簡稱FF)、於美國時間周四(7月22日)在美國掛牌上市,主要股東的恒大汽車(00708)受到其可望順利上市的消...
【@marketfocus.hk 】賈躍亭FF上市前恒大汽車曾飆3成 手上訂單逾1.4萬輛基石投資者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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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赴美國避債的賈躍亭創辦的電動車公司法拉第未來(Faraday Future,簡稱FF)、於美國時間周四(7月22日)在美國掛牌上市,主要股東的恒大汽車(00708)受到其可望順利上市的消息刺激,周四股價一度飆升31%。另一方面,有內地官方背景的基石投資者在上市之前臨時「閃退」,令法拉第未來的集資之路添上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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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第未來表示,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Property Solutions Acquisition Corp(PSAC)擬議合併交易,在PSAC周三(7月21日)的線上股東大會通過全部提案,並且披露完整投票結果的8-K表格已經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業務合併完成後,PSAC將更名為「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 Inc.」,股票代碼分別為「FFIE」及「FFIE.WS」,分別代表普通股和購股,周四在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掛牌上市,集資約10億美元。FF行政總裁Carsten Breitfeld表示,完成上市後,法拉第未來有足夠資源可在12個月向市場推出電動車FF91。法拉第未來指出,FF91在手訂單已超過1.4萬輛,計劃完成募資9個月後,率先於加州漢福德工廠量產FF91,預計年產能1萬輛,2023年韓國群山工廠有望帶來年產能27萬輛。據了解,現有股東之中,恒大集團曾於2018年以20億美元入股法拉第未來,後雙方因分歧而分道揚鑣,經調解後境內資產歸恆大,海外部分則繼續隸屬於法拉第未來,恒大也不再投資,此後FF又歷經多次融資,目前恒大仍持股20%。受到法拉第未來可望順利上市的消息支持,令到連日急跌的恒大汽車(00708)周四曾一度急升31%,收盤時仍升逾2成,報15.88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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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珠海國資突然終止入股法拉第未來,據報與外滙因素有關。據7月15日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一份文件顯示,原定出資1.75億美元的基石投資人將不會入股法拉第未來,該投資人為「某一線城市」。據內地媒體通過多方確認,該城市即廣東省珠海市。此前有消息稱,珠海市國資委統籌珠海市屬國資企業格力集團和華发集團投資FF,但一名國資背景人士透露,前述國資公司只是與FF接觸溝通,沒有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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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賈躍亭在個人微博罕見发聲表示:「FF就像我的孩子,我永遠為此自豪!我和FF合夥人將繼續全力投入,並引領汽車行業朝互聯網智能電動的方向變革。」早前法拉第未來發布了其最新的全球製造戰略,旗艦車型FF91的製造將在其位於加州漢福德的110萬平方英尺的工廠進行。官方表示,漢福德工廠內的基礎設施已經具備了量產能力,產能約為每年10000輛,並預計在法拉第未來與PSAC的合並完成後的12個月內開始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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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躍亭創立的法拉第未來,多次因資金問題,導致旗下首款車從发布至今的5年,也無法實現正式生產。據了解,FF91會在9月21日於洛杉磯總部舉辦投資者日上正式亮相,並於2022年上半年上市。本周較早前開始,其官網和App顯示,首款車型FF91量產版已經開始接受預定,用戶需支付5萬元人民幣來作為優先預訂的訂金,而該5萬元預訂金支持全額可退。從官網的介紹可見,FF91將搭載1050匹馬力的驅動電機,0至60英里加速僅需2.39秒,新車還將搭載Faraday Future與LG合作生產的動力電池組,指出FF91的鋰離子電池電芯擁有世界最高的能量密度,幾乎是其他量產電動車電池的兩倍,單次充電行駛里程超過300英里(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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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8歲的新聞人物賈躍亭於2014年宣布樂視「SEE計劃」,將打造FF超級汽車以及汽車網際網路電動生態系統,2016年11月內華達州主要財務官員施瓦澤表示,樂視整個公司就是龐氏騙局,不斷宣布新項目來融資和獲取資源,但都是用以拯救之前項目缺口而新項目並無進展。017年7月初,賈躍亭辭去樂視網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所有職務。賈躍亭本人在宣布辭職訊息發布前一天突然離開中國前往美國,理由是為樂視FF汽車在美國進行融資,並於兩周後回國,但至今仍未返回,中國證監會兩度發令通告其回國處理債務,但賈躍亭置之不理,並有記者潛入北美FF總部發現只有兩名管理員,沒有任何裝置,當地居民表示從未有開工跡象,該廠區是一座倒閉工廠被賈躍亭承租,之後掛上了帆布製FF招牌後一直空置。2017年10月底,多家媒體報導稱,樂視網IPO財務造假,參與樂視網IPO稽核的多位前發審委委員被調查。2017年12月中,北京市第三中階人民法院將賈躍亭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久之後北京證監局發布通告,責令賈躍亭於2017年12月31日前回國,切實履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盡義務,配合解決公司問題,然而賈躍亭並未遵守通告規定回國,後來賈躍亭本人因積欠證券公司股款也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從此不得進行高消費及搭乘飛機、高鐵等,而賈躍亭的個人資產也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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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 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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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終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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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終止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女子表示,素未謀面的「哥哥」對父親不聞不問,卻能繼承遺產,民法部分規定不合時宜,勢必衍生爭產亂象。
#遺產 #爭產 #兄長 #YDD
民法終止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